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人有旦夕祸福,天有不测风云”。这句话流传了千百年,颇有“一语破天机”的意思。即然如此,国民就应该做到未雨绸缪,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而事实上,国民的防微杜渐的保险意识却相当淡薄了。
我国的保险事业起步较西方国家晚,发展速度与国家经济建设的步伐相比略显得迟缓,尤其是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事故等商业保险种类更是遇到了诸如洪水猛兽般地“礼遇”。有些中老年人,对于给自己的孩子购买这样的商业险种时更是顾虑太多,疑虑重重,保险业务员在上门服务推荐险种时,纵然是磨破了嘴皮,最后是闹得撕破了脸皮而悻悻而归。
据悉,有人曾经对中美日各国人均购买保险的概率做过如下统计:中国6%,美国280%,日本580%。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中国家庭的经济条件不允许?
据悉,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1-3季度的城镇家庭收支情况数据,中国城镇家庭内平均人数为2.9人,平均每人1-3季总收入是14213元,据此计算,家庭月收入为4579.7元左右,较2004年同期增长了1.88倍左右。
为此,保险业务员只有通过各自熟悉的“灵通人士”,到各企事业单位进行上下活动,拉拢关系,搞定“团险”业务,如此以来,仍然会有十之五六者 “碰钉子”了。我个人以为,这其中必然是人们对于灾患意识的麻痹,心存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天天都这样过来了,怎么会轮到我倒霉?”“人有旦夕祸福”只不过是一句安慰那些已经遭遇患难之人的话罢了。殊不知,“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矣。”今天,我想劝导大家的是“防范未然远胜于亡羊补牢”,以增强全民应对灾难的保险意识。
何谓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有哪些特征?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第二、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第三、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第四、商业保险的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第二、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第三、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第四、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第五、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二、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第四、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
第五、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
第六、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第七、待遇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 ,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 " 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 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
第八、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稳定的、连续性的;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
第九、法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
如果说购买保险只是“亡羊补牢”的措施的话,那么积极的防范又该如何应对呢?
据报载,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据附近居民介绍,公寓内住着不少退休教师,起火点位于10-12层之间,整栋楼都被大火包围着,楼内还有不少居民没有撤离。截至11月19日10时20分,大火已导致58人遇难,另有70余人正在接受治疗。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还因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明显抢工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以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
一场大火,致使58名同袍匆匆地离去,一场大火就能唤醒国民的安全防患意识?痛则痛矣,痛何如哉?导致大火的直接原因,初看起来只是几个无证作业的民工,由于防范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所产生的。其实,肇事单位负责人是疏于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抑或是只顾着贪婪地赚钱而将“安全事故无小事”的警钟抛弃!?
一般来说,人们常常是对于已经发生的火灾事故损失的惨重而感到痛不欲生,并且是纷纷议论肇事者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但是,对于自己身边的安全隐患是否熟视无睹?对于自身的麻痹大意抑或是疏于防患?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希望我们这些生活在和谐社会的人们都能够及时反省,提高安防意识,认识到保险的社会职能。
从汶川大地震开始,到甘肃舟曲地震大救援,我们看到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想人所想,急人所急”应对自然灾害,采取了积极的人道主义救助措施,较之,前不久发生在日本的大地震引起的海啸,及核泄漏事件(据悉,截至当地时间2011年4月17日18时,日本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已确认造成13802人死亡、14129人失踪。),中国政府领导人能够置身于救灾现场,所表现出来的人民莫大的关怀,鼓励,尤其是对于灾后家园重建,更是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光荣传统,更体现了中国共[chan*]党员的“大公无私,舍己救人”的优秀品格。
地震,是威胁人类的一大自然灾害,自古有之。我国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很早以前就有关于地震的文字记载。东汉张衡在公园132年就研制的候风地动仪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早的地震探测仪器,现在我国地震预报与观测水平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然而,人们的防震抗震心理与应震能力却与地震研究学水平大相径庭,不尽谐调。为此,国家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国家防震减灾应急预案》等各项有利于民生的举措。
言归正传,造成中国人的保险意识比较差的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既有国家、政府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原因。说起来好复杂的。
简单来说,外国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营有三、四百年的历史了,什么样的问题他们都遇见过了,也知道最佳的处理办法了。自然是非常好的。而中国的保险经营还不到10年的时间,一切还都处于认知的状态,还在学习与摸索的原始状态。这肯定不能和别人相比。例如:
第一、外国的保险业经营有三、四百年的历史了,而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还不到10年。
第二、外国经济有40%以上来自于保险的收入。而我们国家远远不足。足以看出外国很重视保险的资金汇集。
第三、政府、广播电台与电视媒介对保险的宣传力度也和外国大有差异。我国宣传严重不足。不到位。
第四、我国保险公司在设计条款的时候不合理、不具人性化特点。且条款难懂。高深。
第五、代理人的形象与公司形象很不协调。我国很多素质不高的代理人做出有背职业道德的事,在市民心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第六、居民收入普遍不高,自是不能再考虑买保险。这是一个本质的问题。
第七、投保手续简单,快速。但是理赔手续繁琐、习惯拖延、索赔困难。投保前后的保险业务员的服务态度与质量反差极大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说的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就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利于以后不会再发生类示事故。上海静安区的大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政府或国民已经敲响了防患安全事故的警钟。然而,“防患于未然”,古人常用于人事方面,所谓“君子放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然也。中国人向来重人事而非重自然,由此可见一斑,古代,由于闭关锁国,夜郎自大等诸多因素影响了社会的进步,致使自然科学研究滞后于人文社会教育发展,防天灾远不如防“人祸”。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可以看见封建思想的残余制约着人们的思想的开放和进步。
适逢盛世,我们更应该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时不我待,任重道远。目前,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了时代的主旋律。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追求社会和谐,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一个基本理念和构成要素,中国人历来讲和谐,因此,我们谈和谐社会,不可能避开民族文化传承和思想积淀,但更应看到二者间的差异性。
-全文完-
▷ 进入feihua1234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