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江苏徐州机电工程职业学校,一女生教室内接吻被开除处罚。家长父母不能接受认为处分过重和草率,而据知之前也有情侣公然室内接吻被开除的。这仿佛就是‘一刀切’以公平起见吧,校方称有依据不会更改收回。当事人悔改后多次回校认错要求继续学业,却均遭到学校拒绝让其转学。2012年3月16日此事经媒体报道出,引发大众对此看法关注议论。
个人觉得,这种处分显然有失分寸,轻重度拿持不到位。众所周知,现在的孩子都越来越早熟。学生早恋已是大众默认人之皆知,自然也就免不了一些男女亲密的情侣关系。弃其量也就只是个人“素质品行”上的问题,并没有触犯到多大的利益规定。法律更没有名文禁止,校规也不可能抹杀得掉。照校方说法参照校规第八章45条,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可以予以勒令退学。这明显就是套之应用不上,怎么叫 “恶劣败坏”?接吻是品行“不端”称不上恶劣没对他人构成严重伤害罪过,早恋更不算道德“败坏”只是人性本能上的自然触发展现用不上这个词语形容。怎么感觉这学校有种,强词夺理强行套上理不直气不壮根本说不通的定罪。不知是该为学校这种如此严肃教育一丝不苟的做法予以赞赏,还是该为其的越俎代庖自创律例感到难过。学生早恋现象有影响到学堂他人的,完全可用说教情理教育制止。但却不能滥用所谓规定去之后快,更不能因为劝教不听无用砍下重刀取滞。那恰恰映衬的是教育的失败,面对那些孩子们的无可奈何无有发挥。
看律师说法,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表示,学校的这种行为值得商榷。首先,被处分的学生如果只有一次这种行为或者以前没有被学校发现和警告处理过,并不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另外,把未成年学生在教室接吻直接上升到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高度进行处理,然后开除,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显见从法律上来讲,校方这种做法也是说不过去。假如所有学校都以此为鉴定,只怕孩子们都得收拾书包回家去了。现在初中高中学生恋情早已是公开正常化,因此剥夺受教育权利未免就是夸过其实了。再说这也是人成长一种现象,本身就不能用条文框架约束得了。只能引导教育,避免偏斜行歪。退步说我们大人们也未见做得多好呢,学生们的道德不定就是比我们的差的。
据悉,此事背景是缘于同年月某校女生网恋遭杀害。当地教育局要求学校采取措施,杜绝恶性事件发生。校方因此加大了对谈恋爱学生处罚力度,利用摄像头进行言行监督。诚然校方的‘良苦用心’是值得肯定,但方式上却着实有不妥。不能因为出事就杀一儆百,违背原则下实施弄巧成拙。捡了西瓜丢了羊,好心却成坏事。学校该是栽培培养孩子们的摇篮,不要花朵未开就在襁褓中调零。是好是坏,用心去创造,用爱来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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