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频频出现警方击毙罪犯的新闻。日前,广州一女警在三秒中内连开四枪将劫持人质的罪犯击毙,引来网友一片热议。有站在人权角度认为女警补三枪违反执法程序的,甚至夸张地认为涉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有的认为,罪犯罪有应得,为了人质的安全,完全有必要当场击毙的;还有的认为,质疑女警四枪击毙犯罪嫌疑人是替罪犯说话,抡起“正义”的大棒无情地鞭鞑之;中庸者分析,开一枪没有打中要害,罪犯“可能”会起来,继续威胁人质生命,人质的人权高于罪犯的的人权,所以须要补枪击毙……
人权,是人类的共同合法权利,也包括犯罪分子,而且人权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罪犯也有合法权益。国人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争论激烈,分歧较大,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制教育从来都没有真正落实过,现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基本都是教你不应该做什么,很少让国人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去做。西方普世价值认为,人类具有享有自由的权利,可是这种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与合法权益。人权亦如此,维护任何一方的人权,都不能以侵犯另一方的人权为前提,哪怕是维护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以侵犯违法者(罪犯)的合法权益。象广州劫持人质案件中,维护女人质的生命权(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能以侵犯劫持她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二者之间的合法权益是没有高低之分的。此种争论凸显国人法制意识存在显著盲区。
在剖析此案例前,我要先为击毙罪犯的女警说几句公道话。在中国现行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都是要遵从上级领导的命令的。女警在行动前按贯例应该请示过领导,是在得到领导的明确指示后才行动的。此类案件的处理,即便有什么不当,这个责任也不应该由此位女警来承担。此文探讨此类案件的执法程序并非是想确定哪个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而是对执法程序作进一步的明确与探讨,以期我们国家的法制更加完善,更好的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在时下中国的国家政权体制下,执法者执法过程中的责任,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我们国家对于执法者枪械使用虽然存在着须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可也是有着比较严格规定的。即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的地方,也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分析。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尽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依法治国,可行政权高于司法权是个不争的事实。类似广州这类重大案件,国内执法警员基本都是依照命令执行的。尤其是在是否击毙问题上,警员很少擅作主张。因此责备具体执行警务人员是不公平的。
现在网络舆论影响力在加大,据相关的介绍,舆论的反映已经给执行解救任务的女警员较大的心理压力。无论警察队伍存在什么样的腐败,也暂不说警察队伍的素质如何,百万人民警察,为了社会的安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生入死,流血牺牲是绝对的客观事实。有些网友出于对腐败憎恶,常常情绪过激。虽然事出有因,却不应该丧失理性。倘若没有人民警察的工作与牺牲,请问那些认为警察队伍里没有好人的网友,你还敢出门吗?我们之所以还能正常生活,就说明警察队伍里好人还是多数。时下腐败是整个社会的弊端,不该由哪个行业更不该由哪个人来承担(当然个人的违法腐败行为还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可是在违法与不积极作为之间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区间的)。也就是说,不够法律制裁的根本责任,要由体制来承担。所以此文旨在以广州劫持案件为例,探讨击毙罪犯的执法程序如何完善。
查阅相关媒体,此番广州劫持人质案件情节大致是:犯罪嫌疑人在街市上抢劫,被警察追捕,慌忙中劫持一位女人质与警方对抗。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没有判决前,国内外都通行称为犯罪嫌疑人)持一把匕首,并且伤害了女人质。在警方的重重包围中,犯罪嫌疑人不接受警方的劝说。于是一位女特警,以送犯罪嫌疑人要的饮用矿泉水水为名接近犯罪嫌疑人与人质,犯罪嫌疑人要求女警把水扔在地上,在犯罪嫌疑人用脚去够地上的水时,女警突然拔枪,一枪将犯罪嫌疑人击倒,紧接着又补了三枪,三秒钟内连开四枪,击毙犯罪嫌疑人。人们对于劫持人质的犯罪嫌疑人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可是一个理性的国人,应该考虑的并不仅仅是愤怒,还应该考虑这种现象的社会效应。
好心有时候也不一定能办成好事。“文革”时期,那些打砸抢,虐待政治犯的,大多数是出于对伟大领袖的忠心,私心不能说没有但绝非主流。所以笔者相信那些赞同击毙犯罪嫌疑人的网友是具有正义感的。恰恰如此,这更是一个悲剧。因为好心应该是做好事的。
