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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有成之流下课,人民一定会狂欢北风888

发表于-2011年07月18日 中午2:49评论-4条

田有成这个名字在近日成为网络上最热门的一个词汇。网上对这个名字是一片唾弃声,粗略计算,诅咒、谴责、声讨田有成的网友留言超过百万条,其吐沫足以汇聚成汪洋淹没那个名叫田有成的人。下面是摘自腾讯网络转载的一篇题名《媒体吁云南高院依法判“赛家鑫”案 勿玷污法律》的文章下方的六五百千多条留言中的极少部分。

“建议国家对云南高院进行彻查,看看那个狗屁田副院长,是人是鬼,什么叫公众的狂欢方式杀人,难道让那个杀人恶魔李昌奎以狂欢的方式杀人后,再获得狂欢式的判决吗?这究竟是谁的狂欢,是云南高院与田昌奎的狂欢。是杀人者有理者倡导者的狂欢,天理难容,百姓不答应。”

“田成有是个最大的混混,它玷污了民意,*奸了法律,”

“杀了这个院长!他比那个杀人犯还要可恶!”

“田成友,你个败类,你比李昌奎更应该判死刑,”

“田成有这个人思维很怪,他不从被害人家属角度考虑问题,却处处为一个全民认为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人狡辩,如果他和李昌奎没有任何关系的话,试问从正常人角度他会这么做么?如果遇害的人是田成有的女儿和儿子的话他也会这么判么?田成有这样的人也配当院长?”

“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追究田副院长等法官的刑事责任”

在互联网上谴责田有成之流的留言足足超过百万条之多。

田有成何许人也,他又是为什么招来来了百万民众的愤怒声讨和谴责?

田有成是云南省高级法院的一个副院长。而全国各地网友愤怒谴责田有成的原因则是田有成为首的云南省高级法院不仅做出了一个让普通百姓难以理解的一个判决不说,还由田有成作为云南高院的的代言人说了一番指鹿为马荒诞不经的胡话。

事情过程和缘由如下:

云南昭通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李昌奎因喜欢本村少女王家飞,向王家飞家人提亲遭拒而心生暗恨伺机报复,并于2009年5月16日闯入王家飞家,在掐昏王家飞,对王家飞施暴*奸后,又用锄头将王家飞打死。更为凶残的是,这个恶魔打死了王家飞不说,还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双手倒提年仅三岁的王家飞的弟弟王家红的双腿,将只有三岁的王家红的头往铁门框上猛然摔贯,活活将王家飞摔死。这还不够,恶魔李昌奎生怕这姐弟两不死,用绳子将已死的王家飞和弟弟的脖子紧紧勒在一起。从罪犯杀人无所不用其极的残忍手段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丧心病狂,穷凶极恶的魔鬼。

自古道:杀人偿命,更何况是李昌奎这样一个连杀两人,罪大恶极的恶魔。2009年底,昭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

昭通中院审理后于去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理由是: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云南高级法院对李昌奎明显的从轻改判判决书一经公布,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霎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的不解、不满和一片网络的喧哗和质疑之声。然而云南高级法院面对网民的质疑和不满之声,不但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反而百般狡赖,推出一个名叫田有成的副院长作云南高院的代言人,面向社会大放厥词,说了一番荒谬绝伦的所谓解释。

田有成如是说:“有错必纠必是法院遵守的原则,但是问题是我们错在哪里了呢?我们程序没错,实体没错,依靠法律政策没错,要错可能是我们的观念上理解不一样而已。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杀人偿命的旧观念改改一改了。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

田有成代表云南高级法院部分法官的利益所做出的狡辩式的解释给大众和笔者的感觉综合如下:

一,田有成和他所代表的势力缺乏人性和良知,是一伙狂妄自大丧心病狂之徒。何以有这样的感觉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刑法有对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判处死刑的条款。尤其是对李昌奎这样穷凶极恶,手段特别残忍,行为特别恶劣,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尤其适用死刑。可是田有成等一小撮人在暗室里一合计之后便做出决定,这个刑法包括民众杀人偿命的观念需要改一改。说改就改,就从李昌奎开始。在田有成之流来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不过是他们家庭的一个私人流水帐本,想改便改该,随便涂抹,混账无限,大可不必征得人民的同意,也不需要走法律程序废止,只要他们几个人说了废止就可以了。

