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60年来,我们只知道怎样选举人大代表,就不晓得如何罢免人大代表,脑海中连这种想法也不存在。对那些“花瓶代表”、“哑巴代表”、“举手代表”,甚至是为富不仁、男盗女娼的人大代表也只能在背地里敢怒不敢言。
杭州张建中这个“刁民”好样的,他不愧是个尽责的好公民,给全国民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民主课,给全国选民提了个醒:我们有权罢免人大代表!
我们不是动机论者,杭州市民张建中发动64名选民牵头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喜得宝公司董事长赵之毅。正是这个“喜得宝”强拆了张建中的祖产,这不过是一个普通房产纠纷的私人恩怨,但他的效果却是全国瞩目的一场政治诉求,直戳那些心怀鬼胎的人大代表,提醒民众如何有效的行使民主权利。张建中率领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头开得好!
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候选人超过全体选民25%的选票即当选,但罢免县区级人大代表则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超过全体选民50%的票数。这条法律告诉我们,罢免一个人大代表比选举一个人大代表要困难一倍。
按照《代表法》规定,县区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启动罢免程序。但是,张建中已经收集到64名选民的签名,原本可以进行罢免程序,但因为是这些选民大部分并不在赵之毅选区之内,没有达到法定的50人标准,故该罢免不成立。这无异是给选民设置一个障碍,有谁能准确无误地说出某个人大代表是在哪个选区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罢免程序跟选举程序不同,其启动虽能由选民提请,但相关法律没有对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而不少地方性法规往往对罢免程序启动设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会或者主[xi]团事先作出调查并确认罢免理由,这意味着他们拥有了否决权,罢免的主动权不在选民手中。
这些地方法规又给公民使用民主程序架设了无法逾越的栅栏,只有罢免申请权,没有罢免主动权,这种民主等于虚设,中看不中用。法律规定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就能有效地罢免该人大代表。现在又在罢免程序启动上设定了前提,这不是漠视选民使用民主这一权利么?
一场由房产所有权纠纷引发的罢免人大代表风波虽已告一段落,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我们的民主意识是否有些锈蚀,中国人摸索民主差不多有上百年的历史了,自以为对民主的精髓颇为了解,偏偏在罢免人大代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不知不觉、后知后觉这个层次上,要不是杭州市民张建中给我们提了个醒,呼唤出我们的公民意识,我们现在还对那些“红皮白心”不作为的人大代表满怀抱怨不知道去罢免他们呢。
其次是对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以及在现实中的操作可行性是否到了必需修改的时候了?要改变选举容易罢免难的现状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至少,选举的难度跟罢免的难度旗鼓相当才能彰显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的相对公平性。
为牵头罢免不称职的人大代表张建中和64名签字的杭州市民给予最崇高的敬意!(20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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