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新闻栏目报道了一则新闻:一个外地民工临产的孕妇在她的丈夫的陪同下,到北京的某家医院去治疗感冒,医生检查却认定这位孕妇不是感冒,而是临产难产的症状,便急忙把这位孕妇转到妇产科。此时,孕妇的病情已经危急,迫切需要作剖腹产手术,以挽救孕妇及腹中胎儿的性命。考虑到这位孕妇的丈夫一时拿不出住院费,而专门为他开辟了欠费治疗的通道,按说医院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按说孕妇的丈夫应该对医院感恩戴德,或者至少该领情才对。但是,不然。孕妇作剖腹产手术,按有关法律的条文,必须患者的直系亲属在手术治疗单上签字后,医生才能实施手术。然而孕妇的丈夫,任别人说破大天,任时间一分钟又一个小时地过去,任孕妇和腹中的胎儿步步接近死亡,却死活不肯在手术单上签字。致使手术无法进行,眼睁睁看着病人得不到抢救而死去。一个年仅二十四岁的女人,一个还没来得及出世的小生命,两条鲜活的生命,他们本来应该活着,也能够活下来,但是,由于那个所谓直系亲属的拒绝签字,由于拘泥于所谓的法律规定,而丧失了生命。面对此情此景,医生、护士、病友、观众、一片遗憾、唏嘘,且对那个表演才能不错,正在嚎啕大哭的丈夫表示愤慨和不理解,这简直就是个杀人犯。一个十足的混蛋,无赖。
这幕悲剧的上映,医院和医生应该说没有什么责任。至于那个丈夫,我也不想议论他什么,他本来就是个生活在烂泥塘里的赖蛤蟆,他有他的世界观,他对生活的看法、认识、理解和行为准则,你无法改变他。议论他,无异于议论一只赖蛤蟆,没有意义。我想议论的是导致那位孕妇死亡的另元素,那条关于患者手术医疗的法律。我想对这条法律的拟定者提出一些质疑性的见解。
这条法规的积极意义我不太清楚,是为了明确责任,避免医患纠纷?抑或是对患者家属权利的尊重?还是------?那种必须由患者直系亲属在上面签字才开以正常手术的单子我不幸见过,那其实就是医院为了推卸一切责任而单方面迫使患者家属签署的一张生死责任自负承诺书,和医院只管治疗,不管死活的推卸责任状。谁看了那一纸不负责任的霸王条款心里都会犯嘀咕,敢情医院是不承担任何责任啊?但是就是这张不负责任状,你必须得签字,签了,你有活的希望,不签,你有死的可能,为了争取那活的希望,避免那死的可能,你得签。
我想质疑这条法规的合理性。其一,如果患者家属被医院的不负责人状和自己的承担责任状吓坏了,压垮了,不敢在责任状上签字怎么办?因为没有人敢对别人的生命承担责任,包括生他养他的父母。在如此情态下,患者只有等死吗?其二,假设患者的直系亲属由于某种不可告人的原因,希望患者死,因而拒绝在单子上签字,又该怎么办?能听任患者家属的‘阳谋’得逞么?其三,假设患者的直系亲属并不希望患者死去,但是因为患者的手术或治疗需要一大笔钱财,而这是患者的直系亲属拿不出,或不想拿出的一笔费用,于是他拒绝在单子上签字,这又该怎么办?其四,假设患者的直系亲属能从患者之死中得到利益,因此希望患者死,因而拒绝在单子上签字,又该怎么办?其五,假设患者的家属也同医院方的心态相同,不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由于医疗事故给签字者带来的风险责任,又该怎么办?其六,对患者的生命承担责任的人,应该是患者本人或则社会责任部门,而不是患者的亲属。其七,为了让医院单方面的一纸霸王条款获得法律依据并合法化而制定这样一条法律,其合法性本身就值得怀疑。其八,因为执行法规而剥夺了一个守法公民生命救治的权利,这样的法规,要之何用?其九,让某人的签字来决定某人得生或死,这无异于把大法官判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随随便便交给了某个人。比如说像那个烂泥塘的癞蛤蟆般的丈夫——人中垃圾。好了,不去说他,那个不负责任而自私的丈夫。我们只谈法律,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法律法规?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或者说初衷又是为了什么?依据又是什么?如果法律的制定不能给公民带来生活的安康和福祉,反而制造了灾难,那么这种法律要他有何用?这种法律的缺失带给公民生命的灾难是值得我们法律界人士深思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生命的庄严更是高于一。法律、法规,政府、团体的律令和威严必须服从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而制定,否则,人民就有权蔑视它。法滥,则不如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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