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照领,官照当,钱照贪!”7月19日,有网民反映,湖北省大悟县宣化店镇丁桥村原村支部书记王某被判刑后仍在职,并且独揽大权谋私利。宣化店镇政府回函称其早已被撤职,只是留在村支部工作,王某“仍在职”是群众的“错觉”。(《西安晚报》7月23日)
一位伟人说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在宣化店镇政府官员眼里怎么就变得灰暗了。一个因犯贪污罪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的罪犯,怎么能留在村支部工作。 根据《中国共[chan*]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 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原村支书王某犯的是贪污罪,是《中国共[chan*]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被判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干部,应当在被开除党籍之列。
事情已经很明白,造成群众错觉的不是群众而是宣化店镇政府。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写得明明白白,王某这样的党员早就应当开除出党,而宣化店镇党委没有开除王某。其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有谁在为王某窜通说情。不查清这个问题,就找不出群众产生“错觉”的真正原因。
如果在王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镇党委按组织原则办事,及时开除王某的党籍。并把这一处理结果通知全体党员,就不会出现一位张姓村民委员说的“现在的村委书记仍是王某”,并称“王书记视察村里工作去了”。并且对王某获刑一事不知晓的尴尬局面。
一个被人民法院判过刑的人,虽然没有在监狱内服刑,但是在监外服刑,是受监视之罪犯。把一个罪犯留在党组织内工作,是镇政府的无知还是有人在故意法外开恩。
在出现重大问题时有些地方政府总是把问题推脱给“不明真相的群众”,宣化店镇政府也没有跳出这个窠臼。事实胜于雄辩,如果王某在村里没有实际掌握权力,没有对村里的重大事项颐指气使,群众何来“错觉”。在铁的事实面前,镇政府的解释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这种游戏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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