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烟雨人 ▷

插进去,折了又如何?香艳一万期

发表于-2011年08月07日 中午1:32评论-7条

现如今,谁都知道带套儿不算强j*!

那么,被强j*时奸人者把自己那话儿搞折了,被奸者怎么算?

是被判刑吗?

恭喜你,回答正确!

这是真的,决不是在开玩笑!我刚刚看到最新出炉的一则新闻,说的就是这事儿。不久前的那出“强j*折阴茎案”的判决下来了,强j*者死的冤,被奸者宋丽有罪,被判有罪。

为了下面的行文方便,先将“奸人折茎事件”的来龙去脉简单说说。那一日,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江姓公务员盯上了,江姓公务员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了强j*。宋丽在被强j*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姓公务员,导致姜姓公务员直硬的生殖器官折断了,后来死了。法院说宋丽在明知江姓公务员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一二0求救,导致江姓公务员失血过多而死亡。

事情就是这样儿,列为看官说说,“被奸女”宋丽有罪吗?

法院依据的是江姓公务员喝了酒和强j*时阴茎折断以及失血死亡而对宋丽作出的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可是,这是个故意伤害罪吗?若是,那究竟归根结底是谁伤害了谁?或许,只要你不是眼睛有问题,明摆着宋丽被强j*就是被伤害嘛,这有异议吗?如果强j*宋丽的江姓公务员强j*成功,阴茎也没有折断,又该怎么个判决?是不是该判个宋丽被奸舒服罪?

再说了,被奸者宋丽怎么会“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如果宋丽能给他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的话,只能这样儿领会:宋丽自己的“被强j*”是自愿的,并且明知道“强j*”她的人 —— 江姓公务员喝了酒也继续愿意。若是在这样儿的情况下,江姓公务员发生阴茎折断乃至出血乃至死亡,给宋丽判刑和赔偿是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了,可这叫“通奸”或叫“诱奸”,反正不能叫“强j*”。因为“通奸”或“诱奸”总有些情分在里面,至少是熟人,应有关心性伙伴的义务。

也或许是咱孤陋寡闻了,但我确实从没看到有法律规定喝了酒的男人违法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

喝酒怎么了?喝醉又怎么了?喝酒就可以规避法律?喝醉开车撞人就没事儿?同理,喝酒强j*女人也照样儿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强j*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因为受到威胁,女方基本上都是弱势的一方,强j*犯只要威胁要杀你或是毁你的容,有几个敢反抗的?即使有反抗的,那反抗往往也无法遏制强j*者的暴力行为,女人的柔弱的力气比得了兽欲大发的男人吗?最后反抗者大都在惊恐和疼苦中被暴奸甚至是被杀死!

说宋丽明知江姓公务员喝酒有醉意,乖乖,这又是天方夜谭似的创造奇迹的说法!宋丽又不是陪他喝酒的那些陪酒女人,她怎么会知道他喝了一口酒还是一瓶酒?他有没有醉意宋丽怎么会知道?!

说宋丽没有及时打一二0求救,导致强j*犯失血死亡。这个逻辑更是有点儿荒唐。一个弱女子在夜晚遭到一个大男人的暴力强j*,本来就已经肝胆俱碎,惊恐万状了,一有机会恨不得插翅飞走。她哪儿会知道江姓公务员折断了阴茎,会出血会死亡?难道她被暴力强行蹂躏死去活来痛苦折腾了一番之后,宋丽还要扒开他的下体去检查一下江姓公务员的阴茎是否完好无损?那她是不是还该问一句:“你舒服吗?没舒服,再来,这回伺候你舒服!”这究竟都是些什么逻辑?!

宋丽被强j*本身如惊弓之鸟,吓得魂不附体,竟还要强求她给折断阴茎的男子拨打一二0;如果来个换位思考,你能这样儿做吗?若这个被强j*的人是你女儿,你会这么要求她吗?上帝无言,苍天在上,八月多雨,小心雷劈啊!

