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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县委的权力边界放牛小子

发表于-2010年03月29日 中午12:31评论-2条

昨天拙文《县委的权力边界在哪儿》发到论坛后,引来众多网友关注,本来可以不再啰嗦了,谁想到今天又来一条县委公然违法的事例《村民用乡长茶杯被拘续:乡长及派出所长被免职http://news.qq.com/a/20100329/000015.htm}

睢县县委在发生乡长胡乱拘捕乡民事件后,第一反映先是尽量淡化处理。后来可能发现这件事不会这么简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后,首先想到的是把自己摘出来,不能替这个乡长背书,与这样惹起民怨激起民愤的人,确实应该划清界限,否则一旦拔出萝卜带出泥就有同归于尽的可能。匆忙中作出了这样一个荒唐决定--撤销乡长和派出所所长职务。

说这个决定荒唐,不是说不该撤销这个胡作非为的乡长和这个助纣为虐的所长的职务,而是这个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按照我天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纸面上的法律条款,乡镇一级政府的乡镇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论上来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民自己的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现任的乡长是乡民选举并一致通过的,乡长只对乡人大常委会及上级人民政府负责,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若要罢免,也要由该乡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联名提出不信任案,然后通过质询辩论表决并多数通过等一系列程序,方才可以罢免。尽管这样的法律程序在设计上就存在缺陷,但毕竟可以拿来做遮羞布。无论是否事先设定,但还是需要走这个过场的,尽管那些代表可能是上级指定的,比较听话的,但也要在选举时举举手装装门面。

可我们睢县县委连这个门面都不装,由县委自己就作出决定了,赤luo裸的暴露了现在基层政治生活的基本形态;县委凌驾于人大政府政协等机构之上。本来乡长应由人大任免,派出所所长的职务,应由公安局来任免,即使有上级越俎代庖,那也要由县政府来做,县委没有权力这样做,即使这样做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是无效的。问题是,现在谁都知道,法律归法律,说归说做归做,实际工作起来县政府公检法司的工作也要看县委的脸色行事。

这就产生一个悖论,乡长滥用警力随意拘禁乡民是违法吧?县委看你违法就把你撤销了职务,可程序就是违法的,县委的带头违法,却能以法制的名义来收拾你。法律在县委一班人的眼里,就是一块随意丢弃的破棉袄,冷的时候披一会,热了就扔墙角。法律条文,在这些老爷那里可以随意践踏,县委的权力就这样没有了边界!

2010年3月29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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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燎原百击点评:

一针见血!

文章评论共[2]个
城外客-评论

你也是,较啥真?不该计较。我说放牛小子你是孤陋寡闻还是怎的,因为现如今许多省委、市委、县委的书记们同时兼了省、市、县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衔,他关键是急了,一急起来就说错话了,其实他完全可以用县人大常委或其乡人大常委的招牌的,这些反正都一个人掌控着,形式而已,形式嘛!难道你没有听过领导“讲话”?---“我代表**委、**府、**办......等等等等............”,只要是书记,什么他不能代表?普天之下,莫非“党”土;党土之内,非“党”莫尊。你想干啥?at:2010年03月29日 晚上7:18

放牛小子-回复是啊,揭穿了他自己的民煮谎言。 at:2010年03月29日 晚上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