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值此中国政治改革之际,界定各级立法机构的立法与执法部门的执法的合法性成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瓶颈。中国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的确有了长足的进步,可说中国是法制社会,还有些言过其实。因为法制社会,是由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严肃性共同界定的。
首先,中国立法的科学性方面的还待于商榷。中国立法,缺乏长远眼光。着眼于国家长远发展的立法原则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许多立法,还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层次上。二是屈从经济短期发展的需要。中国的劳动法,由于外商的压力,中国立法机构竟然置国家长远利益于不顾,作出有损劳动者利益的让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就更是积弊甚多。许多地方法规,从本地利益出发,存在与基本法甚至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198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执法检查监督制度,2004年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从1993~1997年6月,就发现与宪法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93件。在行政监督方面,从1987年~1996年,就发现与现行宪法与基本法律存在矛盾的行政法规1500余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对其中400余件做出要求自行修改或者予以撤销的处理决定。但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仍在地方报送备案的9745件规范性文件中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案件623件,得以纠正只有424件。
法律法规冲突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的制定常常着眼于本地眼前利益,缺乏立法的全局观。例如,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悖。《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规,不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会导致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却没有救济渠道,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所以国家迫切需要设立宪法法院,审理违反宪法与违反基本法、上位法的案件。规范中国的立法秩序,确保中国立法的科学性与正义性。许多与宪法、基本法等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但侵犯公民利益,激化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它让国人对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产生质疑。这无异于与依法治国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执法方面情况更糟,目前我国执法的严肃性口碑非常很差。执法人员的违法执行公务、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绝大部分得不到制裁。时下网上盛传的赵作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此类案件在全国不胜枚举。见诸网端的也是日见更新。所以象河南省关于赵作海案件的作法,仅启动什么责任追究机制不是够的,赵案说明我们现行的责任追究制也是存在重大弊端的。一出现此类案件,都是抛出几个替罪羊息事宁人。这种客观上的纵容,让公务违法现象愈演愈烈。
这里不用赘述其他案件,就说赵案。11年前,我们国家的刑侦技术已经比较高了,对于鉴别尸体早已不是什么难题,与赵案相关的司法部门与监察部门,在疑点重重,漏洞百出的情况下“犯下常识性错误”,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已经不仅仅是什么职务责任问题那么简单了……可是多年以来,这类案件都是对以几个相关人员的轻描淡写的处理了结。客观地讲,那些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即是悲剧的制造者,也是这个不健全的司法体制受害者。这让笔者想起,“三年困难时期”吨产田与万斤田、几十万斤田(亩产)闹剧。刑讯逼供的愈演愈烈与这种闹剧的产生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同交警分担罚款任务有着共同的根源。
在真正的民主体制下,设立宪法法院,能够有效地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可以有效地扼制刑讯逼供,扼制枉法裁判。换个角度说,宪法法院要发挥作用,必须以真正的民主制度为前提。在中国特色的民主体制下,即便设立宪法法院,对于我国司法困境也难发挥预期的作用。但宪法法院的设立,可以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进步。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时下中国的司法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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