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几年前,就想写这个题目,总觉得这个题目太沉重,犹豫着没写。那时候想,矿山的安全事故总是不可避免的吧,过了一段时间,也许就会好起来的,一次又一次的血的教训,难道还不唤醒人们的警觉吗?可是,几年过去了,矿难并没有减少,牺牲的矿工却一年比一年多,事故接连不断,直到2009年11月21日,黑龙江的新兴煤矿发生了108个矿工的死难事件,我再也不想沉默了,我平静的心情全搅乱了。2010年 3月28日,山西的王家山煤矿又发生了153人在矿道中因透水被水湮的大事故,幸好在4月5日还救出了115人。仍有38人遇难。这次事故更让我不可思议:一个还没有投产的煤矿,首先发生的就是矿难!矿难啊矿难,难道是煤炭行业的一个“特色”吗?
我国的煤炭行业出的人命案最多,每年因安全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在几千人。大小事故几乎月月都有,触目惊心。不出事故的省几乎没有,不出事故的矿山也是少数。还有的矿山出了事故被私自隐瞒,还有的矿山出了事故后私下解决。更有出事后生产安全责任人逃逸的,老板卷款外逃的。像新兴煤矿一次死了108人,108 条好汉,个个身强力壮,血气方刚,雄纠纠,气昂昂地背着采煤工具走进坑道,却被抢救人员用担架抬着尸体出来,这是一种大战后收拾战场的局面,惨不忍睹,欲哭无泪。叫我怎么写这个沉甸甸的话题呢?
矿难,每次事故后,看到的报道都是救援,抢救,安抚,善后,赔偿,视察,调查,处分,报告,文件,采访,暴光……看第一次的时候,心灵是颤栗的,感触又深又痛。因为这体现了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生命的极大关怀,对事故责任的追究与处理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反腐的决心和法律的尊严。我们为这种行为叫好!但是,出了第一次事故后,又出现第二次,第三次,乃至多次。在一个地方出现后,又在另一个地方出现。而且事故越来越大,死人越来越多,而且每次事故发生后都是按以上的程序作事后处理,多次的“马后炮”,多次的“补窟窿”。然而,“窟窿”并没有补好,教训并没有吸取,矿难,依然不断。这到底是怎么啦?煤炭事业的发展注定要我们年轻的矿工们的生命来作铺垫吗?地方gdp的发展和矿主的财富非要我们的矿工付出血的代价吗?
为什么不去研究根治“窟窿”的办法呢?为什么不能做好事前的防范和周密的计划呢?一个还没有用投产的煤矿,矿道里的情况是怎样的,是不是透水,是不是瓦斯浓度高,是不是有安全隐患,为什么就不做事前探测和调查呢?用矿工特别是用临时招来的农民工的生命去做牺牲,这是生产的“潜规则”吗?为什么没有人事先来管一管这样的大事呢?
据说,煤碳业是我国利润最高的三大产业之一。第一是房地产,第二是医药,第三就是煤炭。因为煤炭又与发电联系在一起,因为用电量在年年增加,对煤炭的需求量就日趋膨胀,总是出现供不应求的紧张状态,这样煤炭的身价就比医药和房子更为重要了。煤炭的开采量总要越多越好,工人的工作量和加班时间也总要越长越好。这种供需紧张的形势一年年在愈演愈烈,我们却没有从根本上想办法缓解这种矛盾。这是我们的忧思之一。其实,只要减少火力发电,大力开发水电资源,并且和平利用核能,利用风力、太阳能,天然汽和地下热能,还可以回收利用垃圾发电,煤炭的供应紧张状况就会大大缓解,一度绷得很紧的生产线就会慢慢舒缓。我们知道,许多事故都是在极度紧张的生产状态下发生的,忙而出乱,忙而无序,忙而有岔,忙而可推。缓解煤炭供需矛盾,是一个宏观调控的大问题,非矿山本身所能解决。但是,我们对这个问题总得有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走一步,看一步。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紧张的矛盾,尚须时日,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将来。
现在回到矿山本身,我们来看矿山的管理制度,这是我们的忧思之二。
现在大多数煤矿都运用了现代企业制度,说到底就是利润包干,煤炭采得越多,利润也就越高,老板的所得也就越多。煤矿资源说起来是国家的,是一种天然的公共资源,但是由于企业制度的运作,其实大多数煤矿已经变相的成了私人的矿了。如今许多矿山的大头头几乎都成了腰缠百万甚至千万的大老板,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矿工呢,已经不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那种矿山主人的身份了,而是被招工进来的合同工,他们是为自己和家庭挣钱而来的,他们成了雇佣的一种活“机器”,在为自己挣钱的同时,也为矿山的管理者挣了大量的钱,他们与矿山的关系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了。在这种制度和管理体系下,又在全年生产十分紧张繁重的气氛驱使下,更在人的欲望不断膨胀,把钱看得高于一切的观念指导下,矿山的上上下下都念着的是两个字:“煤”和“钱 ”。钱本来是人创造的物质财富多少的一种表现的符号,在这里被异化了,看成是一种“指挥棒”,是一种驱使人的“咒符”,看得比人的生命更为重要了。为了多出煤,多挣钱,一切都可以不顾,一切都不在人的视线里。你说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人的内部心理环境下,又怎么能保证不出安全事故,不死人呢?
