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终于被处极刑,中国人(准确点说是网民)欢欣鼓舞,一方面感叹毕竟还有中国优秀文化和传统观念的约束,公道公正自在人心,法律毕竟是公正的;另一方面也为有了表达自己观点和情绪的网络途径而欣慰兴奋不止,多少也有了庶民的胜利之喜悦,以为有了舆论监督这个武器,中国再不会因有第二个药家鑫案让人忧心使人愁。
忽然云南昭通传来李昌奎案件信息:本案中,李昌奎将十八岁女孩王家飞掐至昏迷,实施强j*,之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致其死亡。紧接着又将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倒提起来,将头猛摔在门上,致其死亡。作案后,李昌奎还恐两人不死,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的脖子紧勒到一起,然后畏罪潜逃,四天后在公安机关在全国发出通缉令后,逃亡途中实在走投无路,才选择向四川公安机关自首。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判了死刑。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作了死缓判决。
一时舆论哗然,令国人惊然愕然的不仅仅是案件本身判决,最重要的是和药家鑫案件的比照,是我们的人民法官到底怎么了?难道真如范伟小品里说的那样,都是三年级的智商和水平吗?还有云南高级法院两个副院长在案件引起反响时令人欲哭无泪的辩解。
云南高法的第一个解释是:“李昌奎案”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答复,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只要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的判决都是正确判决?都可以将死刑改判死缓?从理论上讲,程序合法是手段,是为了保障判决结果正确,而判决结果正确才是目的。如果没有猫腻,云南高法首先应该向全国人民大声宣告:判决结果正确,经得起复查,敢立军令状。既不敢就说明有猫腻,有猫腻就偷偷留了个下台阶梯:重新审查。药家鑫案的判决是在舆论重压下作出的,相信更不存在程序和徇私舞弊问题,按云南高院的逻辑,判杀显然是重了,是否应该重新平凡,还药家鑫一个公道?
云南高法的第二个解释是,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我们真不知道这位法官是什么材料制成的人?换个位置思考一下:你的十八岁女儿被一个彪悍男人在厮打中撕烂裤裆,然后掐晕后抱到你家里实施强j*,强j*过程中你的女儿醒了,挣脱强j*犯试图逃跑,被强j*犯追上用锄头砸死,转身看见你的三岁儿子正吓得瑟瑟发抖,担心会因认识他而暴露暴露自己犯罪行为(或者说正杀的性起),抓住孩子两只脚,倒提起来狠命向铁门上摔,直至脑浆迸裂。还恐两人不死,又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的脖子紧勒到一起,然后畏罪潜逃……假如我站在你的位置,一定会说这样的话:手段极其残忍,属于疯狂性报复杀人(凶手曾向女方提亲遭拒),社会危害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后来你家安慰你:“不言谢了,从从法律讲,我们是在为民执法,这家伙罪在当诛;从情理讲,你的儿女就是我的儿女,所以我来慰问你。敝人可能从事法律工作没有你时间长,也没有你的官大,但我们可以将我们的态度和语言让公众评论,相信结论一定不是你所期望的。云南法院这样解释的唯一能讲的地方是,被害人家住深山僻壤,人群密度小,知道的人少,所以社会危害不大。可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城里人,而是所有共和国子民,难道我们还要制定另一套法律吗?况且即便如此还是不能自圆其说,现在网络吵翻天了,社会影响又变得大了,怎么办?
云南高发的第三个解释是,“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这是两个概念的问题,不能混淆。第一,从法律进步和社会文明的角度讲,传统的杀人偿命固然有许多偏颇和不完满之处,正因如此,国家根据几十年的法律实践,对死刑判决做了许多探讨和规定,归根结底一句话:维护法律公正。第二,据鄙人所知,法律不仅规定不仅有“少杀慎杀“原则,还有“从重从严”的原则,关键看执法者站在什么立场去解释,毋容置疑,李昌奎罪在不赦,只是用从重从严。因为在我国尚未取消死刑的前提下,所作出的死刑判决总难免会引起人们的横向比较,此案和药家鑫案类比,显然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绝不能简单套用少杀慎杀的原则,否则已经火化了的药家鑫怎么办?只要稍有良知和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这样看,云南高法的法官怎么了?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云南高法的第四个解释是:杀了李昌奎,他两家将世代为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更是让人啼笑皆非,欲哭无泪,这也是我们的法官说的话吗?有网友建议将云南高级法院改为高级寺院,一个个刮光光脑袋去念经,教导人们和谐相处,不要去冤冤相报,可鄙人觉得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中国信教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凡犯罪的人压根儿就不信教,不会从善,你们这个高级寺院也管不了几个人,天下汹汹,上行下效,横的怕不要命的,只要敢杀人,多杀人,光头和尚们就尿裤子了,担心我们报复,大胆杀吧,吓瘫了和尚们我们坐天下。要不了多久,只怕只怕云南会成了罪犯的天堂,良民的地狱。
至于李昌奎的自首和赔偿问题,简单一句话,比药家鑫差以千里,可药家鑫已经杀了,不能复生 ,而李昌奎案还在审查,全国人都在等着结果,相信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也和大家一样,在等着,等着李昌奎案的结果,或许还等着中国法律的修改,否则他也会踏上上访之路 ,成为又一个新式的不稳定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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