感觉田有成之流极度蔑视人民蔑视公正和正义。其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程度绝不亚于秦代的弄臣赵高。自古到今,但凡有些正义感和良知的百姓,对于那些穷凶极恶的杀人犯都是充满了痛恨之情,希望用法律严惩这些坏人。这既是是一种正义感,一种良知,也是对法律的尊重。但是田有成之流却认为老百姓的这种正义感和对法律的捍卫与尊重是一种群氓的胡闹和狂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足见这伙人之丧心病狂核对人民的蔑视和敌意。

田有成之流认为人民是傻瓜,是愚氓,可以随意捉弄。李昌奎杀人后畏罪潜逃五天,四处受到通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抓住一根救命的稻草,只得归案。

李昌奎显然知道法律有犯罪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条款。他一心指望拿这条规定来挽救他罪恶的生命。然而法律偏偏又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而按照这一条规定,李昌奎显然在不予从宽处罚之列。因而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是正确实施了法律。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田有成之流悍然置法律明确条例于不顾,瞒天过海,不择手段,企图替罪犯李昌奎把救命稻草编织成一只渡船,为了让这条渡船安全地摆渡李昌奎,田有成等人不惜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把李昌奎家人拒绝接受昭通中级法院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强制拍卖财产折款安葬受害者王家飞、王家红的被迫行为说成是积极赔偿。不仅如此,把李昌奎在狱中死口无对的一面之词和狡辩说成是认错态度好。

在田有成之流眼里,人民群众不过是一伙愚氓,而法律只是田有成之流的家庭私人账本,可以由他们来任意解释、随意更改,肆意糊弄,无论如何混账都不大要紧。反正枪杆子和笔杆子都捉在他们手里,不怕被人抢去。

四、田有成之流公然与人民为敌,与法律对抗并曲解法律。在他们来看来像王家飞这样的贫民百姓两条生命乃至两百条生命都算不得什么。李昌奎杀人算不得亵渎生命,而只有保住像李昌奎这样肆意践踏生命的罪恶的生命才算是尊重生命。田有成之流的逻辑是,狼的生命和求生的意念是宝贵的,应该得到充分尊重,而相反,羊的生命和它的意愿是低贱的,大可以弃之于不顾。因此,狼吃羊是有情可原的,而羊要求法官秉公执法惩处狼则是残忍的非分的不理智的。

按照田有成之流的逻辑推而广之,法官是高贵的,人民是下贱的。法官有法袍和法锤作掩护,无论如何在法庭上歪嘴和尚念错经,胡说八道大放厥词,都可以代表法律的意志,而且无论判决如何荒诞不经,人民只能无条件服从并当做经典判决和标杆供人瞻仰,否则就是不理智,不冷静,就是狂欢。而同时平民百姓只能羊一样温顺地听从他们的判决,任他们宰割,或不置一词或望洋兴叹。

然而,田有成之流还有那些高呼民意不可以绑架法律的帮凶们,你们错了。法律必须尊重和服从广大人民的意愿并从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更何况区区几个穿上发袍是法官但不能代表法律,剥掉法袍只是几个无良的家伙,更是如此。必须遵从民意,尊重法律。否则,与人民为敌,对抗的法律,就可能由法官沦为枉法裁决的罪犯,被送进监狱与李昌奎泪眼相望,同病相怜。

在李昌奎案件的判决上,田有成之流公然践踏法律,拂逆民意,这样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信口雌黄,丧失了一个法官应该具备的起码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容忍这样的法官继续滥竽充数,继续充任法官,这才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的亵渎。

田有成之流应该集体下课,届时,人民将万众狂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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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静月清荷点评:

笔力甚伟。我想这应该和作者丰厚的文字功夫以及对社会的关注,对人民的关爱有很大的关连吧。
关于田有成之流有句现成的词:青山遮不住,毕意东流去!

文章评论共[4]个
静月清荷-评论

田有成事件告诉人们,法律不容亵渎,人民不容亵渎。at:2011年07月18日 下午5:58

静月清荷-评论

感谢新朋友赐玉,你的文字很棒,阅读受益,只是呢,你的排版太乱了。。。at:2011年07月18日 下午6:08

尘世祥人-评论

在我们这个国度,法不制官成了顺理成章的事儿了......(:012)at:2011年07月18日 晚上9:24

雾都孤儿-评论

法为恶法,官为恶官之时,民则为[**]民了!田有成此番怪论,其实国内众多法学精英皆持同论,由此可以看出他们的屁股究竟是坐在哪边了。是的,如果这样的杀人恶魔都不被判死的话,那么以后众多贪官也可以此为例,不被处以死刑了。这就是贪官、[已过滤**]商和无良学者们的用意!at:2011年07月18日 晚上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