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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钞员不能用枪伤人雪夜看彭城

发表于-2011年02月13日 晚上9:18评论-0条

运钞员是什么身份?就是保安。保安是普通的社会工作,说普通,是说它没有执法性质,不代表国家机关执法。

由保安押运的钱是什么性质?没有特殊性,也就是钱而已,只是可能数量巨大而已。保安到底是为谁押运?可能是为银行(国家所有),也可能是为企业(包括私有企业),可见财产所有人是谁没有分别的意义,老百姓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知道押运的钱到底属于谁。被押运的钱和大街上、商场里的财物没有本质的区别。商店能不能雇个保安荷枪实弹地站岗?当然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如今的中国,这个事还真的没人做,哪怕是在金店、钻石铺。但雇人荷枪实弹地运钞却很普遍。令人疑惑的是:这是依据了什么法律?保安可以带枪吗?可以用枪来吓唬老百姓吗?可以随便开枪杀人吗?即如是有人威胁到钱的主权,开枪杀人也是荒唐的。

令人感到悲哀的是,押运员的素质普遍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较差,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倒是以为自己身背冲锋枪就成了享有特权的英雄。这几年,保安随意杀人的事时有出现,今天的网络新闻报道:押运车随意占用车道,一保安和社会车辆的司机发生冲突竟然鸣枪报警。公众部门说,保安的行为没有违规。这话说给一般老百姓听,倒也没啥,反正他们长期逆来顺受惯了;那些国家机关、执法、司法部门、知识分子听了这话也没反应?太不该了吧?那个保安是报警吗?鸣枪的性质是威胁:再要不服我,我就开枪打死你!这时,那个司机的忍耐性就受到考验了,如果他是一个能耐性较差的人,或者他是一个认死理的人,再或者他不是个胆小鬼,他的性命就完了!很明显,司机不是抢劫犯,没有恶意占有他人财富的动机,他只是因为普通的民事权益和他人发生了冲突,这种性质不会也不应该因为押钞员在押运的巨量的财富而改变。可是他们在发生冲突的时候生命权利不平等,押运员可以对司机发泄不满情绪,司机则不可以,他敢试试吗?人家枪都响了,谁还不要命?幸好押运员和司机都还有点忍耐性,不然,又是一起血案!

或许会有人认为,押运员持枪押钞的行为是防止抢劫的行为,而抢劫是重罪,打死正在实施抢劫的人是正当防卫。

这种认识是有严重偏颇的。

首先,荷枪实弹押钞,未免“有罪推定”,首先假定了抢劫的存在,至少认定谁靠近了押钞车,谁就有嫌疑,谁不听命令(他们有命令的权利吗?),谁就是抢劫犯,就要打死谁!

其次,即如真的有人实施抢劫,到底会抢劫多少钱呢?如果他想抢劫的是极少数的钱,就犯了死罪吗?

其三,用枪打死抢劫嫌疑人,是不正当的防卫。因为保安没有持枪的资格,更没有开枪杀人的资格,他用拳头、木棍、石块等防卫可以是正当的,用枪杀人绝对是不正当的。

我国,荷枪实弹押钞的行为由来已久,国民好像司空见惯,好像默认了押钞员的特殊权力。其实,这也是要论道一下的。以前,我国虽然有武装押钞的行为,但押钞员的身份和现在的保安不同,一般,押钞的都是武警(没有武警之前是解放军战士),他们代表的是国家。一是中国军人对人们的鱼水关系促成战士不会随意伤害人民群众,二是人民群众普遍认可他们代表国家的身份,会自觉遵守法纪。至于警察押钞,更是被老百姓认同为执法行为。保安则不同,他们充其量也就代表保安公司,众所周知,公司的性质是企业,无论公有还是私有都不是国家机关,没有执法性质。那个司机感和押钞员理论,明显也是知道这个道理的。

严格来说,武警或警察武装押钞也是缺少法律依据的,至少伤害非抢劫嫌疑人是不合法的;国家保障金融安全的行为应当建立在高科技和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金融秩序上。

年年都有保安用枪杀人的行为,滑稽的是被杀死的不是抢劫犯,而是法律意识较强的普通公民。我们的立法机构、司法机关,还有层层级级的行政部门怎么还会放任保安武装押钞的行为存在?这不仅仅是草芥人命的荒唐行为,也是给一个在国际上刚刚有了些地位的大国丢丑的行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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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醉心居士点评:

健全法律之外的“不健全”现象,谁能说不是一种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