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我骑着自行车经过一个路口,见是绿灯,就径直骑了过去,却不料被交警拦下。我当时一头雾水,就问交警为何拦我。交警抬起下巴,向我的前方点了点。我顺势看去,只见几辆高级轿车迎着红灯疾驰而去。此时交警大概已猜出我要说什么,没等我开口,就冲我丢下一句话:谁叫你不是官呢。是啊,谁叫我不是官呢!当法律的红灯遭遇权势也变成了绿灯,我还能说什么呢?唯有闭嘴。这次遭遇虽是小事一桩,但也可以知道布衣肯定做不了神仙。所以,我在此想申明一下,我叫布衣神仙绝不是说我这个布衣过着神仙般的日子,你可以理解成反讽,也可以理解成我的美好理想,就像如果一个人叫裘富贵,并不等于当真求得了富贵,愿望而已。
还是回到正题,我前面叙述的遭遇微小得没有芝麻粒大,但它告诉了我们一个事实:当法律遭遇了权势,法律柔弱得远不如风中的一棵小草。小草在风中尚能摇摆,并不轻易倒下,而法律在权势面前却没有丝毫的挣扎就立即匍匐在地。我们曾经看到过多少这样的景象:老百姓面对拆迁大军,手中高举着《物权法》,可是法律文本此时就像举它的那个人一样无助,苍白得如同没有印上任何文字的纸片,随后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悄然落地。我们在上学的时候,教科书上就教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我们也一直努力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可是当我们需要用法时候,往往会发现所谓法律的武器原来是“银样镴枪头”,就算及时地落荒而逃,也常常难免被权势的力量鞭打得遍体鳞伤。
这几年,抓到的涉案金额几千万乃至几亿的大贪巨贪屡见不鲜,它一方面显示了党中央的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力度,另一方面似乎也暴露出了法律在权势面前的柔弱和无奈。数额巨大意味着受贿的次数多时间长,同时也表明了法律对于官员既未能震慑于犯案之前,又未能监督和明察于犯案之后。一般地说,法律起不到震慑作用的有两种人:一是小偷,由于惩戒过轻,捉了放,放了捉,不但不能让小偷收手,反而使它们更加肆无忌惮。二是亡命之徒,这种人在作案之前早就知道自己的结果,有着充分的心理准备,即便等待的是死刑也毫不在意。然而贪官不像小偷,他们只要进去一次,不论时间长短,也不可能有再次当官的机会;贪官更不可能是亡命徒,他们不会拿自己的大好前程做赌注。所以,合理的解释就是他们认为法律根本不可能对他们的腐败行为起到应有的监督和明察。事实似乎也验证了这一点,从贪官们被查处的过程看,大部分贪官的落马可能不是没有搞好安定团结和谐稳定而导致“家庭内乱”就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同时更重要的还得看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态度。司法部门通常只能在案件已经基本明朗之后才发挥作用。法律处于如此尴尬的地位,必然导致权力的蔓延与膨胀,走向腐败势不可免。
法律遭遇权力不但常常被无视被蔑视被踩在脚下,而且有时还被玩弄被戏耍。去年12月内蒙古赤峰市居民黄建文受到一张法院传票,上面赫然印着七日零点开庭。黄虽然心存疑惑,还是准时到达,然而法庭大门紧锁,外面连鬼影也没有。如果说零点每天都有,开庭尚有可能,那么云南曲靖村民张敏收到的2011年2月30日开庭的传票恐怕永远也等不到开庭之日了。如此荒唐的事情在生活中真实上演,只能表明在这些法官的心中他们拥有乱开传票的权力就如同有些执法者乱开罚单一样。我们中国有句老话叫“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在一个拥有权力的大活人面前,死的法律算得了什么!王朔有部小说叫《玩得就是心跳》,但这些人玩起法律来恐怕是眼不眨脸不红心更不跳。这里存在一个悖论:法官们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这样的权利却又被用来亵渎法律。
准备结束文章的时候,看到了一则新闻,说深圳排查出八万多所谓治安高危人群并准备将他们驱逐出深圳。我们不管对这些人是如何定性的,但是既然不是罪犯就有在社会中生活的权利,既然过去有在深圳生活的资格,现在也应该有继续生活下去的权利。假设其他地方纷纷效仿深圳,那么这些“高危分子”的结局只有两种:一是他们从潜在的罪犯变成真正的罪犯,二是他们在自己的国家没有立锥之地,只好跑到公海里游泳。恐怕没有一个法律会这样对待自己的公民吧?所以,我们只能理解行政权力又一次把法律踩在了脚下。
不可否认,几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更盼望落在纸上的法律条文能够更快更早更好的落实到每个公民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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