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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少杀慎杀?尧山风

发表于-2011年08月28日 上午11:00评论-2条

云南李昌奎案一石激起千层浪, 司法系统乃至全国引起了很大的震荡。

近年来在少杀慎杀的理念指导下,全国各地连续出现违情悖理判决,例如:

2004年,甘肃张掖“少女被掏肠惨案”,被告人乔建国以极其残忍的手段,从被害人下身将肠子掏出体外,造成一死一伤,甘肃省高院在终审时,认为乔建国如实供述了强j*、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改判为死缓。

2004年,在贵州安顺的一起重大强j*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和宋金宁涉嫌持刀两次抢劫、轮奸受害少女王江兰,并用石头猛砸其头部,将她残忍杀害。200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时,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够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改判为死缓。

2007年,重庆黑龙集团在万州区开发春天花园小区,原董事长向世全在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时将死刑改判为死缓,缘由是其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2007年,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雄在办公室将副局长陈振华杀死,宣雄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严重,一审时被判死刑。其后,广东省高院“鉴于宣雄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终审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这一系列判决显然纯粹为了落实少杀慎杀的理念,与现实司法理念差距太大,引起了民意的强烈反弹,也为贪赃枉法预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此风不纠,必将带来很大的不稳定乃至社会动荡,再造成这这一现象的多种因素中,一个最关键的帖因素就是新思维派占了上风,一些没有经过法律实践、缺乏办案经验学者型(或者叫闭门造车型、媚外型)法官进入判案决策层,例如云南高原的田成有,竟然罔顾现行法律规定,为十年后的法律树标杆,立典型,假如另外的省院再去为今后二十年三十年一百年立标杆树,典型,那现行法律还有何用?法者,乃国之规矩也。规矩既弃,岂不全乱套了?看来一个新的理念是否能得到合法落实,决定的因素还是人。

为此,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呼吁:法官必须坚持逐级遴选(或从有一定司法实务经历的检察官和律师中遴选),尤其应禁止高院直接招录应届硕士生、博士生或法学学者——要进法院门,请先去基层。缺乏基层办案经验的法官,容易脱离现实,走向“偏颇的正义”。法院不是超越法律的理念实验场,更不能供养一批对现行法的批判者。缩短理论与现实的距离,认识到刑法仍坚持保留死刑的价值所在,并理解当下的正义,应成为刑事法官培养过程中一个必经的阶段。

中国的精英专家们目下太多了,多得连拉屎尿尿也得专家精英们去闻闻摸摸,这倒也无妨,最多沾点骚臭,以水为净,就照样能抓馒头摸女人了,无关紧要。可这法律关乎人命,脑袋掉了就装不上了,喜欢割别人脑袋的嫌犯脑袋留得越久,被他割掉的无辜脑袋就越多,中国的先辈们最懂得中国人贪赃枉法的劣根性,懂得一旦少杀慎杀,贪赃枉法现象必将充斥所有环节,因此复杂问题简单化,定了八字天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借鉴西方观点,绝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否则,违背民意的事多了,中国这口大锅里的水烧到一百度,要改的恐怕不仅仅是中国的法律,中国国家制度能否传承也未可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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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陈国亮精华:何音
☆ 编辑点评 ☆
陈国亮点评:

文章以“李昌奎案”作为引线,列述了全国各地连续出现违情悖理判决的事例,得出“少杀慎杀”的理念,呼吁法律及先关人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很有可读性!

四大名捕点评:

少杀慎杀,究竟是借助西方的新理念还是以此打掩护行违法的勾当?明眼人一看便知!

文章评论共[2]个
何音-评论

法律如果说保障不了受害者的权益,那这法律就没任何意义!at:2011年08月28日 上午11:31

静月清荷-评论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八个字可是立法之本。at:2011年08月28日 上午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