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男女的第二次婚姻都称之为再婚,过去则不然,女人再嫁叫做“再蘸”,男人再娶叫做“续弦”。笔者乱猜,旧时男人可以三房四妾,所以用一个“续”字,而女人倘若再蘸,以后恐怕很少再有第二次机会了。“蘸”字含有粘合的意味,不易分离,古人造句真是贴切。
笔者收藏有一份再蘸婚约,立于民国十年,请看内容:
立转卖凭字xxx缘予亲xxx之外甥女王氏翠姑娘,行年二十二岁,三月初六子时诞生。该氏生不逢辰,父母幼丧,所夫早失,依靠无人,只得再蘸以度终身。今凭媒说合转嫁至郭姓旺富为室。所有聘金当席收讫,是嫁之后或有枝节各等统有xx一人正值,概与郭姓无涉。斯后惟望琴瑟和调,克勤克俭,共成家业,子孙繁衍,乃予之所切望者也。此系两愿,各无逼勒,恐后无凭立此转卖凭字大吉兴隆存证。
民国拾年孟冬 月 日
立转卖凭字xxx(画押)
月 老xxx(画押)
该纸婚约右侧上部有一“囍”字,下部为一木刻图案,一看便知是民间用木刻板子手盖的,最左侧大书“光前裕后”四个大字,估计是当时民间手写婚约使用的一种常规格式。这份婚约应该具有如今结婚证的功效,只是婚约写成“转卖凭字”有些不可思议。旧时妇女的地位真的就如此低下,再蘸竟然视为转卖,婚约岂不成了卖身契?婚姻不幸的情况在现实中屡见不鲜,但旧时女人再蘸往往身不由己,没有家长和族长的许可是不行的,文中的“转卖”两字就体现了女人不能自主的性质。
对于女人来说,夫死之后再蘸也是一个摆脱困境的途径,但在清代,不是人人可以再蘸的,尤其是官宦人家的女人,夫死之后决没有再蘸的可能。清代法律规定:“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所谓命妇,就是丈夫或儿子有官职,朝廷给予封号的妇女。她们夫死再嫁都不允许,与丈夫离婚后再嫁更是大逆不道。清代对于民间妇女再嫁倒是没有明确禁止,所以那时的贵族妇女常有“恨不生在平民家”之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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