大张旗鼓地离婚吧:广大的明星和名人们!
——让我们先来学一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中明文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中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再来了解一下有关“狗仔队”(paparazzi)的相关资料:
狗仔队指一些专门跟踪知名人士(例如艺人、政治人物、皇室成员、运动员等)的记者。 狗仔队这种职业在1958年首次出现,原为意大利文“paparazzi”,是意大利姓氏paparazzo的复数形式。
1960年及1963年,意大利导演费德里柯?费里尼在电影《甜蜜生活》(la dolce vita)及《8½》(otto e mezzo)中制造出一个名叫paparazzo的角色,是一个专门拍摄名人隐私的记者。从此“paparazzi”就成为那些专门搜刮名人私人生活的形象,正式翻译名应为“追踪摄影队”。
中文翻译的“狗仔队”由香港人开创,“paparazzi”此词传入香港后,香港人改称paparazzi为puppy(小狗),一来是读音相近,二来此类记者的追踪行为也和狗相似。随后该词逐渐演化成了“狗仔队”,随后再传至台湾等中文地区。
50年代的香港便衣刑事侦察员擅长以跟踪、确听的调查方式追踪案件,并被称为“小狗队”,这种调查追踪方式被香港记者发扬光大后,善于追踪明星隐私的娱记便被称为“狗仔队”。
书归正传:马贵毅先生本文的意图绝非支持、鼓励、怂恿明星和名人们离婚;而且还要“大张旗鼓地”。
这实在是由于明星和名人们的离婚,在世界范围内都成了各种媒体基于收视和发行的贪欲,而借机爆炒、恶搞明星和名人们的无聊举动,有点令普通公民觉得过分了。
因为:明星和名人们也是人啊!他们的结婚和离婚,也应当是和普通公民一样,理所应当地享有的独立自主的自由选择和基本权利之一。
鉴于各类大小媒体酷似苍蝇叮蛋般的拿明星和名人们的离婚来说事、做文章的恶搞陋习,我们不禁要问:
一、明星和名人们就不能离婚吗?
二、国内外有哪一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规定:明星和名人们的离婚事实,必须广而告之吗?
三、明星和名人们,就因为他们是明星和名人,所以,就应该“做公众的道德楷模”,“从一而终、“白头到老”吗?
我认为:全社会都有必要和义务,对明星和名人们的离婚被讥笑,被嘲讽,被恶搞,被不当个人隐私的丑恶行径予以抨击和抵制!
关于公民离婚的社会现象,美国国家科学院的一个由40多名科学家组成的科研小组,经过12年的跟踪调查后,在一项“关于“离婚”的专题研究报告》中,得出了如下的结论:
40岁以上结婚的夫妇,其离婚的几率是7﹪;
30岁以上结婚的夫妇,其离婚的几率是16﹪;
30岁以下结婚的夫妇,其离婚的几率是77﹪;
——这就是说:离婚和结婚一样,是一种普遍的、自然而然的社会现象。没有什么值得人们大惊小怪,更没有什么理由让媒体就此大做文章的。
有鉴于此,马贵毅先生在此禁不住要高声疾呼:如果你觉得不离婚就很难过,那就大张旗鼓地离婚吧:明星和名人们!
马贵毅 11-04-26
在都江堰 月光书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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