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烟雨人 ▷

与朋友们分享喜悦良约之意

发表于-2010年07月25日 上午11:50评论-1条

合川区人民法院(2010)合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不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因此,我上诉合川区司法局克扣法律援助办案津贴,在二审法院承办法官依法指导下,现已结案:由被上诉人如诉请给付上诉人的被扣去的法律援助津贴。是非过错由历史去评说。我特地将这一结案的喜悦告诉朋友们,与大家共同分享。

6月23日上午11时许,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打电话告诉我说:“你上诉合川区司法局的上诉状已看了,你的观点是正确的。我一中院已把这一观点告诉了被上诉人,他们已同意将扣去你的法律援助办案津贴如实退还你,请你支持我们的工作。”我说:“法官同志,我上诉司法局绝不是为了这几百元钱,主要是讨说法,一个法律部门对基本的法律、事实都不顾,还和一 审法院配合驳回我的请求,简直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区县的情况我们清楚,这就不谈了。其实,被上诉人把钱退给你,这面子他也是难受而不光彩的。你看,还是支持一下工作,把这案就这样处理。”“我就听你法官的一句话。”“那今天下午3点半,你就去一审法院原承办人那里把钱领了吧!同时写个收条和撤诉书,交承办人,好吗?我们接着就下裁定,了结此案。”“那好吧!”

我的喜悦心情如下:

首先、我们的法治前途是有希望的喜悦。我始终坚信这一点,违法者要勾通一两个法官是办得到的,但是要勾通所有的法官是难的;违法者要勾通下级法官是能办得到的,但要勾通上级法官是难的。所以说,在法院,违法办案是存在的,但这不是主流,主 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有胆有识事竟成的喜悦。在诉讼之前,好多熟人、朋友劝我不要去和行政部门打官司,打不赢,羊肉没吃到惹一身腥,以后还要挨穿“小鞋”。当时我的认识是:你行政部门批准并指派我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办完后,我按要求装了卷交了,你又给了津贴,而后你认为没有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证明,又把津贴扣回去,这本身就是一种责任不分的霸权行为。所以,2009年12月22日,我一得到扣钱的书面通知,就打电话给分管领导,明确告诉他:你不给090015、090022两个法援案件的津贴,我就要考验你的智慧。尽管一审法院按照被告的企图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然而,我上诉后,二审法院支持了我的观点,最后获得了实质性的成功——被告乖乖的把津贴还给了我。

第三、堂堂正正地做人的喜悦。刘少奇同志在论共[chan*]党员修养中写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能够堂堂正正做人的很少。这是时代的局限,你向领导提个意见,可以把你打成“反革命”,更不敢把领导告上法庭。改革开放后,国家颁布了行政诉讼法,民可以告官,这使很多老百姓成了堂堂正正地做人,我也是其中的一个。能不喜悦吗?!

第四、基本权益获得维护的喜悦。2009年12月22日对上诉人的处理决定《说明》,被上诉人有两种说法:2009年12月 22日在决定处理上诉人时称“没有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也就是说090015、090022两案不是法律援助案件;在一审中,其却改称该二案只是存在质量“瑕疵”,是属于法律援助案件。同时,处理上诉人时称扣减补贴600元;在一审中却改称不是扣减是“暂扣”。这种改变主证据的辩称居然被一审法院采信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二审法官明确支持了上诉人的观点,迫使被上诉人给付了不该扣去的法援津贴,致上诉人的基本权益获得了维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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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美泉推荐:美泉
☆ 编辑点评 ☆
美泉点评:

法律是公正的,人心更是善良的。
在事实面前,在公道面前,一切丑恶,将随风飘散。
文章文笔流畅,思路清晰。

文章评论共[1]个
文清-评论

喜欢一种声音,是微风吹落露珠;欣赏一幅图画,是朗月点缀星空;陶醉一种气息,是幽兰弥漫旷谷;祝周末愉快!at:2010年07月25日 中午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