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从一些吃法律法饭的人士口里听到一些乍听肃然起敬,仔细分析又哑然失笑的大道理。诸如:法律代表了正义,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是公正的-----公民要敬畏法律云云
我以为这类话听起来怪好听也怪安慰人的,但未必是真话。怀疑的理由有三。
其一,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制定法律的人群里既有好人,也难免有坏人。而且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神圣的人。既然没有神圣的人,怎么能制定出神圣的法律?
论据之一,在封建残酷的统治之下制定的株连九族、割鼻子、挖眼睛、剁手、炮烙等严刑峻法惨无人道的。
论据二,杀害辽宁的张志新、江西的李九莲(由监狱执法人员轮奸之后在割断喉咙或割去ru*房之后拉出去枪毙)的法律就既无耻卑鄙又灭绝人性。
其二: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是由人来操作的。而实施和执行法律的人员良莠不齐,不可能全部是公正、廉明的,更不可能是神圣的。既然由不神圣的人来掌握操持法律而且有大量不公正的徇私枉法的法官鱼龙混杂在司法界,有成批草菅人命的贪官酷吏、恶吏的弄权,那么再神圣,在公平的法律也一定会被这些家伙们弄得歪歪扭扭、坑坑洼洼破破烂烂且肮脏不堪。
论据一,宋代的大卖国贼秦桧杀害岳飞用的是莫须有的罪名。
论据二、弄死共和国主[xi]刘少奇、元帅彭德怀、贺龙等人的革命监狱和他们所谓神圣的毛佐的法律。
论据三,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吴大全、李铭久、郝金安、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人的无罪却被判处了死刑、死缓。除了有这些铁证之外,还有一些目前还只是让人生疑而没有证据的刑事判决案件。比如云南省高级法院判处强j*杀人犯李昌奎死缓的判决就很让人生疑。
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李昌奎于2009年5月16日在强j*了一个名叫王家飞的女孩儿之后又用锄头将王家飞打死。更有甚者,这个恶魔打死了王家飞不说,还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年仅三岁的王家飞的弟弟活活摔死在门框上。这还不够,这个恶魔生怕这姐弟两不死,用绳子将已死的王家飞和弟弟的脖子紧紧勒在一起。从罪犯杀人无所不用其极的残忍手段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丧心病狂,穷凶极恶的魔鬼。
自古道:杀人偿命,更何况是李昌奎这样一个连杀两人,罪大恶极的恶魔。2009年底,昭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j*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
昭通中院审理后于去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j*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理由是: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强j*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从这个判决不难看出,云南省高级法院对恶魔李昌奎网开一面实施了特殊的偏袒和宽恕。(这可不像他们把没有一点犯罪行为的郝金安、杜培武判处死刑的风格)而宽恕的理由却很让人怀疑。其一,所谓李昌奎的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之说不过是云南高院的捏造事实。
而实际事实是,恶魔杀人犯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逃到西昌等地,第4天再想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四处追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去投案的。这种自首也是被迫无奈之下想苟延残喘企图保命之举,远远不同于幡然悔悟,故不足以从轻处罚。此外,所谓的积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也是云南高院子虚乌有的捏造词汇。(受害人要求附带民事赔偿38万元,而实际情况是,案发后,李昌奎的家属对王家不闻不问,最后拿出了21838元,剩下的就拖着不给。这如何谈得上积极赔偿呢?另外,云南高院在二审时竟然不通知受害人家属参加,在既然没有取得受害人家属的原谅,也没有任何积极赔偿证据的情况下,云南法院哪里来的积极赔偿的说辞?
而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律虽然曾对自首有过简单模糊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去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而按照这一条规定,李昌奎恰好在不从宽处罚之列。
云南高级法院为什么对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规定不予执行却偏偏把一个模糊概念套用过来当法宝和免死令?其居心何在?
对一个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罪犯给予极大宽恕,而置受害人家属的精神痛苦及普通老百姓对罪恶痛恨的朴素感情于不顾(被害人家属在通过传闻得知云南高院的这一判决是党纪昏厥,同时这样的判决引起了当地二百多号村民的愤怒,家属连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判决何止是昏聩?简直就是把法律当做小孩儿手里的橡皮泥,随便造型,随便捏来捏去玩弄亵渎。
没有良知的法官是法律的强*者。其判决只能是对法律尊严的玷污。法官,你没有权力奸污法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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