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某高中女生在校园内遇害案终于有了结果,案犯妻子倾家荡产赔偿受害人父母二十多万元,最终她与尚在襁褓中的孩子仍要面对丈夫与父亲的死刑判决。对于她们是人财两空,可是对于受害人及父母也是花季青春的陨落与痛失爱女的撕心裂肺的伤悲。案发后,被残疾了理性功能的国人,多数一如既往地沉浸在道德卫士的“正义”意淫里。其实这只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关系,丧失独立判断能力者的“正义”,常常是悲剧的始作俑者。
此案网上众说纷纭,笔者通过受害者的老师与同学及办案民警,得知未能公诸于众的一些细节。受害人是个具有模特般身高,青春靓丽的女高中生。平日里穿着时髦,落落大方。案发日因家长到校看望,未与同学一起作息。与家长吃过饭后,回到已经净楼后只有更夫(案犯)的教学楼。具警方介绍案发地点是教学楼内的厕所,尸检未发现强j*迹象,但是死者面部在死亡后被钝器多处砸伤毁容。
案犯已在此校作校工多年,平日里口碑不错,工作也还勤勉。案发后,本校教职工多不敢相信结果。案犯的口供因为前后存在出入,除供认杀害死者外,作案动机一直扑朔迷离。也许案犯本人自己也说不清具体动机。或者动机是复杂的。据死者同学反映,死者平日里与案犯比较熟,经常求案犯一些校内非学习事物,还曾接受过案犯的邀请吃过饭。死者的老师同学们还说,死者平日里穿着入时,喜欢性感的打扮。在老师同学中属于颇有影响,个性较强的一类。发现受害人尸体时,其体形裤突显少女丰满的臀部……
判决结果出来,包括本市广大教师在内一个个都义愤填膺,为正义得到伸张而兴奋。其实某种角度,包括广大教师在内的道德卫士的丧失理性的观念,正是此类悲剧的潜在原因。国人向来倾向于怜悯弱者,可是对于弱者极端的怜悯常常让人迷失对于事物本质的认识。当一位同仁提出受害者穿着过于裸露可能是诱发悲剧的原因之一时,受到绝大多数本校同仁即刻谴责。似乎,持此观点的那位同仁的道德都被质疑了。于是大家解恨地诅咒道德败坏的色狼。
日间争议犹在耳畔,此文观点一出,很可能受到与那位持异见的同仁相同的待遇,甚至比那位同仁的下场还要悲。可是笔者实在无法与大家一同沉浸在道德意淫中,听凭悲剧的继续。为了让这种悲剧尽可能少的发生,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生命。请读者朋友细细斟酌下面的观点。
这种案件一出,整个社会都在谴责犯罪分子。案犯们多被定格为德败坏的色狼。不知道人们是不是想过,有多少犯罪分子的犯罪是长期预谋的?世上的确存在预谋以久的犯罪,可是也有很多犯罪具有偶然性的。前不久,媒体报道一个出租车司机先见义勇为,救了一个遭受性侵的女子,可是在送这个女子去公安部门报案的路上,司机从后视镜里看到穿着过分裸露且不加掩饰的被救女子,邪念顿生,于是从见义勇为者变成了犯罪分子,对被他救的女子进行了性侵犯。可是此类活生生的例子,却没有让国人中的女同胞们清醒,仍然一味沉浸于“正义谴责”里!笔者请问,这种谴责能让此类悲剧减少杜绝吗?事实证明,不能。如果正义的谴责能够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那么笔者赞同并与大家共同通过谴责来净化这个社会,把犯罪分子与犯罪的念头都谴责绝了,倘能如此何乐而不为呢!既然不能,女同胞们恨(哪怕是正义的)与免受伤害你选择哪个?如果选择恨,那就没有必要看下文了,若选择免受伤害,你不妨继续往下看,或许会让你储存一份避免伤害的理性。
世间此类犯罪分子不能通过谴责甚至法办杜绝,就很有必要从受害者一方探讨一下有没有避免或者减少悲剧的因素。日间,本校女性同仁们几乎异口同声质问那位持异见的男老师:“穿得少就有罪呀,你什么意思,道德败坏的犯罪分子还有理了……”我想对这些女性同仁与所有持这种观念的女同胞们说句你们不爱听的话,某种角度你们的这种观点恰恰是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帮凶。正因为你们用道德的大帽子,堵住了人们理性的嘴,才让你们的姐妹们频频成为悲剧中受害者。你们只在意展示个人的道德观念,获取周围人对你们正直的认同,而不是真正关心受害人的利益,甚至可能是你们切身的利益。性侵案双方,犯罪一方虽然不能杜绝也是应该坚决打击与法办的,可是如果受害人一方能够通过个人的努力避免或者减少悲剧的发生,难道受害人会不愿意?正常的反映,受害人哪怕有一线希望都是不会放弃自救的。可是没有旁观者提醒她们,那些“关心”她们的人们都在替她们谴责犯罪分子,声援受害者。声援是必要的,可除声援以外是否还应该做点什么!
