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眼中在看什么?
题记:当一位堂堂七尺男儿,被一群无赖用卑鄙手段逼迫到上街卖身讨说法之时!我们的律师们,你们的眼中在看什么?你们看到的,不是那男儿心中的血和泪,你们看到的,也不是那男儿背井离乡的万般无奈,你们看到的,更不是那男儿的满腔痛苦与怨恨;你们看到的,却只有他那无处伸冤的行为是多么可笑,你们看到的,是他那卖身的行为是不是合法,你们看到的,是自己在这一争论该怎么来变着方的显现自己;这就是你们所能够看见的。你们这些前朝称为状师,今朝的法律护卫,你们的眼中到底在看什么?
男子挂牌当街“卖身”:愿当牛马只图三餐
昨日中午12时许,从甘肃省嘉峪关市来津的农民常卫仓胸前挂着“我卖我”的牌子,在河西区乐园门口当街“卖”起了自己。
据常卫仓介绍,他今年33岁,原是嘉峪关市某厂工人,1992年辞职后回到山西华县金惠乡的老家当起了农民。常卫仓称,由于自己为人耿直,得罪了当地的地痞,从而饱受了这些人的无端攻击和迫害。“1997年10月,村里有一家人丢失了2000多斤粮食和几只羊,这些人便诬陷是我偷的,全村的村民也开始疏远我。尽管后来有村民向当地有关部门写信举报了盗贼,但那些地痞们对我的攻击却更加变本加厉。2000年国庆前夕,地痞们用铁丝反扣住我的家门,放火点着了我的住处,我拼尽全力才冲出火海,但是房子已经被烧光。由于没钱打官司,只好来津打工挣钱。”
常卫仓说:“来津后我没找到工作,身上的钱也花光了。”已经开始沿街拾破烂的常卫仓昨日上午突然想出了把自己卖掉的办法。他在自己的“卖身契”上写道:我在万般无奈下,为了能活下去等到“拨云见日”的那一天,特将自己卖给“您”,愿当牛马使唤,只图一日三餐吃饱活下去。他表示:“准确地说,谁给我钱打官司,我就卖给谁。”
就常卫仓“出卖”自己的行为,有律师认为,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随意买卖的;常卫仓“出卖”自己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强行法”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的现行公共秩序和道德风俗。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常卫仓“出卖”自己属于个人自愿行为,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男子挂牌当街“卖身”:愿当牛马只图三餐。这是多么令人值得深思的一个标题,我想“卖身”一词的含义是多么的深,观看的读友各位心中都有一本帐!
“卖身”一词的出处,我这里大胆地有这样一个新解,今日我拿出来用上一用。“卖身”它在《现代汉语词典》1982年版中是这样的解释:“卖身,是指旧社会中因生活所迫把自己或妻子儿女等卖给别人。”我不知道今天的现代汉语词典又是什么样的解释。但我想应该是差不多把!这里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第一:我的大胆新解。词典里定义了“卖身”的出处来源于旧社会,我不这样看。他的含义过分模糊,真正的出处应该出自于暴政昏君不管百姓的时代!当然,我这里不是要跟各位汉语学家来细谈某个词的出处。
第二:“卖身”在法律中该怎样定义?一位顾客去商店购买一件商品,如果双方在以公平,合理,互不欺骗的前提下,在顾客对该件商品满意的条件下,购买了该商品,也就是说该顾客从钱货交换的那一刻起,该商品的支配权就从商人本身转移到了顾客手中。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这样套用这份公式呢?“卖身”者本身即是商人也是商品,他在无奈的情况下,销价出售自己。如果这时出现一位“顾客”在满足“卖身”者本身提出的“愿当牛马只图三餐”的低价条件的话,双方就可以进行“商品”交易了,那在交易成功后,是不是这位“顾客”就正式拥有这个“商品”了呢?他是不是就这样的可以凭借个人意旨去支配“商品”。我想没有任何人可以去争论他的支配权。此刻的“卖身”者只是“商品”而“顾客”所拥有的正是合法的对“商品”的支配权!多么可笑的一个结果呀。又是多么另人悲痛的事实呀!如果此刻任何一个异国者看见这样一个公式,他能想象道的是什么: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可他所谓的人民却在一般无赖的卑鄙行为下受到了迫害,他的村里人对他的“行为”所谓的“偷窃”行为,在明知真相的前提下选择的是疏远;在一些有着良心的同人帮助下,他迎来的是胆大妄为的火光之灾。无奈的“人民”只有“背井离乡”在诉冤无处的时候将自己最宝贵的自由和自尊贱卖成低价的“商品”。想象一下把,所谓的人民公仆,所谓的同村人,所谓的打击罪犯的人民护卫们。在这件“商品”的成型过程中你们的所作所为!
