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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步笑百步尔!褦襶子

发表于-2010年09月18日 中午2:33评论-9条

国人常常嘲笑朝鲜没有国际网络(切断国内网络与internet的连接),电视、广播都被官方控制,民众没有知情权,没有话语权,贪腐现象严重,体制落后愚昧。我们在同情朝鲜人民时,可曾感觉到自己的可怜!我想绝大多数的中国网民提到朝鲜时,会感到自豪的。过去笔者也曾自豪过,可是当笔者对于网络知道得越来越多时,这种自豪就越来越萎缩。最近笔者找到一个世界中文网址大全的网站,240多家网站几乎百分之九十多都打不开,换了几个网吧与单位上网电脑仍然如此。把此网址发给全国各地部分网友,情况依然大致相同。当笔者把寥寥无几的能打开的网站一比较发现,这些网站都是些招生留学,商务广告网站,没有半点涉及中国舆情的内容。于是印证了过去的一种传闻,感受到了中国网络“管理”的力度。

本城,有线电视开通凤凰卫视台,必须持党员领导干部证件才能开通。咨询过其他城市,也有许多城市都有这种情况。我们的社会一边在大喊保护国人的知情权,一边在剪断国人知情的途径。这让许多国人越来越感觉到一种受愚弄的滋味。

现在连港、澳、台网站都多数打不开。这难道就是中国的一国两制?网络管理本来是种信息文明,可是中国网络管理的工具性让中国信息文明大踏步地倒退。伴随着舆情导致的公仆落马现象的增多,网络限制越来越严格。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新的管理机制巧得很,大多是有利于保护公仆“隐私”。

改革开放,至少在客观上中国文明发生了显著进步。伴随着缓慢的思想解放,中国虽然代价惨重却仍然创造出了许多经济奇迹。然而近两三年,改革停滞与走下坡路的迹象越来越明显。观念上的大倒退,已经开始导致经济陷入困境。从中国相关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受即得利益阶层与域外投资者的抵制缩水甚至夭亡开始,国内外即得利益群体开始左右中国政局,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立法越来越有利于保护即得利益群体。先是修改信访条例阻塞言路断绝民众的希望。继而修改代表法,修正案第十九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同时,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这种修定,至少可以说是滞后于中国改革发展步伐的。让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的代表们,监督掌握他们生路的政府,结果如何毋庸讳言。这条规定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可是在中国目前体制下,有哪些“专款专用”能够真正落实?保障到什么程度?这不明摆着给地方各级政府控制“人大”提供体制依据么!

中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向来“特色”,选民绝大部分不知道哪些代表是自己选的就“被代表”了,代表也很少下去了解舆情。近年来,许多“人大”代表为了个人利益成了即得利益阶层的代言人,甚至众多“即得利益阶层”通过种种手段进入“人大”代表行列。许多地方新贵,挖门盗洞地往“人大”与“政协”队伍里钻,其相当一部分人不是为了替民请命,替民作主,而是为了跻身利益链从而谋取更大的利益,并为其不正当的行为谋取保护伞。在我国,人大代表与政协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制度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政协代表在任职期间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除非经过本级人大、政协主[xi]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对“人大”与“政协”代表进行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特殊身份如今也成了“商品”。

网上一查,“人大”代表与“政协”代表胡作非为已经不是个案。那么“人大”与“政协”代表就没有人能管了吗?当然不是。正是因为这类的代表越来越多,虽然司法部门法办他们需要通过必要的程序,可只要证据确凿“人大”与“政协”也不能长时间阻止。而“人大”与“政协”又具有法定的监督权,“人大”还具有立法权。地方上那些自己也并不干净的公仆们,同样受制于“人大”。在时下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这就为此类人大代表们与地方势力之间利益交换提供了条件。经济上受制于地方政府,成员在地方权贵手中有短处,还拿什么行使监督职责!因此上至全国“人大”、“政协”下至地方各级“人大”、“政协”,阻碍即得利益群体谋取利益、惩治其非法行为的议案常常难以通过。保护民众利益的议案与立法常常被通过文字游戏弄成无法落实的空头条款。国家干部财产公示议案多次在全国人大被否决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利于公仆们利益的方面,就急于与国际接轨,不利于其利益的方面就搞中国特色。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俄罗斯这个中国过去的老大哥都开始官员财产公示了。并且俄罗斯还采取强制措施,拒绝财产公示要被免职,并且有可能被立案侦查。而在打着代表中国民众利益的人民代表面前,解决与民众利益对立的官员贪腐问题的官员私有财产公示制度却始终得不到通过。

