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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破坏民主法制张贤春

发表于-2010年05月27日 早上9:15评论-2条

贤弟好!来信收悉。

你说,前任调离,组织上提名的正职,在人大常委会会上,先后两次投票都未能过半,终于轮你这“配”了3任正职“只懂业务”的第一副职了。用我们这边开玩笑的话说,你那16年的“副科病”有望痊愈。

你说,上次人大投票结果,虽不在你们的预料之中,但其趋势早已猜到,这与被提名者自身的问题有关,据传,此人常常“上错床”、“拿错钱”,还做了不少“豆腐渣”,只是无人实名举报罢了。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用票表达了人们的意愿。还好,你们组织上不是绕开人大,像一些地方那样,直接调他来你们单位任党组书记、行政副职“主持工作”,也算是尊重民意了。

你说有常委商议,在下次人大任命你时将采取“人盯人”战术,本人认为不可。尽管这样肯定会成功,但对你的威信、信心甚至声誉都将带来严重影响。

我们目前民主推选领导干部的方式,主要是组织部门提供辖区内所有下一级主要领导名单,所有下一级职务主要领导、各届代表人士、同级职务领导等参会投票,然后再谈话推荐,最后结果是“听说”某某得票最高,从而被考核、提拔。

这种推选领导干部的方式,应该说比10年前民主多了,而且也越来越完善,多数时候的结果,也与人们的感觉相符。但这一过程由于不公开,究竟得票多少,投票人是难以知道的。本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认为有可能产生以下漏洞:“暗中”的计票人员徇私舞弊,汇总人员改变结果;其次是谈话人推荐时因顾忌报复而看风使舵——这是谈话推荐与投票结果不时相去甚远的主要原因;再次是不需谈话人签字,记录人可将谈话人推荐的张三记为李四,即使签字也可在“暗中”汇总中改变结果。

由于这些漏洞的存在,就为一些党性原则不强的主要领导徇私舞弊,事前“暗示”将什么人“考察”出来找到了“合法”的借口,为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考察人员看上级领导眼色行事,或被考察人收买的可能就会出现,从而蒙蔽组织造成“带病提拔”——这种事例媒体公布的不少。也使得一些人担任领导之前之后“顾上而不顾下”,或者不依科学发展,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更有甚者,贪污腐化堕落。即使整个过程没有徇私舞弊行为,由于没有公开,群众对其公平、公正性,也不时“议论纷纷”。

如果推选领导干部的方式再向前走一步,更公开透明一些,以此建立健全可操作的制度,让服务对象对领导者的去留升降有公开表达意见的机会,对那些“疲倦”的领导者就能多一些“保官”的约束,使众多的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 

目前我们的干部任命体制中,包括《宪法》在内的许多法规都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以无记名投票当场唱票公布结果的,除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选举外,好象很少有这一形式了。(应该说这一制度为阻止一些不合格人员进入领导队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至少在我们县前些年就产生过这样的作用,人大任命未过关的人,后来都有“前科”被依法查处)仅有的这一形式,还不时被多方以“实现组织意图”动员左右着(“带病提拔”的人出了问题,又鲜有耳闻有人对此负责)。

领导们欲采取“人盯人”的战术,是怕你重蹈覆辙投票不过关,有损组织威信。我倒觉得,真如此,那才是真正损害组织威信之举。当然,这样肯定能保证你得到法定当选票,也因此让使这少有的民主手段真正的流于形式。但通过之后呢,你脸上有光吗?我以为还不如继续当你的“第一副职”搞好业务获得较好的口碑。因此,建议向“关心”你的常委表明:“宁愿不当也不要这种不光彩的任命方式。” 表决前,你尽量争取到场,以坦荡的胸怀发表“竞职演说”,同时对“同意”和“不同意”的都表示感谢。如此,既维护了民主法制,也增加了当选的可能。

这一点自信和民主法制意识,想来贤弟是应该有的。

愚兄:贤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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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卖报的老行家点评:

用以信件的方式,表达对民主法制的理解与认知,语言流畅,形式独特,值得细读。

文章评论共[2]个
萍水相逢、-评论

喜欢读老师的文章,总能令人沉思。官员接连出事,为何不追究组织部门的责任呢?!at:2010年08月17日 中午2:28

张贤春-回复谢谢大姐。组织部门也常是道具,一言难尽! at:2010年09月11日 上午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