如果说上面的话是对那些所谓的人的说的,那下面的话,我会更认真,更愤怒地对你们说:“你们的眼中在看什么?”当一位堂堂七尺男儿,被一群无赖用卑鄙手段逼迫到上街卖身讨说法之时!我们的律师们,你们的眼中在看什么?你们看到的,不是那男儿心中的血和泪,你们看到的,也不是那男儿背井离乡的万般无奈,你们看到的,更不是那男儿的满腔痛苦与怨恨;你们看到的,却只有他那无处伸冤的行为是多么可笑,你们看到的,是他那卖身的行为是不是合法,你们看到的,是自己在这一争论中怎么来变着方的显示自己;这就是你们所能看见的。你们这些前朝称为状师,今朝的法律护卫,你们的眼中到底在看什么?
是法律的漏洞还是你们眼中只有金钱,却没有一颗正义的心!我不知道该怎么去说你们的笨!如果说是前者,是法律的漏洞,那我无话可说,但我想在这起上诉案件中,好象还正好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把!那么显然属于后者了!那么我还真的说你们笨也!正义的心,我不知道你们还有没有,但我想勇敢创业精明的头商业头脑你们是一定没有了!别发火!看下去!
在这一方面,你们还真是没有头脑,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不断的完善,可以这么说,我们的司法绝对不输自称民主的美国。但在头脑方面,美国的律师可就胜尔等百倍!有事实为证据:我想最为称道的就是那起“肯德鸡烫伤美一妇人获得巨额赔偿的事件把”仅仅只是一个小小的烫伤,当时有多少位律师“闻伤而动”自愿帮忙打官司!他们为了什么?是为了帮自己的国民伸张正义?维护民众权益?我们心知肚明!最后的获益人中却一定有他们的身影!
还有一起,如果你说肯德鸡是国际大公司当然有的赔,那么这一起呢?当时是校的一位讲师去美国办事,在路上不小心被车子稍微擦了一下,也就衣服破了些,手背破了点皮。自己也没有在意,就回国了。可笑的就是,当他回到中国,却连续接到数个国际电话,都是一位美国律师的!他在电话中说,他愿意帮忙打官司,讲师声称不必了,但这位律师可真是毅力惊人,连续播打讲师的电话,终于得到了讲师的委托,结果这位律师却在这场小小的车祸中为自己赚到了5000美金的费用,讲师也获得了5000美金的赔偿!
多么可笑的事件呀,一件擦破的衬衫,仅仅受小伤的手,却能获得这样的赔偿,却能这样得到一位律师,数度跨国的电话来请求你去委托他打一场委托人自己都不曾在意的官司!这是什么样的想法,这是怎么样的做法?
可眼前呢?在回到这件“卖身”事件中,“有律师认为,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随意买卖的;常卫仓“出卖”自己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强行法”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的现行公共秩序和道德风俗。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常卫仓“出卖”自己属于个人自愿行为,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这几位“有律师”们,你们的眼中在看什么?是否也该看看自己的心,是不是还存在着那颗维护法律天平的的心?如果已经丢失,那就拍拍自己的脑袋把,看看眼前的局势,人才竞争激烈的今天,你身后追赶的人潮是不是快将你淹没,为什么不学着动动脑子把握眼前的一个机会,也许,不,不对,在这里该用一定,是的,是一定可以名利双收的机会去为自己挣分天下呢!
想想把!在这件“卖身”的商品中,参与了的你们呀,想想你们的眼中在看什么!-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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