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简单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乡、民族乡 、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
选举制度的主要特征是:1.全民参与具有普选性质也只是选举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2.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才能行使职权,选举本级政府机构组成人员;3.基本属于单一形式的,少数决定的,最常使用的间接选举方法。
从中可以发现,这种选举制度强调代表选举忽视全民选举,过于集中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的逐渐提高,关心国策参与选举的意识也是日益增强空前高涨。而这种选举制度显然已经不适应目前实际情况。鉴于我国现在的社会状况和民声民意,选举制度的更变创新存在很大的空间,全面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县市和以下各级政府机构组成人员由本辖区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由各级人民代表推出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直至绝大部分通过。县市和以下各级政府机构候选人应不少于三人,实行差额选举竞争选举;3.应该最大可能的扩大与增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最大限度的体现民生诉求和民意基础;4.各类组织机构的选举以此为办法实行之,包括党员代表及党内组织职务的选举;4.健全完善选举机构大会制度,发展创新选举措施办法,摸索研究选举制度的网络化,电子化科学化。
相信,经过不断的改革创新,我国的选举制度就会逐渐的趋向合理合情正面发展,选出的各级人民代表就会最大可能体现全国人民的真正意志,组成的政府机构及干部队伍也会随之保持一定的高效性和廉洁性,从而也就会相应的减少各类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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