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可是我们现在的许多做法,都与维稳相悖。维稳只成了一些地方弹压民意的借口。信访条例修改时,笔者就曾经预言,其修改将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一个重大转折。也是执政理念的一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此后的岁月,笔者多么期望是这一种判断错误。然而,却不幸被言中了。
在利益诱使下的拆迁、征地悲剧的上演,将社会矛盾推到了崩溃的边缘。上边也看到了危机,积极筹措新的“拆迁条例”规范拆迁,化解矛盾。可是国人翘首以盼的“新拆迁条例出台了。然而又是一个妥协法规。残酷的事实证明,即得利益势力已经开始左右政局,操纵国家机器了。新的拆迁条例不但无法化解拆迁征地产生的矛盾,还将推波助澜,成为“被修改的信访条例”的第二。笔者是一个依法推动社会发展的非暴力主义者,曾经还基本具备公平正义的法律是国人最的后希望。虽然执法存在偏差,但总还有个说理的依据。现在立法越来越有失严谨,并且出现有悖立法宗旨迹象。前不久笔者因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问候老人写了一篇《立法理念越来越荒唐》的杂文时,就发觉这种迹象。现在新拆迁条例的出台更加印证了笔者这种顾虑。
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让承担补偿经济责任方实施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符合现在我国的一贯特色:电表准不准,由供电部门鉴定;供热够不够标准,由供热部门测温;受理上访交由被“上访”方处理;干部是否廉政由具有任命干部权利方的纪检部门来查处……再加上跨省追捕;追究“诬陷”责任;截访等等,真可谓铁幕道道,同修改的信访条件一样,截断民众申冤的途径,断绝国民的最后希望。
至于监督并承担被委托方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更是一句戏弄天下苍生的条款,我们的公家什么时候承担过责任?行政诉讼案件,有几个是起诉方胜诉的?到被公家严格控制的,没有司法独立的司法部门起诉其下属部门,公道能在哪里?
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钱云会案与众多因征收上访被害案件早已经让被征收人噤若寒蝉了。就象许多物业管理部门被黑社会势力操纵,黑白两道通吃。业主委员会多成为摆设,根本无法发挥作用。谁敢替业主出头,轻则遭到暴打至残,重则丧命。听证会,姑且不说谁来确定参加人员,就是让相关人等决定谁来参加,又有谁敢在听证会上说真实的心理想法!听证会不是新生事物,效果如何国人心领神会。
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补偿按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补偿,看似合理。可是拆迁不是一个短期内就能完成的活动。买房也不象买菜,说买就能买到。我们国家的房地产市场价瞬息万变,在被拆迁方购到居住房之前,房价出现大涨幅,普通民众多是无法承受的。况且被征收的房屋,多系旧建筑,无论怎样评估,其价值都无法与同期相同使用价值的房屋等价。以现在普通民众的世界超低收入水平,要想重新获得居住权,其补偿标准与重新获得居住权所需标准的差价是巨大的,也是大多数民众无法承受的。被拆迁方的房屋就其价值而言,的确不能与新的住宅相比,可是其使用价值却与普通民宅相同。房屋再旧,仍能居住,是国人居住权的体现。可是按照这个条例,许多被拆迁方将丧失基本人权中的居住权。产权调换调换房屋建筑、调换标准不明确,扩大面积价格不明确,已经让许多房地产商用来榨取被拆迁人了,这次新条例仍然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
土地财政是各地一大特色,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这笔收入,是通过房地产商的手盘剥被拆迁人与消费者实现的。在这个利益链中,作为具有共同利益的“地方”能发挥多大作用?如果条例要是真正考虑到普通民众的利益,就应该象现在许多比较开放一点的城市实行的,对于被拆迁方给予不低于原居住面积的新住宅安置。安置面积,上靠户型,上不封顶,下要保底。谁要是不想要安置房,由被拆迁方自行处理,取消拆迁房屋补偿。但安置房,要在相同等级的地段,不低于原房等级。如果实在无法安置不低于原房等级的安置房,须要按被拆迁方原房市场价位补偿给被拆迁方差价。国有土地征用,应该全国统一补偿价位,国家可以引导被征地农民一方将补偿款中一部分(不超过补偿款的三分之一)投入本地上市企业,让这些被征地农民拥有上市企业的股权,通过股份分红,弥补农民脱离土地后短期缺乏城市生存能力问题。这样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保护被拆迁方与被征地方的利益。
