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狗与人的现实生活关系之密切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人狗不分。义犬、异犬、爱狗之人的故事虽然经久不衰,可是狗毕竟也还是人类的朋友,个别对狗的昵称如“宝贝”“心肝”等也都还属于中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导致的暴富户的激增,独生子女政策与中国人口的日趋老龄化,养狗之风盛行。暴富户以之炫耀财富,权贵以之展示特权,孤独的老人以之“相依为命”,平民百姓也多为了赶时髦竞相养起狗来。改革开放前,为了预防狂犬病,城市里是不准养狗的,即便有谁家养了狗也多“深藏不露”,打狗的风声紧时,还要送到乡下躲避躲避。绝少有敢公开把狗“示众”的。
改革开放才几十年,刚刚才解决温饱的国人,立刻就忘了曾经清贫的生活。挥霍之风举世闻名,赶超欧美等富裕国家,成了世界上属一属二的奢侈品消费大国。其挥金如土的“豪放”震惊全球。甚至连美国这样的世界头号的经济富裕强国,都被掀的风雨飘摇。狗的“特权”已经凌驾于许多平民百姓之上。
1990年厦门航空公司空难,当时的国家赔偿才几千元。而同时期北京狗市的宠物犬都几十万元。刚刚改革开放才十多年,中国人就把几代人流血牺牲抛掉的“华人与狗不许入内”
的帽子,自己重新戴到头上。在国内外舆论抨击下,当时的官方狠了狠心终于把空难赔偿提高万元以上。可还是比狗的价钱低得多得多。当时国人感到尊严受到污辱,关于人的价值问题从此成了人们争议的焦点。然而争议来争议去,人的价值却在国人心目中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变化,相反狗的价值却显著提升。
前不久,笔者写了一篇阐述狗患的文章《华人与狗皆可入内》,可是许多网友的“民族自尊”不愿意接受这几个字。足见阿q精神在国人心目中的根深蒂固。当年鲁迅先生从残酷的社会现实中提炼出国粹“阿q精神”,从此中国人为了民族解放前赴后继,可奋斗了近一个世纪,国人仍然需要以阿q精神来自欺欺人。领土主权受到侵犯,为了“世界和平”忍了;领海主权受到侵犯,为了“共同开发”忍了;港、澳、台与国际华人因保钓受辱、殉国,为了“保持一致”整体失声;侨民遭所在国的屠戮,为了“互不干涉内政”袖手旁观……不知道现在还如何解释丧权辱国,如何理解“攘外必先安内”;改革开放辉煌成就是建立在数以亿计的廉价的中国劳工的血汗之上的。三十多年,公仆、新贵族的特权激增,唯独中国劳工的待遇总是“解名尽处是孙山”,没有本质的起色。工人们终于忍受不了外资企业的盘剥发动罢工,可是却被曾经领导工人罢工起家的官家告知,工人罢工的权利被取消了,相关保护劳工利益的立法,始终倍受抵制,犹抱琵琶难见全貌。“接班人”教育培养出来的国人 “被以大局为重”“河蟹”了。温顺善良的国人,不敢再争什么合法权益。于是便特别关注起狗的权益来。以至于狗的地位,日益显赫,达到了与人“并驾齐驱”。
前些年笔者所在学校进行学生自然情况调查,许多学生都把家中的狗填到家庭人口栏内。于是笔者质问一个学生:“你家到底几口人?”哪知道那个学生神情严肃地回答:“我家四口人,我爸、我妈、我和狗。”我当时气愤地责怪那个学生,狗怎么能算作家庭成员呢!这个学生说他妈把狗叫作儿子,让他管狗叫弟弟。
日前,笔者在江畔散步。一个女人牵着一条狗,她在甬路的一侧,狗在甬路的另一侧。牵狗的绳索把路拦断,一个年轻的男中学生,为了通过在狗的附近跺了下脚驱赶狗,结果那个女人马上把狗抱了起来,嘴里一边说着:“儿子,不怕,不怕”,一边拉住那个男学生不让人家走,说是她的狗被吓着了,要让那个男学生领她的狗去看病。在周围人的谴责下,那个女人终于放了手。男学生临走时说了句脏话:“狗×的”,牵狗的女人听了又去伸手抓那个男孩子,大喊:“你别走,(冲着围观的人)他骂人!”。那个男学生说了句话,周围的人先是失声,随后哄堂大笑。牵狗的女人也红着脸急速走开了。男学生说:“狗不×你,你怎么会生出狗儿子来……”
近些年,狗与人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地被主人宠爱,“身份”与主人“并驾齐驱”了,而且堂而皇之地成了社会中的主角。许多公共场所,随处可见狗被散放,狗粪到处无人收拾还是其次,行人遭受狗攻击的事时有发生。一位四川女网友,在晨练就被大型狗扑到,咬得遍体鳞伤,虽然后来法院判决狗的主人败诉,赔偿医药费,可是狗的主人却诡辩说狗是那个早晨放狗的人的(实际上放狗的人是狗的真正主人雇来饲养那条狗的),而放狗的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判决了成了一纸空文,无法执行。
有材料显示,目前死亡率排行前五名的传染性疾病是:狂犬病、肺结核、艾滋病、乙肝、流行性乙型脑炎。狗患已经成为危害国人生活的第一大公害。据相关信息显示,近年来因被狗咬伤感染狂犬病导致死亡的人数在逐年巨增,死亡率远远超过非典型性肺炎、甲流、口蹄疫、禽流感甚至艾滋病等,成为令人恐慌的传染病之首,为所有传染病中死亡率最高的疾病。然而目前政府没有任何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国人不被狗伤害。有舆论说关注世人对待狗的态度,言外之意维护狗的权利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甚至还拿出什么名人名言来佐证。难道“华人与狗皆可入内”的文明能一雪“华人与狗不可入内”的耻辱?我想当年国人愤怒的是洋人把华人与狗相提并论,并不是华人与狗不能一同进公园。可是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被当初贫穷的国人视为与之相提并论为耻辱的狗,在现实生活里与人的关系又如何呢?如果说爱狗是国人善的表现,社会文明的进步,那么面对那些生活不如狗的国人与被狗伤害送掉性命的人,善在哪里?难道忽视人的权益,把狗的权益凌驾于人的权益之上也是中国特色的文明?
