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刚好是社会变革巨大的时代,一方面我为自己刚好撞上这个时代激动不已,另一方面我也时常感到困惑,面对着从一元化的时代过渡到多元化的时代,面对快速的变化,我必须要不断的否定和调整自己,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况且,人到中年,按理说应该要形成自己的价值和观点了,而每个人观点的形成,自然与他本人的生活经历、生活环境和知识储备有必不可少的联系。但形成观点的过程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至少在我看来是这样,特别是面对诸多的纷繁芜杂、似是而非的信息而产生很多杂乱的想法,这些东西不断的在我的内心郁积,甚至产生冲突,常常弄的我疲惫不堪。而我就是这样一直在充满矛盾的路上,走到了今天。为了努力让自己不再糊涂了,准此,我不得不对自己的所思所想进行一次“重估”,也许能形成自己的所谓的价值观,我所理解的价值观就是对事物的看法有自己的基本判断。由于我肯定不是一个名人,没有足够的渠道和舞台供我发表或宣传自己的观点,因此肯定不会对别人造成什么影响,但是这并不能说小老百姓就没有自己的观点。这样观点也许并没有新意或者说还没有形成如学术般所谓的完整的体系,但是至少让我不再人云亦云,至少因为这样的“重估”和整理而使得自己的想法变得更加的清晰。我将从几个大的方面把握自己对问题的基本判断,并用自己的阐述方式努力在专用的学术语言和通俗的话语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第一章 人性与政治结构
政治,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仍然还是属于显学,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我们每天从身边和媒体中看到的、听到的,对于政治的接触还是高于其他。亚里斯多德说:“人生来就是政治的动物。”我认为他是站在社会学角度上来说的,因为据我所知,很多女性就不喜欢政治,因为在她们看来政治就是无休无止的纷争,期间伴随着勾心斗角、尔虞我诈,而某些政治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确实就是无休无止的纷争,某些从事政治的人,在处理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其使用的手段极其卑劣,简直无所不用其极,且美其名曰“权术”,表现出一副活脱脱的政客嘴脸。政客和政治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主要区别,龙应台教授认为就是是否拥有“人文素养”,那么何为“人文素养”呢?龙应台教授所说的“人文素养”就是从事政治活动的人,他是否拥有美学的情趣、哲学的思考和对自己所从事政治活动的历史定位。
正是由于那些政客们不具备“人文素养”,玩弄政治,玩弄权术,玩弄所谓的潜规则,在处理政治事务过程中操作手段卑劣低劣,从而导致很多人远离政治、厌恶政治。当然,倘若人们因为个人性格和兴趣不同而不喜欢政治,这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显然不是站在社会学角度来说的,而是基于个人的偏好。因为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而我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又实在是离不开政治。
那么,什么是政治呢?有人说政治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这一社会现象很复杂,一般来说,这个词多用来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而社会学家也用政治来指涉包括各种利益机构、学校、宗教机构在内的相互之间的关系。各时代的政治学家和政治家都从不同角度和不同侧重点对它作过各种论述,但至今还没有公认的确切定义。比如历史上就有很多伟岸的人对政治进行了定义,但是其表述也因各自的研究领域不同而有侧重。马克思将政治定义为:“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的表现”、“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政治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艺术”。
我个人对政治的理解是:政治是人类聚居后,对秩序的渴求而产生的一种管理模式。它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组织指称的是集体或者国家。
我们知道,人类聚居之后,出于管理的需要,必然要订立一定形式的契约,以保障各自的权力和义务。这种契约最初表现为道德、习俗、乡村民约。而随着人类种群聚居范围的扩大,各自权力和义务的实施又需要很多人来执行,因对各项日常事务的管理,或者对执行者的管理,从而产生了各级管理机构,对各级机构的管理又需要上一级机构,直至因为各自聚居范围和习俗的不同而形成了民族国家,这显然呈一个金字塔形。而国家的形成契约的形式就表现为法律或者律令。
第一节 人性善恶与政治结构
人,因对利益的索求产生的欲望是人性的伴生物。因为个体的欲望趋同,从而形成的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又因为各自的和相互之间的利益不同,因为产生了诸多的矛盾或冲突。它的根本点还是基于人性的欲望。如果人性中彻底铲除了欲望,也就没有对利益的索求,也就没有必要需要管理,从而也就没有了政治。相反,对欲望的划分,也就是说对人性恶和人性善的判断,是界定政治需要哪一种管理模式的节点。
欧美的基督教教区国家,我们俗称为西方国家,他们承认原罪,因为他们的祖先亚当和夏娃违背了上帝的旨意,偷吃了智慧果,这显然出现了信任危机,于是他们不再相信人与人之间是互信的,因为人连上帝的旨意都可以违背,何况人与人之间呢?因此,人性肯定是恶的,我在此将因为“原罪”而导致的信任危机,称之为“非互信原则”。于是对于“非互信原则”采取的措施分为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来进行处理的,一方面是基于个体属性的人,他们相信自己是有罪的,这种“罪”源自于人性中的“恶”的成分,为此他们通过内心忏悔来请求上帝的宽恕,从而获得内心的自由;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属性的国家,他们因“非互信原则”而签订契约,以律令的方式来管理和制约人性中的恶,并以此构建国家的政治结构。
其实,我们国家很早就有人性善恶的争论。我们知道春秋战国出思想,战国时期的大思想家孟子,就主张“人性善”,而较孟子要后的荀子则也喜欢抬杠,他主张“人性恶”。虽然他们都认为食色喜怒利欲等是人的先天性情,是人情之所不能免,是人所共有的。但在人性的“善恶”的观点上则恰恰相反。
孟子在《孟子?告子上》中说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意思是说,恻隐,恭敬,是非和羞恶是人的一种心理常态,孟子说“人皆有之”,即认为这种心理常态是人人具有的,无一例外,以此是带有普遍性的。无一人能够例外,非个人能力所及。孟子又说“我固有之”。孟子认为,这种人心所固有的心理常态就是仁义的萌芽之所,是仁义礼智的本原。所以认为人性本来就是善的!后来孟子在和荀子的一次对话中还说到,人性不仅仅单纯是善的,而且是向善的,就像水从高处流向低处一样,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孟子在《孟子?公孙丑上》又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的这一段也很经典,他说人们看到一个小孩子掉到井里,都感到心里难受,这种情感并非是你与小孩子的父母认识,也并非是为了名声荣誉。这应该是源于一种自然的善心。
无独有偶,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开篇就指出:“人不管有多自私,在他人性中显然还有一些原理,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使他人的幸福成为他的幸福必备的条件,他从他人的幸福中得不到任何其他的好处。属于这一类的原来,是怜悯或同情。”
有意思的是,荀子在《荀子?性恶》中说到:“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意思是说:“性、情,欲都源于天,天生下来就是好利的,疾恶的,有物欲的。而且人对于性、情、欲最多只能是“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
那么有没有中庸的观点呢?有,与孟子同时期的告子就认为人性中无所谓善恶。其实人性中的“善”和“恶”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的先贤们都认为通过后天的学习来抑恶扬善,而学习的方法还是通过儒家“仁”和“德”的教育,还是个人通过“修齐治平”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在承认既成事实的王权政治管理的基础上,宣扬一种道德自律来遏制人性中的恶。
即便是荀子的“性恶论”,在《荀子?王制》中论述其其制约“恶“的方式还是通过先王制订的“礼义”来实现他所说的”节”的。所谓的“礼”就是个人行为准则,所谓的“义”就是道德。殊不知,“善念”是建立在彼此互不侵犯的前提上,是不需要任何政治治理的理想环境,但是“恶念”的破坏则远远大于善念。
因此,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与西方政治文化在人性上的区别也就产生了。一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将人性归结为天性,而所谓的“天”性并没有上升为西方宗教的统一的律令或契约;二是中国古代先贤们无论对“性善”还是“性恶”做如何的延伸,均停留在个人的道德说教上,通过个人的道德自律来实现“抑恶扬善”,其言论像一颗颗真珠一样散落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在政治结构上却没有构建起象西方那样政治制衡体制,仍然是在既有的皇权或王权的政治框架下进行治理。