当然,我们不是反对搞利润包干的现代企业制度,这种制度对调动人的积极性,对促进生产是有作用的。但是,我们的这种制度却并不完善,比如矿山的设备、安全投入,矿工的生产、安全保障,日常的安全教育和检查,矿主的收入分配与限制,日常的规章制度与法制宣传,生产事故隐患的事前排查与防范,生产与安全责任制度的层层落实,上级与矿山本身对矿山改造的投入等等,这些问题是不是都被主管部门列入议事日程了呢?或者是虽然考虑了,又由于生产忙碌而轻描淡写了呢?如果我们平常不抓,到出了事故了,再来做善后处理和责任处分,再来追加某些方面的投资,是不是太晚了?一个矿山出了事,另一个矿山并没有吸取前一个的教训,还是按老办法老制度在执行,上面没有统一的强制执行的规章,下面依然我行我素,基层变成放任自流,坑道只考虑出煤,到事故发生了连逃生也来不及,人的生命就是这样一次又一次的做了这种混乱管理的牺牲品,难道付出的代价还不高昂吗?
谈到生命的代价问题。是我们对矿难屡屡发生、不能根绝的忧思之三。
看到一些关于矿难对牺牲者家属赔偿的报道。现在矿山对一个死难者的赔偿是20——30万元,这个数字好像是对死难者的一次性了断,是对家属的最大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死难者反正是死了,什么也不知道,一个二十多岁到三、四十岁的矿工,因为矿难走了,他的生命就被有限的钞票打发了。他的家人有了这赔偿的钱还可以活下去。为这事故必须要承担责任的老板,有限的赔偿也不能动摇他财富的根底,如果一个矿主挣了几千万,赔几十万或者几百万,也不过是他家底的百分之一或者十分之一,算得了什么?从生命的价值这个角度来讲,任何人的生命价值都应该是平等的,凭什么矿主就只能对该负生命责任的矿工之死用一点钱就打发了事?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这不等于是矿主用钱在买了矿工的命吗?难道矿工的命就这么没有价值么?普通人的生命啊,为什么就这么卑贱、这么微弱?老板对矿难只用自己一小部分的财产就可以摆平,难怪矿难的发生就会接连不断了。因为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把矿难当成是直接领导者的一种渎职犯罪,即使是被当成犯罪,也可以用金钱来摆平。而且这种犯罪的成本低,动摇不了头头的根底,你想想,出了人命,他只不过伤了一个指头,他会惧怕这种犯罪么?会想办法来杜绝事故么?许多小煤窑是短期行为,只管巴结上头得到开采权,只管加班多出煤,安全设施和措施什么都没有,出了事还能逃就逃,能瞒就瞒,顶多打发一点钱了事。这样,矿难迟早是要发生的。当然,现在对一些出了事故的小煤窑采取了关闭的措施。没出大事的有的照样在开。即使出了事故的煤窑被封闭了,老板在出事以前就已经挣得盆满钵满了,就算赔了矿工一点,对他也打击不大,他甚至还可以去继续勾结贪官,在另一个地方把矿再开下去。现在私人开的小煤矿屡禁不绝,主要是法律处罚太轻了,官煤勾结太重了。巨大利润的驱动和利润分成让矿难这个“悲剧”不断地在重演,这是煤矿矿工的巨大的悲哀。
总之,如果官煤勾结不绝,矿难处罚与法律处分太轻,私人煤矿不完全禁止,矿山企业制度与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设备投入不足,安全责任检查与事前防范不到位,煤矿不解除高度紧急和忙碌的状态,进入平稳和安全生产期,矿难是不会断绝的。当然,要想完全断绝矿难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不可抗拒的天灾总是避免不了的。但是,我们要尽量减少人为造成的矿难,这并非任重道远的难事,而是能指日可待的事情。我们希望煤矿生产走向不带血的gdp,我们希望大家都来珍惜矿工的生命,让千万个矿工家庭减少一些不幸与悲伤,这也许不是遥远的梦想和奢求吧?
-全文完-
▷ 进入cabelo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