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条又把拆迁风险推给民众。也就是说公开允许拖欠补偿费现象的存在,“责令”、“追回”“赔偿”需要多长时间?无果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置?根本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拆迁责任方的“地方”根本不承担此条所规定的责任。如果真正对民众负责的“地方”,在出现此条所述的情况时,应该由“地方”上负责垫付补偿款,补偿给被拆迁方与被征地方。不应该让被拆迁人承担被动拆迁的风险。国家可以依法限定征地企业交纳“征地补偿保险金”,在补偿金没有足额到位情况下,不许实行拆迁征地。
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是为房地产商非法榨取被拆迁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表面上看处罚很严,可是“情节严重”由谁来认定?房地产商与评估机构勾结已经是一个路人皆知的事实,罚款风险完全可以由委托方(房地产商)承担,评估方可以放心与房地产商沆瀣一气。九五年,笔者祖传老宅(一百多平方米前后有院落雕梁画栋的老式磨缝青砖临街平房),仅其一抱粗的几根红松房梁的价值就不只普通相等面积的平房,当时市场价三十万以上,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仅仅九千元,而且十五六年还拖欠着,并且已经成为死账。此后主张笔者所住民用住宅楼产权的都主张各自的权利,无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律,只要一有官方参与就都被扭曲了。“情节严重”等于说根本不会存在吊销资质、注册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情节很难严重。
笔者多次在网文中提到古希腊贝壳放逐法,远古时代的欧洲人就懂得,要真正表达民意,必须为民众提供保护隐私的条件。这恰恰是我们特色民主有别于西方民主的关键所在。现在是信息时代,如果真想倾听民意,各地应该设置高度保护隐私的电子民意采集场所,或由电信部门向被拆迁方出售特殊的无记名手机卡,由相关利益方通过此种卡使用随机密码向固定采集民意终端发意见短信,意见短信要由大屏幕显示,并由媒体现场直播。归纳后,由相关被拆迁群体电子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经被拆迁方认可后,即可确定。
传闻许多地方人大,在表决时,常常出现表决器出现故障,改由举手表决的现象。时至今日,我们的选举法也没有规定哪些表决方式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表决结果是无效的。现在许多现象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受即得利益势力制约,不能采用公平的计量、表达手段。比方说全国普遍存在的电力计量不准确问题,因为国家垄断电力企业,这种非法豪取民众电费现象至今没有任何部门过问。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更换上由政府计量部门统一校验合格的电子卡式计量表,就可以彻底解决;供热问题也很简单,在每户入户端,安装上电子温度流量计量表,只按符合供热法定温度的入户流量计费。不符合温度的水不计费即可。这也不是什么技术问题,更不是什么经济问题。此设备的成本是比较低的。现在北方的供热企业,找种种理由,制造种种借口,降低供热水的温度,以降低供热成本。
据2006年某火电厂内部消息,一次事故停供一天,就节省燃煤30余万元。降低供热水温度,能够大大降低供热成本。因为鉴定供热温度是否合格,要由供热企业自行测温,除非已经明显出现体感,是不易检测出不合格的。申请测温后,供热企业来测温时多是晴天的傍中午,艳阳高照,室内温度能够提高三四度,而且只要有一间屋温度够就算合格。如果是天气不太好,在测温前,供热泵房提前增大供水温度与供水量(负责维护供热楼外管线的供热企业常常把入楼阀门不完全打开),待到测温时,几乎没有几个是不合格的。可是居民却切切实实地在挨冻。就在这临界法定供热温度下的徘徊,就能为供热企业节省大量成本。供热企业基层的节能奖就是起这个作用的。
该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商业强拆改为司法强拆。但也是笔者最担心的一点,过去商业强拆导致悲剧,一切还有个指望,尽管国人都知道这强拆仰仗的是什么势力。可幻想仍然还没有破灭。一但与征地具有利益关联的“地方”司法公开介入强拆,民众这最后的自欺欺人的幻想也将破灭。那将是个什么后果,毋言自明。
不能说新条例没有一点进步,可是本质上没有改变。新条例不新,仍然是一个无法保障被拆迁被征地弱势一方利益的条例。甚至还将给一些本已采取较进步拆迁方式的地方提供恢复侵犯被拆迁与被征地方利益借口。笔者个见,此拆迁条例十分不完善,且不明确不具体。草草出台,后患无穷。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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