也就是说,西方国家很清楚恶念的破坏力远远大于善念的建设作用,由于基于一种“非互信原则”,从而在政治生活中建立并不断完善起来了相互制衡的整套政治制度,也就是现在的“三权分力”制度。需要说明的是“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建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很多曲折之后的选择。而中国在儒家思想为主导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或者说皇权制度,说到底就是将所有的信任托付给“天授”的皇权,其消极结果就是个人欲望的不断膨胀从而剥夺了多数人的权利。显然,从人性的根本上看,两种思想文化形成的政治架构,其优劣已判。
第二节 欲望与政治结构
荀子说人性中包含了食色喜怒利欲,这都是人的天性,这样的“欲”既然是人性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成份,那么对于个人来说,就无所谓好坏,但是对于他人、集体、社会来说,还是有很大影响的。
谈到欲望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我得首先说说中国古代韩非写的那篇非常有名的《五蠹》,这篇文章很有意思。《五蠹》说上古时代。“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馀,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意思是说,人口少而财物有余,所以人们之间用不着争夺。因而不实行厚赏,不实行重罚,而民众自然安定无事。
“夫古之让天子者,是去监门之养而离臣虏之劳也,古传天下而不足多也。今之县令,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絜驾,故人重之;是以人之於让也,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者,薄厚之实异也。”即古代把天子的位置让给别人,不过是逃避看门奴仆般的供养,摆脱奴隶样的繁重苦劳罢了;所以把天下传给别人也并不值得赞美。如今的县令,一旦死了,他的子孙世世代代总有高车大马,所以人们都很看重。因此,人们对于让位这件事,可以轻易地辞掉古代的天子,却难以舍弃今天的县官;原因即在其间实际利益的大小很不—样。
“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橐,非下也,权重也。”就是说古人轻易辞掉天子的职位,并不是什么风格高尚,而是因为权势很小;今人争夺官位或依附权势,也不是什么品德低下,而是因为权大势重。
这篇文章将人的欲望和政治权力进行了有机的统一,意味深长。大家知道韩非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代表人之一,他能在那个年代提出法的思想已属不易,我们当然不能苛求韩非先生以“法”来遏制人性中贪婪的欲望,并以契约的形式完成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来颠覆皇权统治。遗憾的是,此后的很多学人也没有将“法家”的观点进行发展,只是将孔子和韩非的思想进行了融合和归纳,形成了所谓的“外儒内法”。其实“外儒内法”和“内儒外法”还是有所区别的,即各自的侧重点不同,就正如清季所谓的“西体中用”和“中体西用”一样。倘若不改变现有体制,仅仅在体制内谈论如何更好的进行管理,不过是与虎某皮,犹如站在地球上揪住自己的头发,想离开地球一样。正如古代先贤们在既定得的王权统治下,无论是谈道德还是法律均不能动摇既定的统治基础一样。
当然,举《五蠹》的例子只是为了说明人的欲望与权力的关系,而不管是“内儒外法”也好,还是“外儒内法”也罢,都不过是说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与政治体制中组织结构对人性中欲望的制约无补,准此,《五蠹》并没有拿出切实的办法。
刚才谈到的主要是法家的一些东西,那么,儒家又是何为?这很容易的让我想到了“内圣外王”,儒家的“内圣外王”即“修齐治平”,是指个人先做好本身的修养,才有能力处理外在的事务。他将个人、集体、国家进行了有机的统一,将“小我”与“大我”进行了统一,它是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来构建社会关系,而不是以“社会契约”来规范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将社会关系建立在人的道德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儒家以发扬“性善”并以道德为立足点,通过道德训练人才以治理国家,即朱熹讲的“修己”以达到“治人”。这再次证明了我前面所述的观点,即便是儒家中的荀子主张“人性恶”,也还是没有完成以“契约”的形式来遏制人性中恶的成份,并构建社会中的政治组织结构。
与儒家强调个人通过“修齐治平”参与社会治理不同,庄子又是如何?庄子宣扬个性自由。并将个人自由宣扬到极致,并直接影响到魏晋时期反名教、礼教风气的形成,而魏晋风骨又直接影响了“五四”时代回归个人、反抗礼教的背景。我在这里想表达的意思有三层,一是说庄子在强调个性自由的同时,割裂了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二是庄子的思想在以儒学为主流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儒学以礼教治国导致对人性窒息的一种反叛;三是“五四”时期因强调个性自由而全盘否定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政府意识形态,但因为“救亡图存”而没有完成因个性自由而形成的以“民主”为核心的国家组织结构。这也就是很多学人认为“五四”的“科学”和“民主”精神没有完成的原因所在。余英时教授认为,“五四”学人因为将儒家打倒而导致思想的空白,从而大量翻译或者说移植外国思想来弥补这一空白,但是因为“救亡”压倒一切,因此“五四”学人无法或者说来不及消化外来思想,导致了人文思想的断层。
第三节 人文思想的断层
我们常常听到三四十年代的人文思想没有得到延续,那么,人文思想到底在哪儿断层了呢?在谈“断层”之前,我们先想谈谈“五四”时期的局限性。“五四”时期的思想应该说很丰富,这可以从“五四”前后的各种争论中窥见一斑,如康梁与章太炎之间的争论、章太炎与吴稚辉之间的争论、梁启超与杨度的论战、蔡元培与胡适、蔡元培与林纾的争论、鲁迅与顾颉刚、陈西莹之间的争论、鲁迅与林语堂和梁实秋之间的争论、梁漱溟与陈独秀、胡适的论战、泰戈尔访华引起的争论等等。争论的论题有“西体之争”、“科玄之争”、“学术之争”、“新旧文体之争”、“人性之争”,其内容涉及政体制、学术、科学、思想等等。对于争论的背景、争论的过程、争论的观点、争论的结果、争论的影响、争论者各自的性格特点、争论者之间的关系和趣闻、以及各自所据有的舆论阵地等等,本人将另文予以论述。如此洋洋大观的争论,一方面繁荣、活跃和丰富了人们的思想,宣布启蒙时代的到来;另一方面很多的争论并没有形成如春秋战国诸子百家那样较为一致的思想,有些论者在争论的过程中甚而出现了“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的现象。比如对于儒家学说予以全盘否定就是一例。显示了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更令人遗憾的是,很多争论并没有将问题引向深入。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应该说只是“五四运动”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马克思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将社会划分为各个阶级,激化了阶级矛盾,引发了阶级斗争,这刚好符合当时中国的救亡思潮。因此,他很快变为指导中国武装统一的思想。有意思的是1939年陈独秀发表《五四运动过去了吗?》一文,谈到破除迷信是五四运动所提出的要求之一,并指出启蒙仍未结束。但翌年毛泽东发表《五四运动》,责认为五四运动已经过去,工农已经成为革命的主力军。
而随着新中国的建立,马列主义的传播,渐渐演变成一元化思想为主导了舆论氛围。被统治者变为统治者,出于稳定统治的需要,于是自然而然的出现了“一元化”领导。从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我们可以看到以延安文艺座谈会为一转变,在一定范围内转变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方向,这可以以革命样板戏《白毛女》的出台为代表,它从新构建了阶级斗争的话语语境;从五七年反右之后则彻底宣布“五四”思潮的终结。而文化大革命更是将思想的钳制和一元化思想推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说真正的断层期限是从“五七”年反右开始,一直持续至今。
当然,我们勿庸置疑,现代社会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是“五四”时期所主张的“科学”精神的延续和发展。但是“五四”时期所主张的另一精神——“民主”却没有从思想的深层次予以延续,期间出现偶尔的争论,因主流体制的制约,如昙花一现,80年代后期累积的理想激情,在一霎那间迸发之后形成无数的碎片,散落一地而再也无法缝合。而“不争论”的提出,则将“百花齐放”消解于无形。意想不到的随着系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化迅速走红,但因没有以政治为主导的思想来进行引领、推动和整合,网络文化终将会日渐的变得鸡零狗碎。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思想并没有完成“五四”时期所倡导的“民主”和“自由”理应形成的结果,即对政治结构予以重新的、科学的构建。
第二章 政党法与5%条款