小的时候,常常看到城区的打狗人员一出现,有狗的人家惶恐地把狗到处藏,甚至早早闻说打狗就把狗送到乡下。即使养狗,也是栓在院子里,不敢放开,甚至不敢用绳索牵出院子。那时打狗的人员都是“街道”临时雇来的,带个袖标就令养狗的人家闻风丧胆了。谁家的狗要是咬了人,主人会立即主动地领被咬的人去打狂犬疫苗。而且也绝少听说因为打了狂疫苗后再感染狂犬病死亡的。几十年的“进步”是,任由狗在城市内威胁市民的安全没有再敢打狗的了,狂犬疫苗也频频出现假货,间接导致被狗咬的人死亡。
改革开放后,不但国人养犬的数量暴增。而且犬的类型也花样翻新。几乎世界上所有的犬种在中国都能找到。中国狗市上的犬价更是惊人,《中国名人名犬集锦》一书中第98页,鹰叭犬王大帝标价1000万美金,这是目前国内最贵的观赏犬。许多名贵犬种市价也都在七八十万元左右。稍稍象样的一点宠物犬市价就得三四十万元。这种价位还不是最新的,因为无法查到最新犬市价位。可即使这种并不能代表最新最高的狗市价位的狗的价格,也是令当今大多数国人一生想都不敢想的数目。因为一条狗的价格,要超过一个普通工薪阶层终生不吃不喝不消费所能积攒的收入总和,而且还得是一个在城市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工薪阶层。并且这还如同时下养车族一样,许多国人买得起车养不起车。时下养狗的人,有许多狗的生活水平比狗的主人生活水平还要高。一些国人领着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拿着社会捐助,却为宠物狗提供奢侈的生活。
而今中国人生活中的狗,已经到了严重干扰国人正常生活秩序的地步了。日前,郑州市沙口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了这样一幕:斑马线上,一辆出租车与一只正过马路的德国黑贝牧羊母犬相撞,狗当场被撞飞。事情发生后,出租车但被随后追上的几个人拦下。郑州市民张先生和妻子、朋友3人怒气冲冲,指责出租车司机夏先生撞死了自家的狗。
夏先生认为自己压根儿没看见狗过马路,张先生认为司机必须赔偿。双方协调不成,有人拨打了110。之后,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事故民警赶到时,双方已因口角之争闹到派出所,而此时狗已死亡。
事故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勘验现场后,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当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夏先生负事故全责。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事故认定书上,“当事人姓名”一栏,一边是司机夏先生的名字,一边却赫然写着“狗”,并且只有夏先生的签名,缺少狗主人张先生的签名。两个月后,夏先生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狗主人张先生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5万元。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车狗相撞引发的赔偿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车狗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以及如何赔偿成为纠纷争论的焦点。各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然而却由于受舆论影响,多倾向于“狗的权利”。即便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也慑于网络暴力,各打五十大板。一些沽名钓誉者,大肆探讨什么狗有没有路权与生命权。狗当然在它的生活范围内有路权与生命权,可是将狗的路权、生命权与人的路权、生命权对立起来就不是什么文明,而是地道的坠落。
北京闫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却被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弄得险些车毁人亡。受到重伤身体残疾的闫先生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的,便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首都公司赔偿闫先生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修车费、拖车费、轮椅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8.*4万余元。这是发生在北京,还比较正规。如果发生在其他地方,受利益驱使钱权交易将责任推给没有赔偿能力的狗的主人并不乏实例,当事人岂不是白白受到伤害,无处讨公道!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第一,车撞死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不予受理;第二,公路、国道上根本不允许跑狗,在公路上车撞死狗白撞,不应该赔偿。可是各地相关部门或出于标新立异,或惧怕网络暴力,基本没有敢如此执行的。
