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吕】四块玉 有感广西“日记门”局长被判13年
-------依据2010年12月15日《南岛晚报》【广西】
“日记门”局长被判13年有感而写
一扇门,一局长,两手拎包坐牢房,一张判令压床响。
人太贪,权便狂,心就痒。
『写于2010年12月16日三亚金银岛海景大酒店监控中心』
【据新华网南宁12月14日电 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
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查: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韩峰利用其先后
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
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
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索取及非法收受
陈某、赵某、王某、高某、董某、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
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
【今年年初,互联网流传“日记门”事件,
当事人韩峰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在网上引起众多关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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