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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执法的“家法”是什么墨非墨

发表于-2010年12月14日 晚上7:38评论-2条

今年下半年由警方执法引起国人热议的事接二连三,有湖北省委门前便衣警察痛揍官太太的“打错门”事件,有广东东莞******双手被铐并辅以麻绳拴绑游街示众事件,有湖南娄底公捕公判事件,引起了国人尤其是广大网民的不满和激动的情绪,纷纷发表种种观点和意见,大多是指责警方的不是,应该说热闹得沸沸扬扬,尤以“打错门”事件一时沸反盈天直至惊动了百般忙碌日理万机的湖北省委书记,直到今天似乎还未进入尾声……

这些事猛的一听一看仿佛都是警方的过错,是在胡整瞎整,是在为所欲为,是“无法无天”,似乎“法”在警方的手里如同齐天大圣孙悟空手中的金箍棒一般,任由指挥要长则长要短则短腰粗则粗要细则细地变化多端,给本该最为严肃的执法罩上了一层迷幻朦胧的五彩大幕,令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北懵懵懂懂一头雾水,不知究竟是警方到底错了没有,倘若有错错在哪里因何而错,这么多天声讨不断、谴责痛斥责骂的文章发了无数,可直到今天依然是糊涂,谁能说清警方到底错了没有、假如有错的话是什么原因导致错误发生呢?

透过这几起事件的表象,冷静深思一下不难发现,这些事件中有一个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或容易忽视的执法标准,或者说是警方内部的“家法”在起作用。打人也罢,游街示众也罢,公捕公判也罢,策划者组织者自然有他们的道理,前提肯定“我”在执法、不违法、肯定是依法行事,不然怎能理直气壮公开实施呢?倘若前提是执法者在违法执法,公务员饭碗如此金贵的今天谁胆敢谁甘愿冒这么大风险为之,那样的话极有可能是脱警服丢饭碗的极不划算买卖,事实也佐证了这个推测。“打错门”事件至今无论警方怎样认真诚恳的道歉,但底线始终没有突破,承认打错了人,但没有说一句“我不能打人”;游街示?******??们只是方式方法不当,没有说这种方法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娄底公捕公判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至今尚无一句对此事表示“不当”或“不妥”说辞。结论只能是,警方在执法中对法律的“度”把握的稍显欠妥而已。但“度”是什么,“度”在哪里,谁能知道,谁能说清?比如说,什么情况下控制犯罪嫌疑人需要手铐,什么情况下需要正铐或背铐和“苏秦背剑”(一些文献中描述:把人的一只手后背,另一只手从肩部反背然后铐在一起)以及铐多长时间,什么情况下需要麻绳捆绑和捆绑时间长短、什么情况下可打翻在地再踹若干脚、什么情况下可戴脚镣、能不能挂牌子游街示众、能不能公捕公判……把这些事关当事人一生或性命攸关的严肃事就应该和现已实施的如嫌疑人报捕批捕拘留关押等比较详细具体的法规规定一样清晰具体明了为好。假如没有这些具体规定,作为执法一方的警方也是难以把握上下两难。不是么,要是有了这么一个清晰明了的法规也不至于出现今天的这样的热闹场面。出了事,孰是孰非一目了然何须这样费尽劳神拉锯式地公婆都说我有理地争执呢?

为减少非警界的国人对警方执法中种种做法表现出的种种不理解或不认同,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产生本不该有激动或冲动情绪甚或对立情绪,也减少警方执法的偏差和失误,使社会安安静静平平安安,让大领导们忙他们本该忙碌的大事急事,国家或有关部门应该尽早公布警方详尽具体的执法标准以供监督执法部门如人大、政府等部门机构和全社会普通公民的监督,于社会各方也于警方皆有利而无害,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明确应该有的道道行行条条框框以减少和杜绝执法走样变形和随意性以及自由度。法律是神圣的,需要全社会的所有人共同维护和遵守,来不得半点丝毫马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执法者更是如此。如若尚无完善规范的警方执法实施细则,客观地说警方难堪尴尬、公众不解在所难免,当下怕是当务之急需要建立这样的一部法规吧。

另一重要问题是警方如若违法谁来认定,谁来处罚。从“打错门”事件来看似乎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公安主管部门说对与错,最后由省委书记来定称。但客观地说不可能每一件事都能惊动省委书记来评判对与错(这样做也很幽默、很滑稽),而由上级公安主管部门认定似乎又有点袒护“子弟兵”和护短之嫌,有运动员裁判员集一身的感觉。因而,应该指定第三方(至少有人大、政协代表参与)机构评判和最终认定。

人类历史进步的潮流推动者文明进步势不可挡,国家正在迈向文明、民主、法制社会和实施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方针,可以肯定地说,带有封建色彩的羞辱、粗暴、和变相折磨等形式对待罪犯或是犯罪嫌疑人的执法理念势必将被文明进步、趋于人性、理性法制而取代。这些年,对待死刑犯注射死亡代替枪决而亡的死刑方式已开始实施,把过去未经法院判定的统称为“罪犯”的改为“犯罪嫌疑人”已成常态,五花大绑挂大牌子游街示众的景观日趋罕见。国家在向文明进步,法治在向文明进步。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正在受到正视和保护。一个人犯了罪(或怀疑有犯罪嫌疑)理当制裁,但他绝不是处处有罪处处有错绝不应该忽视他应有的权利,绝不应该视其为砧板的一块破肉任人随意或肆意地斩剁。这也文明社会和野蛮社会的分水岭和最重要的区别标志,也是先进、文明、民主、法治社会理当抛弃和不齿的。

这两天又传来公安部把“卖*女”成为改为“失足妇女”的新闻,无疑是又向文明进了一小步,也算是可喜的一小步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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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爱情符号点评:

法律尊严的维护,很多时候是在于执行的过程是否得当。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看似简单,可不难发现,目前仍有许多法制机构存在着形形色色的自我保护主义现象。民众的愤慨,在更多时候只是被视而不见的一种声音。至于错于对,是于非,往往换来的就是一句“尚在处理,不便多说”敷衍了事。社会在进步,法制在健全。可遗憾的是,我们一直在崇尚的文明却在无形间被一次又一次“合法”的亵渎。痛定思痛,这怎能不是一种悲哀??

文章评论共[2]个
静月清荷-评论

文章揭示了现实生活中普遍严重存在着的执法犯法现象,并针对这一现像做了相应讨论,读来真实可信,就像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儿一样,不由人不反思。at:2010年12月14日 晚上9:26

墨非墨-评论

感谢编辑的辛苦点评。感谢清荷的跟帖!问好两位!at:2010年12月14日 晚上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