从生理上讲,没有经过特殊训练与有过中枪经历的人在中枪之后三秒中内是根本无法作出任何反应的,所以无法确定罪犯能否起来继续威胁人质的安全?况且,女警在开第二枪时,距犯罪嫌疑人中枪不足一秒钟,即使是经过特殊训练有过中枪经历的人,也根本无法作出反应。可见击毙犯罪嫌疑人是事先做出的决定,女特警不过是执行者。在那种情况下,若要补三枪击毙罪犯,只有在确定罪犯的确仍威胁人质安全时,才有必要补枪。例如,罪犯欲起来,如果要求警察确定其起来后是否会继续威胁人质安全,那是不尊重事实。在二者生命必取其一的时,方可击毙罪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不能建立在剥夺人质的生命权基础之上。而犯罪嫌疑人已经具有伤害人质的行为,要求警方等犯罪嫌疑人站起来,再确定其是否对人质构成威胁,是对人质合法生命权的漠视。可是三秒钟能有这种反应吗?女警应该做的是犯罪嫌疑人中第一枪之后,迅速将人质与罪犯分开安至全距离,同持枪对准罪犯作自卫保护人质的准备,其他警察应该在女警出击同时,作狙击准备,有必要开枪也是其他警察的事,而且能够击倒,击伤,就不要击毙,要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
完善处理紧急状态,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开这个头,一次宽松那么一点,那么下次能否演变有人喊救命或者喊我被劫持了就可以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呢?要是象以前发生的女贼偷东西,便衣警察捉贼,女贼喊非理了,就有人“见义勇为”放走女扒手,惩罚“抓贼的”。如果今后女贼喊我被劫持了,怎么办?这次广州劫持事件是经过谈判,有时间过程。可是如果不科学严肃此种紧急状态处理程序,这次认为可以省略几秒钟程序,下次认为还可以省略几秒钟程序,再下次,再再下次呢……
世界上许多国家之所以严肃此种紧急状态处理程序,就是因为有血的教训。尽管,听凭执法人员自由判断是否应该击毙正在犯罪的嫌疑人误伤失误的发生率很低,但法律是不准存在主观失误的。
在未能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曾作出继续反抗举动时,就将其击毙。即是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侵犯,也为此类执法开了一个不好头。警察的职责是让所有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罪犯只是手持匕首,并且中枪倒地,倘若他手持枪械,劫持人质,女警的行为,则无可厚非。再多开机枪也没有理由质疑。就中国现行法律而言,广州此番处置劫持人质事件,整个程序的确涉嫌违法,指挥者与执行者都应该作深刻反思。
许多跟帖的网友法律意识存在盲区,不懂得制裁犯罪的目的是极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哪怕只要有一线机会,能够让罪犯接受法律的判决,都是警方必须努力的。罪犯如果须要枪毙,也要由法律判决后再执行。维护法律尊严,才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此类案件若不从程序规范,遗患无穷。劫持人质,不只适用死刑一种。就是只有一种刑罚,也必须经过法律的审判,走司法程序执行。
警察队伍里绝大多数是守法的,但绝不能确保没有人携私报复。倘若,不规范此类案件的执法程序,执行警员若与劫持者有矛盾,完全可以超越司法判决,将其击毙;或者为了立功等某些原因,击毙犯罪嫌疑人。可能有读者认为这是对警察队伍的污辱,可谁又能保证不发生这类事件呢!
刚刚过去的2001年2月的“2?20”枪击案大家应该还记得。福州人陈信滔与徐承平,因合作福州安祥旧车交易市场发生经济纠纷,陈信滔之兄陈信华找来卞礼忠出面干涉。徐承平欲私下与卞礼忠协调,被卞拒绝。之后,徐承平通过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振忠,给刘雄打电话,让刘设法击毙卞礼忠。当月20日,徐承平同刘雄、郑军等人,将卞礼忠诱骗到安祥旧车交易市场办公室内,刘雄、郑军等人隔着玻璃向卞礼忠发射子弹150发,致卞当场死亡,并伪造卞持枪抢劫被警方击毙的现场。案发后,王振忠携贪污款项与情妇逃往国外,多年后因病客死异乡,始终未能服法。
有网友认为,质疑广州击毙劫持人质犯罪嫌疑人案件是为罪犯说话,认为律师是替罪犯辩护,是罪犯的帮凶。并对持这种观点的网友破口大骂。不知道这此网友是从什么逻辑得出此结论。破坏交通规则的人,如何保证自己不被车撞;破坏法律的人,又如何保证自己不再被侵害者。除非犯罪分子自己,谁又有理由为此类犯罪分子开脱。律师不光替罪犯辩护,而是替所有打官司的人辩护,通过检方极力寻找罪证,律师努力依法开脱,客观上是使冤案的发生率降到最低。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谁也别说自己不犯罪,不犯罪也不一定就不受审判,那些获得国家赔偿的当事人,不都是无辜而受到审判的么。甚至有的还被冤死。虽然蒙冤的是少数,可对于当事人却是全部,甚至是生命的全部。法律就是堵塞任何点滴漏洞,努力杜绝冤案。
国人可能看西方影视与港台影视看多了,被其中协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律师形象误导。现实中那样的律师是极少数。律师辩护是依法辩护的。生活中那种律师也是逃脱不了法律制裁的。看规范执法程序与律师制度要看客观结果。打个也许不恰当的比方,战争时优待俘虏,有的甚至是双手粘满鲜血的战犯,就有许多人想不通。可优待俘虏的客观结果是让仍在战场上的敌人心存救生的希望,一定程度上放弃殊死抵抗,使己方战士少牺牲多少生命呀!现实生活中有些现象不易被理解,可是结果却是人们所追求的。期望网友们对于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执法程序作些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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