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被碾压的那件事,首先是司机本身就有责任。在知道前方有小孩的情况下,继续前行,因为小悦悦个子矮,司机视线受到了阻隔,在不明确小孩是否离开车前的情况下,他凭直觉以为小孩走开了,所以一直往前开去,才酿成了被压的悲剧。当他明知道被压的情况下,为了逃离责任,他不惜第二次碾压逃跑,他害怕被小孩的家人发现,害怕被打,害怕赔偿,难道他就忍心那么斗胆那么冷血的再次碾压小生命吗,如果当时他下车救助的话,小悦悦也不会死亡。他当时肯定是怀有侥幸心里逃跑的,不过他那种丧失良心的罪证被记录了下来。
再其次,也是大家所关注的问题,那就是十八个冷漠路人的问题。然后大家就展开讨论,声讨路人的冷漠,认为是社会的集体冷漠。一些专家则把这件事情简单的归结于社会道德层面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大家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仅仅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综合考虑每一个相关的因素,事情不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的。
网上有一个调查,问题是如果是你在马路上看到小悦悦被碾伤后躺在血泊中,你会相助吗? 当我写这篇观点的时候,总投票数是543397 票,选择“前去把她移到路边,并帮助”的占24.3%,“不移动她,打电话帮助 ”的占66.9%,“直接离开”的占3.2%,“不好说的”占5.6%。如果是19个人的话,那么结果是会有4.6人次前去把她移到路边;12.7人次不移动她,打电话帮助;直接离开和不好说的会有1.7人次。事实上19个人当中只有1个人把她移到路边,并帮助。那段视频中也没有显示出18个人当中有打电话救人的场景,或许他们当中有人在摄像头以外的地方有过拨打120。
从这个调查中我不是去质疑网友们的真实性和诚恳性,因为调查毕竟不是现场,当我们真正在那个现场的时候,我们则没有这么多的时间去考虑到底该去怎样选择。模拟投票的思考显然和亲眼看到时的思考不会一样。当时那十八个人不去救助小女孩肯定有他们的想法,我没办法去找他们当中任何一个去做调查。但是我们可以想像一下原因。如果说有人没看到,我想那么第二个货车司机或许没有看到。但当他压上时,他会感觉的到。其他的人如果不是因为冷血,无非就是害怕惹祸上身。他们会担心小女孩的家人会把事情推到自己身上,纠缠不清。这样的话,救人本身是一件正义的事情,反倒有被受害者诬陷的可能,那么更让自己接受不了的是自己的品质还要遭到别人的质疑,这是我们因救助别人而受到身体伤害更接受不了的伤害。这并不是空穴来风,已经有很多实例证明这种说法,虽然那些实例都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比如以前报道过很多这样的事件,因为扶老人过马路,搀扶摔倒在地上的老人而被对方赖上了,而且在法庭上,居然得到的是自己被冤枉的裁决。
所以人们通过这样的事件,总结出经验,不能再掺乎这样的事情了。而且这样的事对那些想帮助别人的人们造成的心里的负面影响其实是很大的。我在上初中的时候,就经历过这样的事情。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士被飞车党拉到了,摔得很惨,我当时和我表哥就上前去扶她,结果等她缓过神来,就问我们要她的包,还好当时有围观的热心群众帮忙作见证,告诉她是怎么个事情,要不然我们真会被冤枉的。所以,从那时起,我的心也冷了。以后我在路上见到有倒在地上的,我心里肯定会有所掂量的。所以说不能一味埋怨人们的冷漠,而应该充分考虑到冷漠之后的根源。
在汶川地震中有大批的人去汶川地震救援,而且我们经常会看到那些见义勇为的新闻,有救落水者的十余名大学生,还有抡车男,这样的事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但是这样的帮助至少不会让被救者赖上自己,他们都是冒着生命危险的,但总比被人诬陷要荣耀的多。但是如果大家遇到有摔倒在地的,心里就会有掂量了,大家会想,如果自己去扶了,会不会赖上自己。十八个路人一方面可能会想我不帮助,会有别人帮助;一方面也会想,大家都不在场,我帮助了,谁给我作证;也有的不想惹事上身。而那个老妪就不会考虑这么多,因为从我们来想的话,这件事怎么也不会赖到她身上,她一个老妪怎么可能是肇事者呢?
说到这不得不让我想到另一个问题,如果,仅仅是个如果,如果当时有人拨打120,如果小悦悦的家人不在场,如果那个人身上又没有钱,那么医院会不会能及时抢救呢,我想我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因为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由于钱的问题医院也会见死不救。关于医院见死不救,我们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是新闻报道的那些公立医院却掉钱眼子里边去了,可见我们的社会已经让金钱充斥了太多太多了,公立医院尚如此,更何况平民百姓呢。国家这样的行为,还如何树立国民的信心,这样会严重导致人民对政府对社会的抱怨和失望。所以伴随着产生的问题也是政府失信的问题,在如今的中国,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了,就是我们的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有人会说,这和这件事情有什么关系呢。一些专家在归结小悦悦事件是社会道德问题,并提倡树立社会道德。假如纯粹是道德问题的话,那么政府已经在道德上失败了很多次,怎么再引导民众走出好的道德路线呢。
一些专家教授归结于社会道德问题,这种看法事实上是比较单一的,再好的道德也得需要法律的维护和保障。我们比任何一个国家都要提倡道德的建设,可是别的国家的道德问题似乎不比我们更差,但也似乎不比我们更好。大家会觉得见义勇为的问题不就是道德的问题吗。但是大家忽略了见义勇为所引发的其他问题。所发生的一些事实已经证明,紧靠道德是维持不了的,无论对于被救者还是救人者来说。因为一旦出现问题,最后还是会上升到法律问题。救人者得不到保护,帮助别人,被别人赖上了,而且法律又出现了对自己不公的审判。这样的道德的存在那还有什么意义呢。道德本身就是一个软性的东西,没有硬性的东西作保障,谁敢以身试法呢?
据我所了解,国外对于这方面的法律是很完善的。所以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是非常不完善的,我们国家所能想到的东西已经远远赶不上这个社会的发展的速度和人们思想的变化程度了。国外的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不仅会对放弃救助的人给予法律惩罚,同时也会对救人的人给予法律的保护,防止救人反被诬陷。《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据了解,根据美国某些州法律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美国有两个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为了能使帮助他人的美德和行为得到保护,做了好事不至于惹麻烦上身或被告上法庭,美国有一条法律专门用来保护好心人,这条法律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关于见义勇为是否在我国立法,专家教授各有几见,大家也会有自己的看法。但我觉得我们至少应当保护救人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这样才能让救人者没有后顾之忧。
以上所说的仅是个人的观点,值此,对这个幼小的生命表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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