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拙文《县委的权力边界在哪儿》发到论坛后,引来众多网友关注,本来可以不再啰嗦了,谁想到今天又来一条县委公然违法的事例《村民用乡长茶杯被拘续:乡长及派出所长被免职http://news.qq.com/a/20100329/000015.htm}
睢县县委在发生乡长胡乱拘捕乡民事件后,第一反映先是尽量淡化处理。后来可能发现这件事不会这么简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后,首先想到的是把自己摘出来,不能替这个乡长背书,与这样惹起民怨激起民愤的人,确实应该划清界限,否则一旦拔出萝卜带出泥就有同归于尽的可能。匆忙中作出了这样一个荒唐决定--撤销乡长和派出所所长职务。
说这个决定荒唐,不是说不该撤销这个胡作非为的乡长和这个助纣为虐的所长的职务,而是这个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按照我天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纸面上的法律条款,乡镇一级政府的乡镇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论上来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民自己的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现任的乡长是乡民选举并一致通过的,乡长只对乡人大常委会及上级人民政府负责,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若要罢免,也要由该乡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联名提出不信任案,然后通过质询辩论表决并多数通过等一系列程序,方才可以罢免。尽管这样的法律程序在设计上就存在缺陷,但毕竟可以拿来做遮羞布。无论是否事先设定,但还是需要走这个过场的,尽管那些代表可能是上级指定的,比较听话的,但也要在选举时举举手装装门面。
可我们睢县县委连这个门面都不装,由县委自己就作出决定了,赤luo裸的暴露了现在基层政治生活的基本形态;县委凌驾于人大政府政协等机构之上。本来乡长应由人大任免,派出所所长的职务,应由公安局来任免,即使有上级越俎代庖,那也要由县政府来做,县委没有权力这样做,即使这样做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是无效的。问题是,现在谁都知道,法律归法律,说归说做归做,实际工作起来县政府公检法司的工作也要看县委的脸色行事。
这就产生一个悖论,乡长滥用警力随意拘禁乡民是违法吧?县委看你违法就把你撤销了职务,可程序就是违法的,县委的带头违法,却能以法制的名义来收拾你。法律在县委一班人的眼里,就是一块随意丢弃的破棉袄,冷的时候披一会,热了就扔墙角。法律条文,在这些老爷那里可以随意践踏,县委的权力就这样没有了边界!
2010年3月29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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