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和巡逻警车在有些方面有共同特点,都是24小时频繁出现在街头巷尾。如果警民进行合作,宜春城区400余辆出租车都能安装上闪烁的警示灯,在警方的指导下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义务巡逻,几百名出租车司机充当义务巡逻员为警方提供线索,那么宜春城区就会有天罗地网的巡逻队伍,全方位、全视角地进行城区治安防控。(《赣西晚报》7月30日)
宜春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积极探索治安防控的做法很好,值得肯定,但给400余辆出租车装警示灯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警示灯使用公安部门有严格的规定,不是宜春公安想给谁就给谁,公安使用的警示灯如同部队的服装一样,是军人的特有标志。如果任意使用,就会造成警示灯管理混乱,进而失去严肃性。同时也为个别出租车违反交通法规留下制度出口。
其次,出租车是以赢利为目的,不可能像警方那样,虽然出租车是24小时运行,但只是义务巡逻员。他们只能在不影响其生意的前提下配合,如果硬让他们装上警灯巡逻,就有绑架的嫌疑,也明显违背经营者的意志。
再次,既使400余辆出租车都装上警示灯,也未必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因为犯罪分子明白,出租车司机必定不是公安人员,无论是从装备还是技能上讲,都和公安人员有很大区别。就像大街上的行人一样,其威慑力是有限的。
再说了,满大街的警灯闪烁容易给市民产生错觉,也不便于交通管理,有时还会让人当成儿戏。与其给出租车装警灯,不如给出租车安装能及时提供线索并配合警方行动的通信设施,给他们在协助警方追捕时一些交通特权或者经济补偿。
法制社会必需依法行事,宜春警方的初衷是好的,如果缺乏周密的调查论证,只怕会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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