据司法案件分析,性犯罪偶然性占绝大多数,蓄谋已久的性犯罪比较少。因为生理原因,男性的性犯罪念头具有不确定性。即使是性侵惯犯,也不可能每时每刻都维持性犯罪念头。那么性犯罪念头是如何产生的呢?性犯罪念头,体现在生理上就是性欲望被激发,而激发男性性欲望的因素主要来自于女性性特征对于男性视觉的刺激与听觉的刺激,知道这个道理,女性同胞们就要明白,那种欲从性侵案受害一方身上找原因的观念,正是行之有效的使女性避免受到性侵的理性观点。谴责性侵案犯罪分子,对于避免女性同胞免受性侵基本没有多少实质性直接的作用。但如果从两性性生理特点上入手,避免给犯罪分子造成强烈的性刺激,是完全有可能避免或者减少性侵案发生的。
如今国人中的女性同胞的审美观念缺乏理性,更是缺乏安全意识的审美。美本身就应该包括避免遭受伤害。中国有句古话:“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如果从广义上理解这句话,会提高女性审美意识。性美丽,来源于异性的赏识。两性的美丽,基本都是以异性的观念为衡量标准的。传统的观念认为,性欲望是一种罪恶。此观念长期左右着中国女性。许多女性不敢去想性欲望,偶生此念都有罪恶感。可是在找伴侣时,如果男性没有性生理机能,女性几乎百分之百的会拒绝。性欲望本身不是罪恶,罪恶的是性欲望的泛滥。夫妻之间性欲望不但不是罪恶,反而会增进夫妻感情,夫妻恩爱是无法排除性爱的。
爱美的女士们,个人穿着是每个人的权利,穿着打扮一是基于自己的感觉,二是自己喜欢的人尤其是异性的感觉。可是一定要牢记,给外人的这种感觉必须建立在安全(也就是不受伤害)基础之上。否则,你给你自己与外人的感觉就不再是美,而一种美被的摧残的残酷。所以,女同胞们,如果你是从事演艺艺术的,或者是从事公关工作的,或者是为了展示性感给心仪异性的,公开场合你可以尽情地突出特色,只要不与道德底线相冲突,露哪是你们的权利。而且这也是发挥人性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国人常常虚伪地回避性意识,其实性意识无处不在,那些冠冕堂皇的粉丝们,为什么男明星的粉丝绝大多数都是女性同胞,女明星的粉丝大多数都是男性同胞,难道明星在同性别观众眼里就没有艺术价值?谁敢说这里没有性的因素!
性侵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男女单独相处的僻静之地。绝少有在公众视野里就象动物一样性侵害的。这就提醒女性朋友们,即便你是从事演艺、公关职业的,在你工作(包括媒体采访)之余,单独外出时要穿着朴素一些,不要过于显著地展露性特征,人说路不露财,美丽也是女性的一种财富,是不能随便暴露在“路”上的。因为此时的“露”,已经不再是事业的需要。欲在心仪异性面前展示自己性感的女性,也不可盲目地在没有弄清对方对自己的态度时单独展示给心仪的男性。除非你已经作好准备,愿意为对方奉献自己的全部,且不求任何回报。否则,以与心仪异性和朋友同事共同相处时展示为佳。当然如果确立了恋爱关系或者已经结成伴侣的女性朋友,你们应该使出浑身的解数去“为悦己者容”,因为此时你是渴望,渴望被满足是不会受到伤害的。
青少年女学生正处青春韶华,身上的青春气息裹都裹不住。即便你穿得严严实实,也挡不住性感的洋溢。所以青少年女学生以穿着校服为佳,没有校服的穿着大众化一些为好。俗话说大隐隐于市,你穿得都与大家一样也就减轻异性对于你的注意力。另外,女学生要有安全意识,遭受陌生男性性侵的女学生比例不是很高,女学生与异性同学、朋友、师长尽量不要单独相处,不可回避的单独相处也不要时间过长,如果一定需要单独相处时,要事先换身朴素庄重的服饰,避免给对方强烈的性刺激,且不要到过于偏僻的地方。在性问题上,没有谁是天生就道德败坏的,许多性犯罪常常都是产生一念之间。文首的那个案例中的案犯,解剖显示是他是通过掐住受害女学生的脖子令其窒息死亡的,且在其死亡后又用钝器砸毁其面部。这些犯罪举动,说明他是在特定的场合,被受害人外露的性感撩起激情,否则一个已经被他清空的教学楼有些许声响是不会引起人们注意的(这个女学生是趁没有人注意遛进该楼欲进教室),以他们彼此的身材,那个女学生再长得高也是没有到岁数,体力上根本无法与长期从事体力工作的犯罪分子相比。所以逻辑上显示是案犯慌乱中掐住了受害人的脖子,又怕人认出受害人(与其年龄极不相称的判断),在其死后(估计当时案犯还不能确认受害人是否已经死亡)砸烂她的脸。据警方办案人员与发现现场时的校内旁观者反映,当时受害人衣着并不是象受到强*,事后尸检也没有检出被强j*的痕迹来。
生命是宝贵的,它不仅属于你自己还属于你的父母与你的亲人朋友们。在美丽与安全无法确保同时拥有时,应该安全为先;在解恨与免受伤害不能共同拥有时,应该理性地选择免受伤害。认为受性侵害的女受害人不应该穿着过少、过露,不应该单独与异性相处的观点,不是在替犯罪分子开脱,而是保护受害女同胞的利益与生命。也许性侵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责任占百分之九十九点九,可是那零点一往往决定悲剧的结局。常常那零点一正是激发犯罪分子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责任的诱因。是的,穿得少,性感美丽都不是错,可它却可能是诱发犯罪的原因之一,如果女性朋友们在这方面多加注意,至少可以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教训是惨痛的,要教育孩子们美丽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哪怕此文观点只能够挽救一个孩子的生命,也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所有生命都值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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