很多时候,我们容易忽视最为简单的概念,那些概念就像日常陪伴在你身边的亲人一样,容易被你忽视,而对这些概念稍微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思考之后,你就会发现原来它们蕴含了很多的东西。这个社会似乎不太愿意追根求源般的分析了,人们似乎满足于已有的知识和既定的程式,来对事物进行最为简单的判断。殊不知,正式这样的思维惯性,导致了我们常常不加藏否的以“二元分法”来加以肯定或否定。从而为某些是是而非的东西打开了方便之门,而我们自己更多的时候则是人云亦云。对待一些大事大非的问题更是这样,往往用一句结论性的话语将几乎所有的事情予以概括,咋一听,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细一琢磨,似乎又有点不对劲。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也懒得去做进一步的追问了。久而久之,我们犹如被似乎熟悉的概念吊在半空当中,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却浑然不觉。因为习惯于以结论性的话语来探讨原本就很复杂很严肃的话题,从而忽视了对过程中操作层面的分析。比如我们常常将腐败案、个体事件、群体事件一一指向制度的监督缺失乃至政体的设计存在问题,当这样的结论在当前政治框架下无法寻求到改变之后,我们无奈的一声叹息之后,就会选择麻木或者放弃,而没有去寻求如何改变,没有从制度的设计过程以及操作层面加以分析和构建,以便在将来的某一天我们能熟练的操作。换一句较为感性的话说,如果在将来的某一天,给你一片自由的天空,你是否已经学会了飞翔?因此,在这篇文字里,我首先将厘清一下几个基本概念,探讨人家如果实施对国家的政党治理,以及在形成政党政治治理过程中所注意的问题,权且当作一种准备。
第一节 国家政府政党及其相互关系
我们知道,人类为实现对自身的管理,经过了不断的摸索和发展,以家庭组织为单元,从最初的氏族部落到城邦或村落的建立,从城邦或村落的建立再到国家的形成。在政治的组织结构上,慢慢发展到了现代政府治理的模式。这里所说的政府,是指一个单一的行政管理系统,而国家不仅包含了政府和各类组织,还包含了地域的概念和民族文化的情结等等,其外延和内涵较政府均宽泛和丰富的多。
那么,到底什么是国家呢?同样,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国家这一概念进行了自己的诠释。西塞罗那在《共和国》中说道:“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马克思认为:“国家就是暴力机器,是一个阶级用来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形式的暴力。”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上)说:“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恩格斯说:“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且不论诸多伟人论述国家的侧重点的异同。我所理解的国家是指人们基于历史的、文化习俗等原因,聚居在一定范围内,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对自身管理的一种组织模式。其管理的方式通过政府行政机构行使职权而得以实现。
问题是政府因人民因需要实现对自身的管理而产生,那么人民又将通过何种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呢?单个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请求政府的帮助而得以实现;对于集体的、相同的利益诉求,人们寻找到了组建政党这一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显然,政党是相同的利益群体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所组建的组织。我们知道,不同的国家的政党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也大相径庭。这一表达渠道的设计,则体现为该国的政体。狭义的说,如果把国家当作一台电脑,那么政治结构就是这台电脑的操作系统,政党就是这套系统的操作人员。
那么,政党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者说以什么方式来通过政府实现自己的愿望呢?什么样的政治结构才是最科学的政治结构呢?以中国当前的政治结构能够完成向科学的政治结构转换吗?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认识政府和政党较为准确的概念。
政府是一个政治体系,是执行法律和对该区域实施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一个国家的政府又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我国一般把政府界定为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广义的政府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狭义的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我们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
政党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意是“部分”、“集团”,后来转意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西方政治学者在他们的著作中,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政党下过许多定义。马克思主义者从阶级的角度对政党这一概念曾作过如下表述:政党是阶级组织,它代表一定阶级、阶层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分子组成,有共同的政治主张(理论和纲领),采取共同的行动,是为夺取和巩固政权而联合起来的有组织、有纪律的政治组织。
政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的纽带或者说桥梁,经过历史曲折的选择,就是通过议会或人大这一“代议组织”,以立法的形式来集中各阶层的利益,由政府来执行法律,以实施利益的分配和进行有效的管理。
显然,政党、代议组织、政府构成了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部分。而这三个组织的形成方式不同则体现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政体区别。
在谈政府、政党以及代议制之前,我得谈一下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点认识。老实说,我对马克思对政党的定义并不赞同,因为马克思对政党的表述过于强调了阶级和阶级斗争。尽管我对马克思的著作一知半解,但就已掌握的知识来看,我以为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就像一个圆一样,画的很圆满,无懈可击。但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论,则不敢苟同。马克思一方面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但是另一方面却不以生产力为基本的元素划分历史的各个阶段,却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将历史划分为若干社会,且将阶级成份无限制的突出,夸大了阶级矛盾,以致在“五四”时期引入中国后,导致了阶级矛盾的激化,进而引发了无休止的斗争。既然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那么如果以最为基础的生产力为标准来划分历史的各个阶段,显然与以生产关系来划分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如果以生产力来划分,我以为可以将社会历史的划分为石器时代、铁器时代或青铜时代、机械化时代、电器化时代、信息化时代等等。也就是说以某项重大的、能促进社会进步的科技发明为划分社会的标志。当然我并没有否定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分析,一位伟人可以有很多重大的历史性的发现和创造,但是这并不表明,他所有的论述在不同的阶段都是正确的,这一方面受制于当时社会发展环境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是受制于他研究角度的局限性,他必须有所突出和侧重。让我们回过头来看,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以及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理论,也就是说“姓资”和“姓社”的问题,在今天还有多大的历史意义?有一段时间主流媒体或者说一些文件在开头略去了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但是现在有又了这样的声音,再次提出了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很值得玩味。就此打住,我们继续谈政府与政党的问题。
第二节 《政党法》与5%条款