有报道说,强j*者在实施强j*之前服用了伟哥,分明是在预谋强j*。所谓的喝酒,也只能认为是借酒施奸。可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j*者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奸她的江姓公务员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江姓公务员受伤,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呜呼哀哉,强j*不但无罪,而且变得有理了;被强j*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罚款悔罪,才能予以轻判。这是何等荒唐至极的神经错乱逻辑啊!那么以后女人遇上劫色的,是不是应该主动配合强j*呢?是不是只要有男人一说我强j*你,女人就立即倒地劈腿?我呸!

难怪不久前有大学教授教导女学生,遭遇强j*时立即递上安全套,这与法院的判决异曲同工啊!若由此看来,“强j*递套”的逻辑也就不荒唐了,或许是还真真有几分道理呢!你看,强j*者戴上安全套就不算强j*了,奸之大胆放心,受用的心安理得;被强j*者递上安全套劈腿被顺奸,安全第一,绿色无污染,还无被判刑罚款之忧!从此,安全套大卖,流氓拉动内需振兴经济,强j*犯幸福矣!

说到这儿,我不禁想为那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药家鑫喊冤了!冤啊,药家鑫!

冤啊药家鑫,悲乎药家鑫!你个傻小子,倘若你在行车撞人前小酌几两老酒,不就同江姓公务员的性质一样儿了吗?都是犯罪前喝酒,都属于无需负责任的醉后犯罪,那恐怕你就罪不至死了啊!那时,对你的判决或许就要改成这样儿了:张姓民女,明知才华横溢的大学生药家鑫酒后驾车神志不清,并未第一时间避让车辆,更未采取拨打一二0等帮扶措施。更有甚者,在自己刮蹭了失去行为能力者所驾驶的车辆后,还出言激怒醉酒者,诱导其进一步愤怒,以致失控肇事!故此判决如下:药家鑫无罪当庭释放;考虑张姓民女已死,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责成其家属赔偿药家鑫修车费用人民币三万元!

若果真有这样儿的判决,也并非就是神话!

“被奸女”宋丽在“被强j*时,不主动配合强j*,导致强j*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被判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八万八千元”。这,已经是事实了,难道它是神话吗?这是否又是一个奇迹呢?

现如今,没有最奇迹,只有更奇迹!谁叫我们生活在一个奇迹多发的时代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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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文清推荐:文清
☆ 编辑点评 ☆
文清点评:

一个多元化的时候,什么都在向多元化转变着,
也许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因此,许多事情也就见怪不怪了。

文章评论共[7]个
韩钰如梦-评论

看来如今的社会是怪事连连啊!怪的令人值得反思!欣赏佳作!问候朋友1at:2011年08月07日 晚上9:41

香艳一万期-回复谢谢朋友立意深刻的评论和鼓励!谢谢!问候朋友!遥祝夏安! at:2011年08月08日 中午2:16

褦襶子-评论

法官的意思是,被强[已过滤**]后,要冷静,要心态平和,思虑周全,全心全意为强[已过滤**]自己的人着想。或者不主动配合就是错误。公仆们临幸,应该被视为恩赐,事先应该努力学习,知晓哪些行为对强[已过滤**]自己的人有害,加强防范意识。at:2011年08月08日 早上9:22

香艳一万期-回复还是朋友说的深刻,一针见血!呵呵,问候朋友!遥祝夏安! at:2011年08月08日 中午2:13

雾都孤儿-评论

三十年来目睹之怪现状还少吗?法为恶人张目即为恶法。at:2011年08月08日 中午1:42

香艳一万期-回复呵呵,朋友说的极是,严重同意!问候朋友!遥祝编安! at:2011年08月08日 中午2:14

香艳一万期-评论

谢谢文清的精彩评点!谢谢!问候朋友!遥祝编安!at:2011年08月08日 中午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