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统一前后的等级制度
秦的统一是中国历史上标志性时代。秦的崛起基于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标志着“宗法制”的终结,秦始皇统一中国意味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终结——从体制上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君主集权社会”。
首先,西周开始的“宗法制”经过七、八百年的实施已经深入人心,特别是社会底层已经接受,这种制度已经变成一种风俗。让我们更详细地了解一下“宗法制”的内容。
所谓“宗法制”从夏、商以前就已经开始,是“氏族社会”的延续,只是之前没有严格的制度而已。西周从法律上确定了下来,有以下特点: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家族内形成“大宗”和“小宗”的特权等级制度,利于维护封建宗主和领主政权的政治制度。从《左传.桓公二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可以看出其系统的制度。就周王室而言,长子继承王位,长子则为“大宗”,其他儿子则封为“诸侯”,对“周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们的封地又是“大宗”,“诸侯”由嫡长子继承,庶子封为卿、大夫是“小宗”。以此类推,一直到普通平民,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统一的链条,任何人不可逾越。
“宗法制”在文明程度较低的时代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不必要的争执和流血事件的发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加固了封建等级制度,破坏了社会的创新思维,显然有利于统治阶层的利益,特别是为后来的“君主集权社会”培养了“群体思维”。可以说一直影响到现在。“宗法制”可以说是大汉民族从娘胎里就培养了人的不同社会等级。
其次,秦朝是一个与“周天子”之间算不上“宗”的偏远小国,曾为周朝附庸,在秦邑为周王养马,实际上整个家族是周朝的奴隶。前770年,秦襄公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才被封为小诸侯,秦始建国。为了生存,其君主不断征战,励精图治,特别是“商鞅变法”的成功,为秦国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有了向东扩展的资本。“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王充《论衡》)
“商鞅变法”是在战国时期各国不同程度的变法浪潮中诞生的。他主张“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先后两次公布新法(前359和前350年)。其主要内容是:打击贵族集团,推翻“宗法制”,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重视农业生产,实行“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织(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家庭可免徭役赋税),并允许开荒和土地自由买卖;奖励军功,“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对于军人,规定“战斩一首赐爵一级(共二十级),欲为官者五十石”;严格户籍管理,规定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户籍管理制度,十家互相监督,如不告发“奸人”(即犯罪行为),一家犯法,十家连坐。同时,鼓励另立门户,奖勤罚懒;行政管理上推行县制,即“集小都乡邑聚为县”,县的设置是一大创新,彻底废除了封建领主对地方的特权,加强了君主的权力;制订《秦律》;统一思想;统一度量衡;打击商人和游手好闲者等等。秦朝从制度上出现了崭新的一面,生产力自然得到了发展,富民强国落到了实处。在这种制度下,等级制度的特点和周朝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秦朝新政的出现,是在废除“宗法制”的基础上推行的新制度,从社会改良的角度讲,进步意义及大,开辟了“君主集权”的新天地。“商鞅变法”由于没有“思想”方面的规定(其实这是很先进的),加上秦朝又是个短命王朝,商鞅的变革没有进一步地巩固,秦朝灭亡后,除了“郡县制”和“重农抑商”外,其它几乎都被废除。“宗法制”在儒家思想的推崇下,又有进一定的抬头(如长子继承制)。后世各朝结合儒家的思想,对国民进行不断地强化“教育”,终于成功地培养出了中国人的“奴性”。
从秦朝的新政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的等级制度变化很大,从“军工”的角度看,分为二十级,也可以作为其他官员功劳大小的参照。从社会层级的角度看,秦朝(秦始皇之前)有以下等级:王族(特权阶层)、官员(按爵位何功劳大小进入不同的级别)、士(读书人和武士,还没有和官僚正式结合)、农民(比周朝的“平民”更有自由权)、军人(为分得土地而征战,是一个特殊群体)、工匠、商人、奴(家奴;失去土地的农民或工匠,半人身自由;官奴:罪犯和俘虏,无自由)等群体。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主要是农民,但各个群体都在发挥作用。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开始了中国历史上漫长的“君主专之社会”,到西汉的灭亡,以上社会层级中没有“军人”这一级,“士人”逐渐崛起,走向了与做官相结合的道路,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其他层级基本沿袭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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