政党,作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利益集团,政党往往有特定的目标和意识形态。在民主国家里,政党一般轮流执政。在独裁国家里,经常是一党专政。“党政不分”就是指政党活动和政府的公共服务活动没有分开。政党的活动与政府活动不分开会造成政党肆意干涉政府的活动,利用政府为自己谋利益,以牺牲整个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代价。我国的政党和政府是没有分开的,政府的活动受政党控制,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尽管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但是也不能保证政党活动不会影响政府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党过多的干涉经济活动会造成效率的损失,政党的政策和活动应该在通过了的法律的允许后才能上升为政府的政策和活动。我国政府机构的精简活动如此之难与政党过多干涉政府活动,牵涉的政党利益太多是极其相关的,这样一来,政府的精简政府机构说了还不行,还必须经由政党同意,要维护政党的利益。
如果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党,或者说这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党能够主宰或影响政府,换一句话说,这个国家所有的民众利益完全趋于一致,那么,这个政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该政党的利益已经完全是整个国家的利益了。这就很有点“普天之下,莫非党土,率草之滨,莫非党臣”的味道了。而这个国家人民的利益是否完全的趋同,这才是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利益完全趋同应该存在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最为原始的社会,也就是物质非常的匮乏,用韩非《五蠹》中的话说,即“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馀,故民不争。”大家完全处在利益均衡分配的境况中;另一种是最为发达的社会,用马克思的阶级论来说,就是共产主义,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极大丰富基础上的人道主义即自然主义。”倘若在这两种状态下还仍然存在政党,那么政党的意愿就是全体民众的意愿,就是国家的意愿,其人们的利益需求按照实行按需分配,那么在经济学上用基尼系数来表达,则基尼系数为零。显然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社会是复杂的,任何一个时期,由于人本身的秉赋不同,社会分工不同,个人所在的环境不同,其利益诉求也不同。那么只有一个政党代表所有的群体的利益,显然也是不成立的,如果这个国家果真只有一个政党说了算,那么准确的说,这不叫政党政治。换一句话说,执政党是相对于在野党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在野党,那么也无所谓执政党。
对于政党的组建问题,我努力从法律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来谈。首先我们从法律的层面上说,无论什么政党,均应该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活动,《宪法》的存在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标志,同时对一些普世的价值观,应予以明确,成立政党的宗旨,也就是赋予不同利益群体的民众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力,体现了民主的普世价值。而《宪法》框架下的其他子法,不应削弱或限制《宪法》的思想,相反,应确保《宪法》的思想得以贯彻实施。而政党的活动按照“契约”式管理,显然也应该有一部自己的法律,这就是《政党法》,政党法应该规定该政党的宗旨,政党的使命,内部组织,党员参加政党的程序,党的内部组织,候选人产生的方式,选举和被选举的方式,参与各级政府治理的渠道,乃至经费的来源等等。各政党在组建的过程中,也应明确本政党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政党的发展的方向,以及组建的方法。那么,是不是随便几个人在一起就可以组建一个政党呢?果真如此,那么一夜之间,政党就会像雨后春笋一样的冒出来,必然动摇国家治理的根本。这就要求在《政党法》中对政党成立的条件加以限制。
下面我们再从显示的操作层面来谈谈政党组建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二战之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广泛的参照魏玛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选举法》,该《选举法》第六条中载入了非常重要的“百分之五”条款,这一条款规定,一个政党如果未能得到至少百分之五的选票,那么,便不能考虑给它的“州候选人名单”分配席位。采用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小政党的大量增加。该条款是《选举法》对州候选人席位分配的条件,并不是注册成立政党的条件,但是如果一个政党不能得到应有的议会席位,那么这个政党便失去了有效的平台去表达选民的意愿,显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倘若大量的存在这样的小政党,势必使得政治竞争过分复杂化,既不利于效率,也影响稳定。而稳定又是如我们这样的大国当政者和普通老百姓所最为担心的问题,因为无能是从历史层面,还是现实政治层面来看,我们都深深的为稳定所困扰,因此,倘若我们也在《政党法》或者《选举法》中载明5%条款,那么便可以有效的解决人们普遍担心的社会稳定问题。
当然,我们也可以在《政党法》或《选举法》中规定,在政党注册登记时就规定该政党的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人口比例,即一个政党的人数如果不能超过全体国民、或者是该省、或者该选区人口的一定的百分比例,那么便不得对该政党予以注册。这个比例可以商榷,可以更低,也可以更高一些。
值得分析的是,达不到选民的一定比例便不予分配在席位,即政党成立在先,按比例划分席位在后。这与在一定区域内该政党达不到一定人口比例,即比例是政党成立的先决条件。这只是程式的设计,其目的都是为了制约小党政的发展。前一种程式的设计,在于很多小政党在未实行选举前,便首先得以注册成立,不利之处在于分散了后期选票的集中度,甚至在选举过程中因为对利益的追逐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稳定的隐患,其优点是后期根据选民选票的多少来决定该政党是否拥有席位,既方便统计,又有效的规避了政党注册前党员人数统计的不科学。后一种程式的设计,优点是在开始注册登记时便拒绝了小政党的发展,有利面是确保选举时几乎都是较为大的政党,缺点是因为人口是流动的,以及政党党员的发展是跨区域的,很难统计,因此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那么,不同的利益群体如何才能走到一起,并组建自己的政党呢?方法很多,罗列几种:一是大党一分为二,因为很多大党都有不同的派别,实际上也就是宗旨和发展方向的有分歧,如果这样的分歧不可弥补,那么很可能分裂成两个政党。有位领导人就说过“党内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吗。二是小党的组合,有些小党,或者说受到人数限制的小党,通过整合,可以重新组建一个较大的政党。三是组建新党,成立新党的过程很复杂,如果《政党法》有人数的限制,那么要克服这一限制,就需要有一个自己的舆论阵地,以便聚集和整合相同的利益群体,以超越因地域不同、交流不便导致的障碍,这在传媒非常便捷的现代社会,是很容易做到的。问题的要害在于在《宪法》的框架下給予言论自由,放开报禁,以便不同的心声和利益诉求通过合法的渠道得到释放。
一个国家,如果党派过多,尽管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表达,但是这种不同群体的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相互的矛盾,不便于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这就需要整合各自的利益,这样的整合如果表现在立法讨论的过程中,势必不利益立法的效率,那么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政党的整合,也就是说以相对少的政党通过立法来较为集中的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这与一党独大显然不是一个概念。
第三节 美国的“一府两院”政治
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谈论美国。对于美国我一直抱着复杂的情感,这个国家它为了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不惜在世界范围内挥舞着军事大棒而对别国的内政横加干涉,乃至入侵,使得很多国家的人民出于一种战战兢兢的状态。但这个国家又能网罗世界的精英人才,为他们提供机会从而将他们的智商变为本国的财富。这个国家立国时间并不长,但是他们站在军事、科技、人权、财富的制高点,向全世界输入自己的价值观。我们不管这个国家国内积累了多少矛盾,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随着时代的发展,内部社会成员结构的改变,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但是只要这个国家核心价值仍然存在,这个国家就不会因各种社会矛盾的存在而解体。这样的核心价值会不时的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体现。那么,这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到底是什么呢?
