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导,山东部分医院被曝向病人收取3元的输液椅费用。医院工作人员称依据是山东省物价局的文件,并不是乱收费。
这样一种实质就是乱收费的东西,却被一纸堂而煌之的文件给保护下来,较之种种名目繁多的乱收费,更具隐蔽性,危害也更大。如果任由这样的利益逻辑、操作手法泛滥,有“椅子费”在前,难保不会出现“桌子费”、“水瓶费”、“温度计费”。
然而,“椅子收费”真能就能顺理成章地收下去吗?不然。首先,在患者缴纳了输液费的前提下,医院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输液设施和治疗环境。而不能将椅子拆分出来,再度收费。即便医院要提供更为便利的但需收费的服务项目,首先也要尊重患者的意愿,而不能不管患者坐着、躺着,一律收费。其次是要保障患者享受其应得服务的权力空间,不能单方面搞服务升级,排挤免费项目,剥夺患者的选择权,人为提高服务成本。
此外,“椅子费”的合法性也值得怀疑。〈物价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都有相关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实行定价听证。据媒体调查内部人士证实,“椅子费”出台时并未进行听证。
本应秉持公益意识、提供公益服务的医院,却更富有商机意识,于寻常处发掘增收点,在普遍处汇集现金流,诼磨出了“椅子收费”这样的奇招,并且还成为多家医院潜规则。而物价部门对这样的不合理收费不仅未尽监管之责,为老百姓把住闸门,反而顺利放行使之合法化,这既对患者利益造成损伤,也使自身公信力受损。“站有站费,坐有坐费,吸口空气也得收费”。这样的顺口溜,针对的就是公共服务中类似的乱收费现象。
“椅子费”虽然是个案,但其警示意义却值得重识:公共服务部门应彰显共益性,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责任;相关部门在面对涉及民生的收费问题时,不仅要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而且要多从百姓利益角度出发,充份考虑他们的权利诉求和切身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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