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云南高院就是依这个情节连判几个罪大恶极的罪犯死缓,严重玷污了法律,使得司法公信力降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不少网友虽然说了一些过激的话,但全是逆耳忠言,没有爱国心的人是不会关心这种事的,别有用心的人更盼望中国的法律完全失去民心,以便激起民反,载舟之水能覆舟,他们就能坐收渔人之利。
公元2011年8月22日,一个将载入共和国史册的日子。这一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j*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时中说:……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j*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表面看李昌奎案是改过来了,似乎对民意有了个交代,云南高院也落得闻过即改的贤名,但原办案法官说了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再审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
的确,这位法官说的没错,法律在民意胁迫下随意改变,确令法官们尴尬不已,更让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而殚精竭虑的司法部门无地自容,也给今后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被动,损失实在是太大了。但按照这位法官的观点是否这样解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即使错判了也不能更改?倘若这样,哪十三亿载舟之水沸腾了怎么办?真到了那时候,恐怕田成有副院长连同他的标杆也会被冲过太平洋,去向和他有同样价值观的白种人报到,甚或还能得到提拔。只是这口装了十三亿人的沸腾了的大“锅”不知还有谁能控制得住?这力量不仅能覆舟,甚至航母也能掀翻。邓小平说:腐败问题攸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而司法部门作为国家机器,承担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重大责任,完全失去民心之日,就是社稷倾覆之时。相比之下,孰轻孰重?这点浅显道理云南高院人人都懂,可就是不往那里想,因为如果真的执法为民,钞票就飞了,还是钞票诱惑人,瞎子见钱眼睁开,见小利忘大义的人古来有之。
也许有人说,李昌奎家穷啊,不可能买通云南高院,嘿嘿,君不要忘了还有个赛锐,他可是有钱的主,手持利刃连刺女学生手无拂鸡之力的二十七刀,刺一刀问一句:爱不爱我。最后竟至连女孩的头也割掉了……,古往今来,有这样的求爱吗?其残忍远比高衙内、黄世仁超出千百倍,而且明言要用钱摆平事。果然云南高院同样以感情纠葛为由,有自首情节辅之,改了一审死刑判决,改判死缓。同在昭通地区,家属又申诉多年,肯定尽人皆知了,李昌奎家人只需向云南高院写一封信,和这个案件类比,当初拿了赛锐家钞票的人也会脊背发凉,不寒而栗,后面李昌奎案的改判也就在情理之中了,难怪云南高院法官敢于信誓旦旦地说:李昌奎案程序合法,没有腐败。而实际情况是李昌奎案件之腐,恰恰在于赛锐案,单查李昌奎案,也许无腐败背景,但联查赛锐案又缺乏必然联系,这就是云南高院决策人的高明与狡猾之处。鲁迅说: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李昌奎案的重新改判,决定了赛锐的也很难捂住了,且看云南高院的把戏又会怎么耍?
案件说完了,再说云南高院。从这个案子,人们看到了云南高院的行为和和李昌奎自首惊人类似:一个是被警方通缉,走投无路四天后时自首了,因而有了从轻理由。一个是在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先后由两个副院长竭力诡辩,其言论堪称警世谎言,节节败退之际提起重审,为掩人耳目,还和检察部门唱了双簧,而无论如何案子是改正了,涉案当事人也因此有了不予追究的口实,继续为虎作伥,堤内损失堤外补,努力演好以后的戏,而赛锐案呢?肯定会倍加艰难,一是云南高院会拼死抵抗,以免再牵出张锐、王锐、李锐……那就更难收拾了。二是权力也会极力掩饰,家丑尽量不外扬,先按住,再整改,否则引起全国人民追冤案,逐省逐市讨法官,那就更乱套了,相信我们大多数法官还是好的,因为也能理解高层的苦衷和为难,只是云南高院的两个副院长尤其是田成友,缺乏起码的法律道德和人性,不管他是什么主[xi],什么权威,有才有德是君子,有才无德是小人,而这样的小人是不宜坐那么高的位置的,倒是让他坐到办公室去研究《标杆轮》最为适宜,直到走上方励之的道路,让美国人接去享清福,此虽真乃共和国之大殇,毕竟护住了共和国政法机关的千里之堤,也算两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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