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有句名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国家从独立的第一天起,就不是按照“成王败寇”的原则立国的。最近上台的黑人总统奥巴马在获胜演讲中说:“我们国家真正的力量并非来自我们武器的威力或者财富的规模,而是来自我们理想的持久力量:民主、自由、机会和不屈的希望。”我们不管奥巴马今后如何,仅从他的演讲词中,我看到了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在现实政治中,不断的由政府的行政力量来确保其实现,法律也能够提供、促进并保护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理想的机会,而不是通过贿赂政府,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获取成功的机会。
我们知道美国的政治是以政府、国会和独立法院即“三权分立”来实现对国家治理的。我们也知道“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最早提出的,而孟德斯鸠并非美国人,他是法国生产的思想家,能够将人类最为优秀的思想吸收为本国所用,这体现了一种文化的包容性,而不是排他性。其实我们国家也吸收了德国的思想资源,即马克思主义。换一句话说,我们国家既然能够吸收外来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我们也可以吸收其他的外来思想,所不同的是我们得进行比较和分析,究竟那一种思想最为科学,最为适合本国的情况。而不是强词夺理和一成不变,这样做的本身恰恰违背了马克思的辩证思想。
好,我们再来谈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我们不管对美国的军事霸权思想有多么讨厌,甚至对美国的财富有那么一点点嫉妒。这个国家的制度确实是值得人去羡慕的。我以为“三权分立”思想是符合我前文所提出的“非互信原则”,也就是说他们并不相信人与人之间是可以互信的。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在政治上采取的办法就是分权制衡,这很好理解,在此我不再赘言。
我想探讨的是这个国家在其基本价值观指导下如何实现政治管理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而“一府两院”政治治理显然是“三权分立”的核心问题。我们常常说美国国会有参众两院,那么参众两院是如何产生的?参众两院的权限有那些区别?他们又是如何实现对国家治理的呢?
美国国会参议院又称为上院,众议院又称为下院。参议院由各州自行选举,每州不论大小各选出两名参议员,现在参议院由100名参议员组成。参议院议长由美国副总统担任,但他只是主持会议,没有投票权,只有当投票结果为双方相等时,他才有权将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认为合适的一方。每位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但每两年选举一次,每次选举要有1/3参议员被重新选举。从第一届选举时,就规定出有1/3是任期两年;1/3任期四年,1/3任期六年,以后就都为任期六年。选举过程受到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约束(宪法第一条第四款)。1913年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通过之后,各州的两个参议员不再是由各州议会选出,而是由各州普选选出。参议员的资格是必须年满30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9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州的居民。
众议院议员总数为435名,由根据人口密度划分的国会选举区选举各自的议员,保证每位议员的选区人口总数近似,不足一个选区人口的小州,起码也要有一位众议员。每十年经过人口普查,确定一次选区划分。众议院自行选举议长。众议员任期两年。另外还有没有投票权的海外领地代表,包括华盛顿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和波多黎各。其中只有波多黎各的代表任期4年。众议员的资格是必须年满25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7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区的居民。
此外,两院议员除了议员工资外,不得接受任何政府部门的报酬和补贴,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的人,不得被选为任何一院议员。
有党派的国会候选人通常需要通过一次党内初选,决定该政党在普选中提名的候选人。由于党派在美国选举中的统治地位,大部分候选人都需要经过这一程序。在初选中,候选人可能在某些问题上采取激进态度以吸引当地的党内选票,但是在普选中,候选人可能采取中庸的态度以吸引中间派的选票。大部分国会议员都在重新选举中取得胜利。这归因与他们作为议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调查选民和媒体报道等等。作为党派的一员,他们也会在竞选中帮助同一党派的候选人,使其所在党保持或者增强对选区的控制,这被称为燕尾效应。但是,选民也会根据总统的政绩来在中期选举中改变自己的投票目标。
国会具有自己的信息部门,为议员提供信息服务,另外,议员也具有远高于一般民众的工资、自己的办公室,以及数十雇员。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议员也具有较少引用的特免权,在参与议会时的行为较公民有较少限制。议员的职务所需的辩论和演讲也不会被以诽谤罪起诉。国会中存在大量的核心会议。最有影响力的是各党派的核心会议,通知议员该党派的投票策略和其他信息。根据美国宪法,参议院名义上由美国副总统主持,但是副总统甚少引用此权利,而且他只是主持会议,没有投票权,只有当投票结果为双方相等时,他才有权将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认为合适的一方。在副总统缺席时,参议院会选举一个临时议长来主持会议。在实践中,这个礼仪性职位由参议院的多数派的资深议员轮流担任。
参议院的实际权力掌握在两大党派的核心会议选出的领导人和党督手中。领导人具有首先发言、设立辩论日程、指定委员会任务和成员等权利,而党督负责辅助领导人以及党员交流。多数派领导人是参议院的发言人。
众议院的结构基本和参议院类似,但是在会议开始时选出的众议院发言人具有和参议院多数派领导人类似的权利,而众议院多数派领导人是发言人的助手以及党派的发言人。
国会的大部分立法工作由各种各样的委员会及下属委员会进行。一般议案提出后,都是先经专业委员会研究审核,再付诸表决。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由处理的提案方面的专家。国会立法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这些委员会的效率。由于国会指派委员会处理专门的议案,而委员会成员一般是相关事务的专家,国会甚少投票反对委员会的行为。委员会负责转交议案到下属委员会、针对议案举行的听证会日程,以及决定是否将议案提供给全体议员来投票。两院中有一些常设委员的委员会,处理一些诸如预算之类的长期问题。这些常任委员会的机构一般比其他委员会更为庞杂,而职位竞争更激烈,成员一般由两党的决策委员会指派。另外,两院也会针对专门的问题和议案成立特别委员会。尽管一些特别委员会可能是常设的,但是大部分特别委员会是临时的。另外,众议院有专门用来规范法规产生过程的法规委员会。除了这样的院内委员会之外,面向国会整体的委员会,例如国会图书馆联合委员会这样的联合委员会和确定议案最终版本的会议委员会,由两院议员组成。委员会主[xi]通常由多数党年资最深者担任,但是近年来有在委员会内民主选举的趋势。