经济犯罪取消死刑更是典型的“人大”代表即得利益群体利益的实证。此法最大的受益者就是贪官污吏。如果全国都取消死刑,那从人类进步的角度可以被接受。唯独取消经济犯罪者死刑,有点太赤luo裸了吧(什么人有经济犯罪的资格呢?)。这方面可以把贪污或者非法谋取财物的死刑数额标准提高一些(目前是10万①,实际上已经是个废止的标准),将“情节特别严重”这种模糊概念明确下来,最大限度地约束“自由裁量权”,直至死刑在中国废除。这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准则。类似立法近年来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亟待改革。

目前我们的社会有一种模糊观念,把改变视作改革。改革是种社会进步,而改变却未必一定是社会的进步。象清朝那时候的改革,不改还好,改革之前高级官员还是满汉参半,一改反而是满族占了3/4,成了“皇族亲贵内阁”了。不是新的东西就一定是好的,新的社会事物出现要看它是否有利于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是那就是改革,如果不是那只能算作“改变”。

我们的社会目前的问题还不止这些,所以我们没有资格嘲笑朝鲜。朝鲜也并非一无是处,朝鲜对于教育的观念(当然思想控制除外)还是比较进步的。而且这种观念仍影响着中国境内的朝鲜族,笔者因为业务关系,时常接触朝鲜族中学的学生,在时下中国学生无老无少风气盛行的情形下,那些顶淘气的朝鲜族学生却仍能做到见到老师先行礼后说话。因此我们今天嘲笑朝鲜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尔②。

①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五十步笑百步”一词出自《孟子?梁惠王上》,当中的“五十步笑百步”是指打仗时候向后逃跑五十步的人嘲笑向后逃跑一百步的人胆小。词语流传至今,用以比喻现在的某些人嘲笑他人的不足或过失,却没有反思到自己也有这样的不足或过失,只是程度要比别人轻一些罢了。“五十步笑百步”是一种没有自知之明的表现。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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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水哥来了点评:

曾经有个企业的大老板跟我是说过,中国政府不该开通了“英特网”,我吃惊不小!如今你的文章告诉我们,还有“频闭”这一招,不得不佩服!但是文章中提到的“人大”和“政协”代表的监督问题,我本人认为不能否认党的作用!至于“五十步笑一百步”的问题,我们让读者自己去判断!谢谢作者来文!

文章评论共[9]个
尘世祥人-评论

值得思索的话题,看了颇受教益!问候朋友!at:2010年09月18日 晚上7:01

尘世祥人-回复另外,希望朋友多为朝廷送德,不要与领导过不去。 at:2010年09月18日 晚上7:03

褦襶子-回复感谢光临,晚安。 at:2010年09月18日 晚上9:22

理野-评论

我们可以嘲笑任何一个国家,因为他们不懂得一个精典的故事:掩耳盗铃!问好褦襶子先生,保重,平安,小和尚为你击鼓(:002)(:002)(:002)at:2010年09月19日 凌晨2:16

褦襶子-回复谢谢,让我们祈祷每一个国人都能平安。就象和美是用战争换来的,平安是用斗争争取的。——在美国波士顿犹太大屠杀纪念碑上,一个叫马丁的德国牧师留下了沉痛的忏悔之语:“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工会会员,我不是工会会员,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中国人正是不懂这个道理,老每每付出更惨重的代价。谨祝久祺! at:2010年09月19日 早上8:13

子午书简-评论

(:002)(:002)(:002)(:162)(:162),问好先生!at:2010年09月19日 早上8:46

褦襶子-回复感谢关注,午安。 at:2010年09月19日 中午12:45

古刹昏鸦-评论

看先生的文章,就是痛快!at:2010年10月14日 下午4:53

褦襶子-回复感谢鼓励,晚安。 at:2010年10月14日 晚上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