哈尔滨市交警部门就曾作出解释:宠物被撞,属于交通事故。既然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事故的处理中就要以责论处,而认定责任要看驾驶员有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道的权利,如果发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有过错;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比较大的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这等于变相承认了狗可在公路上随意乱窜。既然狗没有上道(市区公路)的权利,又何来撞狗的责任。即便驾驶员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该承担交通安全违法的责任,而不是承担什么赔偿狗的责任。公路对于汽车行人来讲,如同火车对于铁道。属于特定活动范围,而狗则不属于这个范围内的活动主体。只有这个范围内的活动的主体之间才互相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居然还有律师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狗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既然被撞死,对狗主人来说肯定是一种财产损失,所以定性为交通事故是有法可依的。如果说机动车撞人有责,撞狗就是“撞了白撞”,就体现不出对待生命的平等。并举例说,狗把人咬了,狗主人是要负监护方面的法律责任的,反过来被车撞死了白撞,这是对动物的一种不公平待遇。”这种观点是典型的逻辑混乱。
狗是一有生命的财产,可是属于不属于那种可以上道的与人类存在共同交通关系的财产(被货车拉载的这类动物,或者由人抱在怀里的这类动物)?《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财产的概念是,行人、车辆所负载的与人类存在着共同交通关系的财产。倘若依照这位律师的观念,猪、狗、牛、羊、鸡、鸭等人类饲养的非野生动物都可以上道,即使司机没有违犯交通安全法规,那公路交通还是交通吗?有观点辩解说没有承认这些动物有上路权呀!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该律师的观点就是司机有义务在市区内的公路上规避动物,否则就要承担责任,那就等于承认动物们有上市区公路的权力。因为,作为自然人,法律责任是针对合法行为主体的。“猪、狗、牛、羊、鸡、鸭等人类饲养的非野生动物”能不能作为交通行为主体,姑且搁置。就算是能被认同为交通行为主体,就交通而言,它们能属于合法行为主体吗?再换个角度,就合法行为主体——人的财产而言,动物们在公路乱窜,等于拥有人没有保护好自己的财产,自然由所有人自己负责。尤如一个行人在路上,因为没有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将一件东西掉在公路上,路上的司机有义务规避这种“财产”吗?需要规避与有义务规避是两个概念。
在对于狗的问题上,国人常常把道德概念与法律概念混淆。对于狗等宠物目前还只是属于人类的财产,不具备法律的生命概念。就时代文明而言,所有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狗这种与人类关系密切的生命自然更应该得到尊重。可尊重的方式是其拥有人不将其置于公路之类的危险境地。让撞狗的司机对狗的主人让狗上公路这种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于纵容违法。就道德意识而言,即使狗违法上路了,基于对生命的尊重,撞了狗也应该停车。可是其不停车也只能承受道德谴责,而不是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在撞狗问题上侈谈生命平等,是明显的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倘若真如那位律师的“生命平等”概念,所有屠宰厂的工人都得为动物们偿命。因为剥夺人的生命是要偿命的。
说“撞了白撞”体现不出生命平等,那破坏这种生命平等的也是狗的主人。因为动物是没有安全意识的,作为狗的主人对所饲养的动物有责任使其回避不安全的因素。那位律师先生认为,狗把人咬了,狗主人是要负监护方面的法律责任的,反过来被车撞死了白撞,这是对动物的一种不公平待遇。这也是一种狡辩。“狗把人咬了,狗主人是要负监护方面的法律责任”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狗是在公共场所咬了人,或者咬了合法进入狗与其主人共同生活空间的。如果窃贼夜入狗的主人家,被狗咬伤,难道还要狗的主人承担监护责任不成?同理,对于非法独自窜于公路的狗(没有被牵着),它即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主体,也不属于交通事故所承担赔偿财产责任的范畴。狗在公路上所发生一切意外,都应由狗的主人承担法律财产责任。
各地在处理涉狗交通事故中如此丧失理性,网络暴力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网络媒体可以依法监督,但不能依照网民的意识要胁第三方。成都撞狗出租车司机就曾遭到人肉搜索,该司机被施加了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就是因为如此被乱用,才受到质疑。人肉搜索在制约社会丑恶现象的同时,已经成了暴民政治的表现形式,这就为那些对网络舆论恨之入骨的贪官污吏提供了依法取缔“人肉搜索”的借口。
目前许多城市处理狗与被伤害者之间矛盾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狗有没有办证。如果办了证,狗的主人就会减轻甚至不承担责任。然而不用说是养狗证,时下有什么证花钱不能办?许多城市为狗办理证件的部门,只管收钱。你交了钱就给你办证,让你的养狗行为合法化。至于法律法规对于城市养狗的规定完全被金钱取代。国人学来了西方国家关于对待动物的文明态度的形式,却没有学到其精髓,笔者在《狗患源于人心》与《华人与狗皆可入内》两篇关于狗患的文章中,较具体地介绍了国外关于宠物狗的管理理念与方式。一个以牺牲人的利益,倡导“狗文明”的社会,不是文明的进步,而是一种堕落。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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