国会和总统下属的执行机关都可以提出议案。通常议案都是在两院同时被提出,除非涉及到某个议院独有的权利,例如财政或者条约。之后,议院会把议案转给专门的委员会,在那里进行研究、辩论、听证和改进。在委员会完成议案工作,向议院报告时,参议院多数派领导人或者众议院法规委员会需要计划公开辩论的时间。如果在全体投票中议案获得通过,如果议案在两院被通过的版本不同,那么两员会成立一个会议委员会来解决分歧。如果会议委员会向议院报告的版本在两院都得到通过,那么议案会被提交总统,除非议案是宪法修正案,这时候议案会被提交各州进行批准。
如果总统签署了议案,那么议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否决议案,那么议院可能会修改议案以获得总统的支持,或者以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不能投弃权票),使议案自动成为法律。任何一个议案的表决,只要有出席人数的1/5要求,就要将投票人姓名和所投结果在院报上公布,以便选民监督。
好了,我们花费了如此大的篇幅来介绍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组建过程,以及法律的出台程序,无非是想表明这个国家在法律的制定程序上较为充分的体现了人们的权利,这可以从参众两院议员的普选上看出。而参众两院的存在,则体现了“非互信原则”,否则你搞一个院不就行了,干吗非要劳师动众、费财费力的搞两个院?而这一政治结构的组建,更多的体现了美国人民的智慧,与意识形态无关。
第四节 吊诡的国内政治
我们再来比较国内代议制组建和参政的情况。国内现有的立法渠道是通过人大代表来实现的,问题是现有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很吊诡。有这么一个例子,说是某省召开人大会议,某市有十二位省人大代表,其中六位身份是政府官员,另外六名的身份是农民,有好事者追查这六位农民代表的真实身份,原来都是当地的企业主。我们不能说官员和企业主就不能代表该市的民意。我们只能怀疑,这样的代表组成,真的能代表该市普遍的、多数的民意吗?还有一个例子也很吊诡,报载某南方省的一个人大代表,为获取民意,竟从网络上搜索老百姓反映的问题。我不清楚他的代表资格是否是网民选举出来的,我也不清楚他对选举他为代表的选民的利益诉求是否真的了解?我不能说他是在作秀,虽然他似乎很尽责,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这恰恰说明他不知道他代表了谁的利益。但愿这样的例子只是个案。但是我敢肯定的是,几乎各级人大代表,都没有直接面对自己的选民来宣讲自己的观点,换一句话说选民们也没有直接投票给自己的代表,那么这样的代表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显然实现的是任命制。有些问题大家都知道,但是为什么就没有人敢于说出来呢?是我们甘愿生活在一个虚假的时代吗?不,绝对不是这样的。
钟南山院士在十一届二中全会广州代表团分组讨论上说出这样的一番话,也很吊诡,他说:“我参加了两次的全国人大会议,一直觉得代表们在发言时,唱‘赞歌’的多,真正反映情况的少,这是很不应该的!我们大老远的跑到北京来,要反映民声、民情,不是来歌功颂德的!”退一步来说,在现有一党政治的前提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也不是不能实现政治民主,只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就可以了。
一是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的产生问题,即是普选还是任命的问题。二是候选人如何密切与自己选取的选民关系,搜集民意并向选民宣讲自己的主张或提案,三是在直选基础上实行差额选举。在现有体制格局下,如果能做到这几点,那么产生的代表至少能够代表多数人的意愿了。
有人认为中国国民素质太低,不适宜搞选举。记得有位教授让他的学生到农村搞村民选举调查,那位学生问的二叔,如果他选举存主任,他会选谁?他的二叔毫不犹豫的说,选他的三大爷。并据此认为中国的国民素质太低,直选离我们还遥遥无期。我在想,如果他的三大爷果真能代表他的权益,那么他选举三大爷又何妨呢?至于贿选,不管在哪个国家都一定程度的存在。问题是要权衡贿赂的成本,是贿赂任命他的领导一个人的成本大还是贿赂全体选民的成本大?这是一个不需要争论的问题。
关于素质问题,让我们再来看看1939年2月25日《新华日报》的社论《民主政治问题》也很有意思,这篇文章说:“不能因国民程度不高而拒绝民主,应用民主政治教育人民提高人民,目前再来公然反对民主政治,似乎是不可能了。目前再来企图根本否认民主政治对于抗战的重要,似乎是不可能了。于是反民主政治论者就来一套新的法宝。他们说,民主政治是好的,但是我们的国民不好,不能实行。他们说,我国人民素来缺少教育和自治的训练,如果贸然实行,就要产生不好的结果。所以现在实现民主政治是不可能的。他们以为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不是今天的事,而是若干年以后的事,他们希望中国人民知识与教育程度提高到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那样,再来实现民主政治。他们好象忘记了中国今天是处在艰苦的抗战中,忘记了中国今天来实现民主政治,不仅是历史发展普通的一般的要求,而且是抗战特殊的迫不容缓的要求。”
1941年抗日根据地政权机构在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根据这一政策,抗日民主政权中人员的分配,共[chan*]党员大体占三分之一,左派进步分子大体占三分之一,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大体占三分之一。极大的提高了边区政权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效率。当然,这还只是停留在政府的组建上面,如果在立法机构中按照类似的方法配置各政党的代表人数,也就是份额或者说席位,那么“代议制”民主政治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而不是现行的在代表产生不明的情况下按照地域分配人数。
需要说明的是,对某些问题的探讨,必须坚持理性的、客观的分析,而不是欲盖弥彰的强j*民意,强j*国人的智商。爱国的方式不仅仅只是凭借感情和义气,还有理性的分析,分析究竟那一种方式更加科学,以便我们的国家能够更好的、健康的发展。
我很仰慕德意志民族理性的光辉,这个国家产生了许许多多伟大的思想家,她们在十六世纪就为世界贡献过新教的创始人马丁?路德、德意志农民和城市平民的宗教改革家闵采尔;她们在十七世纪初到十九世纪为世界贡献过莱布尼茨、康德、莱辛、雅克比、黑格尔、叔本华、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杜林、尼采,乃至后期的伯恩施坦、考茨基、杜威、海德格尔和马科斯?韦伯。还有在二战之后令我们记忆犹新的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维利,他以他特有的方式挽救了因情感而疯狂的德意志民族本应拥有的理性。
第三章 民主与自由
第一节 雅典的民主思想
每当我们谈到民主和自由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古希腊,古希腊的民主又是来源于雅典。需要说明的是,早期人类任何一种思想,几乎都是伴随着战争得以产生的,沾满了人类自身的鲜血,从这个意义上说,很多伟大思想的诞生都是以牺牲人类本身的生命为代价的。这可以从我国史前如春秋战国时期礼仪崩坏,猛人们不断的索取土地等财货导致国家生民涂炭,然后一些“圣人们”为重新构建秩序而想出诸多的生存办法,这样的办法慢慢的就形成了思想。从粗线条上来说,基本是这个道理。雅典的民主思想也不例外,早期的雅典城邦里的人们分为平民与贵族,实际上也就是穷人和富人,这很重要,穷人和富人这两个群体在任何时候都有,但是利益需求并不一致,但如何将这两个群体区分,这两个群体怎样归集形成自己的利益集团,这两个群体的力量彼消此长,决定了政治结构的走向,我们在后面将做详细的探讨。早先的雅典根据《德拉孔法典》表明平民的力量得到发展,但是仍然处于贵族统治之下,为对抗贵族统治,平民与贵族之间不断发生激烈的冲突,形成了内乱,我们也可以说平民们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不断的与“僭主”做斗争。“僭主”一开始并不一定就是“僭主”,也许是好的家长,但是人们并不能确定家长在以后就一定会继续好下去,怎么办?通过各种方式让“僭主”下台,而这种方式的选择,有的通过流血战争,有的通过政变,有的通过选举,还有其他的方式。而各种方式的选择显然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政治范畴之一。雅典城邦的平民在与“僭主”们斗争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位伟大的首席执行官——梭伦,他制定了一部穷人和富人都能接受的法律,废除了因债务而形成的奴隶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公民分为富人、骑士、中农和贫农。而且创建了“陪审法庭“作为雅典城重要的司法机关。雅典城邦的平民和贵族暂时缓解了矛盾,相安无事,于是大家写写诗歌,喝喝小酒,唱唱歌曲,跳跳小舞,小日子过的怡然自得。但是怡然自得肯定产生不了思想,他们在等待一场战争的到来。终于,狼来了,因为波斯出现了一个猛人叫大流士的,他要征服世界,当然包括希腊的雅典,雅典城邦的人们认为才赶走了独裁者,又迎来了另一个独裁者,显然不划算,于是希波战争发生了。这场战争希腊获胜了,是那位小伙子兴奋的跑着“马拉松”来告诉我们的。一场胜利的战争不但给雅典带来了骄傲和荣誉,更为雅典带来了很多的哲学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雅典也成为了名附其实的文明首都。这样一来雅典的政治治理制度就得到整理、完善和传播,民主思想诞生了。到伯利克里执政时期,雅典的民主政治达到了巅峰,伯利克里在议会斗败了“战神山议事会”,彻底把国家大权掌握在了人民大会手里,而他自己也成了民主的英雄,并且在他的时代,雅典进入了最强盛的时期。雅典的代表建筑物“巴台农神庙”,就是在他那时造的,伯利克里的民主思想可以说是最早的完整的民主理论,而他的死也被后人视为雅典民主走下坡路的开始。当马其顿征服希腊后,希腊文化彻底的走向了世界。
雅典的民主政治思想归根结底,是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实现的,一是公民权,二是公民大会,三是议事会,四是陪审团。
雅典人的公民意识很强,雅典的公民意识没办法不强,因为雅典的法律规定一个人尽管拥有巨额的财富或出身于名门世家,而不享有公民权,那么就等于他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雅典的公民还有很强尊严感,他们的尊严体现方式很有意思,就是男性需将自己的妻子、女儿和仆人尽最大可能放在与街隔绝的二层,认为这样才有效的保护女儿们的童贞和妻子的忠诚,当然男人们对财物的独占性更是得到法律的保护,换一句话说,对雅典女性和私有财产的入侵,被视为对雅典公民尊严的最大冒犯。如果再做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引出雅典的法律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同时,也厕身进入了公民的内室,而公民大会则可以将公民的所有财产权予以剥夺。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悖论。
值得注意的是雅典的公民有很高的荣誉感,这主要体现在雅典倡导的体育运动给人们带来很大荣誉,这样的荣誉是需要通过努力获取的,而不是不劳而获,这应该算是雅典体育精神对人文思想进行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令人肃然起敬的是,雅典人崇尚神明,崇尚神明的结果一方面使得公民的精神产生一种走向神的阶梯的渴望,在与他人的竞争中展现神一般的高贵与美德,不至于蜕变为利益或者争强斗胜的奴隶。另一方面因为神的在场和指引,又填补或超越了法律对人性和道德制约的空白。雅典对神的祭祀是无声的,而始于前文字时代的诗意的语言,则是天然栖居于神话之中,伴随着文字的出现,语言逐渐的碎片化了,而哲学,用黑格尔的话说,那不过是“开始于一个现实世界的没落,是对那个没落世界的执意挽留。”是在散文世界的昏暗无序中,擎起辩证逻辑的微弱烛光以引导精神返乡的一张旧船票。
现在我们再来谈谈雅典公民资格的取得,在世俗世界里,公民资格的取得直接涉及到雅典自然人是否享有政治权力的问题。雅典公民资格的取得带有很大的歧视性,即外邦人享受不到公民资格,而大量的外邦和奴隶从事工商业,他们无法取得公民资格,女性也没有“公民权”,一个雅典城邦公民权的获得一方面取决于其父母是否都是本邦公民,另一方面要看其是否有与其公民资格相适应的土地。公元前431年雅典居民人数约为40万,而享有公民权的只有4.2万,只占总人数的1/10左右,这一规定显示了雅典民主不合理性的一面。而这样的不合理并不仅仅存在于古代雅典的直选时期,在今天以代议制为主的社会,也存在代表比例的划分问题,代议制较直选制本身就显示了民主的非广泛参与性,而代表比例的划分不公更削弱了民主权的普及范围,关于代议制的代表比例问题我们在后面将继续谈到。
公民大会则是雅典民主政治的核心,雅典民主政治最合理的部分就是享有公民权的公民们可以通过直举选出城邦的重要公职人员。如“执政官和十将军的选举就在公民大会上举行 ”而产生的。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月举行两到四次,每个公民在大会中都有选举权。伯里克利说:“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任何提拔,当任工职,这就对他优点的赏赐,跟特权是两码事。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多黯淡”。公民大会还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出五百人议事会、陪审员和一般行政人员。公民大会可以作出对全体社会都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但是所审议的事项只有在经过适当的辩论之后才能够予以决定。公民们都能够参与辩论,其方法站起来就某项行动方针向大会陈述自己的意见。所有的投票都是平等的,而且由多数票裁定。辩论恰如苏格拉底的对话,始终处于一种开放状态,公民大会没有为独裁者提供高高在上的以造就其阴谋的豪华官邸,而是为雅典留下了神庙、议事厅和半圆形剧场等一大批公共建筑。当然,雅典公民大会也尤其的局限性的一面,那就是频繁的政治活动导致了“政治肥大症”,过多的牵扯了公民的时间和精力。
议事会是通过抽签的方式从公民中抽出500人组成的组织,负责为公民大会拟定议程,负责对城邦日常事物进行行政管理。而雅典的各级法庭则负有解释和实行雅典法律的责任,法庭的裁决有陪审团作出,而不是法院本身,而陪审团则是有201名到2550名不等的雅典公民组成,如此庞大的规模被认为是避免腐败的一种手段。假使这种措施失败,雅典的民主制度还有另外的,也可以说是最为严厉的方法来对付具有野心的独裁者,那就是如果公民大会有6000名公民投票反对一个犯法的公民,不管这个公民具有多大的权力,他都将面临被放逐到城外10年的厄运。这可能会产生另一个消极问题,即“多数人暴政”,雅典因“多数人暴政”(我们姑且借用这样称法)而处决或者放逐在今天看来属于持正确意见的公民,也不乏其例。
如果从马克思主义者持有的阶级专政这一角度来看,雅典的民主制度是雅典的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非公民群众实行专政的工具,它是为奴隶主阶级整体的经济利益而服务,是奴隶主自由民阶级的民主。这一观点的错误之处是以首先承认国家是专政工具为前提的(国家是专政工具,这是马克思的基本理论),而不是以城邦的公民治理优先于国家的存在而形成的一种治理模式。因此在我看来,雅典的民主制度尽管有很多的局限性,有很多的不完善甚至错误的地方。但是我们无法否认她为人类贡献了一种能够制约独裁统治的有效政治管理方式。
第二节 公民意识
雅典的民主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及时的形成普识的国家政治治理模式,相反,紧接而来的是中世纪漫长的宗教统治,文艺复兴后,技术和贸易的兴起(恕我不愿用“资产阶级”这一词汇),对国家政治治理的结构提出了新的需求,继而进一步提出了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直到“三权分立”理论的提出和实践,才标志着民主思想走向切实的现实政治。那么是什么样的力量推动了民主思想切实的走入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呢?从文化和宗教的角度来看,我以为是商业文化中对契约的要求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与西方基督教文化中“非互信原则”之间进行了巧妙的暗合。这样的暗和不仅表现在时间上,同时更多的是体现在“契约”的暗合上。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中曾论述了西方文明是与其他大陆型文明很不同的一个另类,他认为其他大文明的城市、国家产生的过程中,政治秩序都是主要的动力,而现代西方文明从苏美尔文明起,历经巴格达、希腊、罗马直至今日,在累积的过程中,主要不是政治秩序,而是技术、贸易程序。这就进一步证实了商业文明出于“非互信原则”而对契约产生的渴求。反观我国的历史,一直存在的重农抑商,在政治结构的上层,强调道德教化,在政治结构的下层,又有家族祠堂所形成的“家长制”作为皇权的延伸。有意思的是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的在重修家谱,从民主思想的角度来看,不能不说是对公民社会的一个反讽。更值得关注的是“新儒学”似乎已经渐渐的占据了主流话语的一角。比如对古典文化的解读,倘若停留在对古代知识了解的层面上,倒也说得过去,问题他们对古代儒学经典的传播,已经开始“从娃娃抓起”了。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了。
在断断续续的写作该文的过程中,有几位朋友看过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也很耐人寻味,其中一位朋友说:“在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下,在一个党性原则大于国家法律的法制国家(而且这部法律还是只是那极少数人制定的),我实在看不出什么是民主的曙光。”我无法也不需要反驳该位朋友的直言,我所理解的民主曙光,在现实国内现实政治环节的挤压下,只有存于公民的心中,存于公民的意识中了。而我,还之所以这样写下去,一方面仅限于整理自己的思绪,另一方面我固执的认为,我们不能总是以一种“结论性”的话语来探讨原本就很复杂的政治问题,而似乎更应该立足于对事物发展过程的认识和分析,以便在否定一个旧事物的过程中重新构建一个新的事物。就像你在拆掉一幢旧房子的同时,你得建立一个新房子,总不能让人们在旧房子拆掉之后、新房子建立起来之前住在外面栉风沐雨吧。
不客气的说,以暴风骤雨般的摧毁一个旧世界,痛快是痛快,但那显然不是公民意识,而是暴民意识。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公民意识呢?我们《宪法》中所说的公民,以及我们日常所接受的公民教育与公民意识是同一个概念吗?
公民意识是民主政治是否能够得益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之一。而公民意识的养成一方面源自于一种道德自律,一种对神灵的敬畏,另一方面取决于社会是否具备了培养公民意识的土壤,也就是说人们对法律的遵从度。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虚假的社会,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一元化的、虚假的教育,养成的就是歌功颂德的顺从,到社会上接受的又是以不劳而获、对财货和名誉不顾廉耻的掠夺这一套评价体系,然后当我们说到民主的时候,再大声的斥责老百姓没有公民意识,没有素质,说老百姓不懂得民主,民主那是精英们吃饱了没事干才想出来的玩意。这岂不强词夺理、颠倒黑白、抹杀是非的欲加之罪吗?
顺便说一则真实的故事,有一位在重点中学教高中政治的老师,我曾问他都向我们的学子们兜售些什么道理,他说肯定不敢兜售我的观点,因为如果这样,那么他很快将被清理出教师队伍。当然他不会被清理的,他将继续按照既定的模式向这些祖国的花朵们施肥灌溉,而这些祖国的花朵们只有被动的接受有选择的实事和只强调义务的公民模式教育,没有辩论,更没有时间思考。十年寒窗的熏陶,他们又将要化多长的时间才明白原来接受的那所谓的“公民教育”不过是将他们养成顺民,或者是生存的技巧。而当他们走向这社会时,这样的土壤还不断的得到加强,当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沦落为社会弱势群体时,他们又被指责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公民意识。当他们的权益不断受到侵蚀而奋起反抗砸碎国家机器时,他们已然由顺民变为了暴民,哪里还有公民的影子?这是怎样悲哀的一个循环呀。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看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个法律的定义是我们所说的“公民意识”中所称的“公民”吗?显然这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户籍”定义。而这一定义怎么看都与“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指称的“臣民”长的相似,找不出多大的区别来。让我们再看看亚里斯多得是如何定义“公民”的,他说:“公民是持久的参与正义治理和公职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构建一个足以保证人民“持久的参与政治治理和公职责任”的制度,那么他们国家的人民就不能称之为“公民”。倘若一个国家不但不为自己的人民提供公民意识教育,相反却不断的强化对党政领导的服从意识,这已经不仅仅是欺骗,而是强j*了。那么,什么才是公民教育呢?我以为,公民教育就是至少让人们清楚的知道,是议会而不是政府拥有对诸如预算的控制权等权力,而议会则是公民一人一票,以平等的形式选举出来的代议组织。至于对《宪法》确定公民权力的原则,其他子法应是加强这一的原则,而不是限制和削弱公民的权力,以至公民应该享受的诸如言论、结社、游行等权力无法落到实处,从而将《宪法》变成一座空中楼阁。
我们无须抱怨已经发生的历史,但是可以期待构建一套良好的体制,所谓良好的体制,我以为除了合理的安排人们的精神生活外,就是以法律来制约政府的公权以达到保障公民私权的目的,为社会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而作为个体的公民,其公民意识是断断不可缺少的,从根本上说他有赖于体制的安排,而不是血腥的颠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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