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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替死刑父向高法求情不宜提倡康慨

发表于-2010年03月28日 中午12:51评论-3条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家规不受法的约束,可以因情变更;国法无情,不能因情改变法的铁律,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常识。如果法可因情变更,该判不判,法律的严肃性何在?又何言以法治国?

河南许昌市36岁乡村医生王军豹,因一桩小事一时激愤将妻子杀死后自杀未果,许昌市中院认定王故意杀人罪两审判死刑,河南高院维持了死刑判决。

王军豹的11岁女儿金金给最高法写信请求“刀下留人”。 3月24日下午,她得知最高法裁定驳回了死刑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26日下午,金金在姑姑的陪同下来到最高法,向法官赠送了一幅题为“大爱无言”的自己的画作。

看了上述案情介绍,再看新闻标题:“丈夫杀妻判死刑 女儿致信最高法求情获撤销判决”,读者一定以为是女童替父求情“感动”了最高法法官,才驳回死刑判决发回重审。如果真是这样,这个最高法法官也真是菩萨心肠,太没有原则了,这种人宜在慈善机构工作,不宜当法官。

高法之所以撤销死刑判决,我认为决不是女童上书之故,而是北京儿童村法律顾问沈腾律师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一是王军豹没有二次锤杀妻子;二是此事属于激情犯罪,不等同于故意杀人,而应视为故意伤害致死;三是家庭需要王军豹,金金不想再失去父亲。”

愚见是前二条辩护有理、有力,合乎法律准则,第三条则无法律依据,法庭应不予采纳。试想有哪个家庭不需要父亲?如果依法该判死刑而同情死刑犯家庭“不再失去父亲”而改判有期,法律条文岂不成了一纸空文,依法审理就会乱套。

王军豹该判何罪只有法律说了算。初审法院判王死刑,高法维持原判,也许有失公允。经沈腾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最高法认为合理,才驳回重审。而河南高院也依法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中院原判,这完全是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审理,与个人求情无关。

作为嫌犯家属,只有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替嫌犯辩护,求得轻判,才是正道。向法官求情“刀下留人”是向法律挑战、对法官神圣职责的亵渎。

女童金金孝心可嘉,其救父之举则有悖法制,不宜提倡。最高法不应接受金金所赠“大爱无言”的感谢画,以免玷污法官公平公正依法办案的正直情操。媒体新闻标题突出“孝女救父”之精神尤不可取,有误导公众、扰乱司法之嫌。

(2010-3-28)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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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尘世祥人点评:

本来就是依法判决,可遇到法盲记者,抑或是故意突出“孝道”,才让那些使人寒心的不实报道与新闻受众见面。作者的法制观念正是社会提倡的。

文章评论共[3]个
惜字如金-评论

法理不外乎人情,特事特办。at:2010年03月28日 晚上9:06

黑色的雪A-评论

法力不外乎人情没错,但是王军这种可以因为一点小事就激动的去杀人实在有点可怕。要是哪天他再一激动,那不知下一个是谁被杀了——或许是一个他的病人,或许是金金的姑姑,或许就是金金。。。。。。想起来就可怕啊!依法治国,治国根本!这是我们初中时就天天学的,如此这般,法律的尊严何在,国家尊严何在?at:2010年03月28日 晚上10:26

枯枝牡丹-评论

法律原本就是被玩弄于股掌之上的,即使是故意杀人,高官一念,也可刀下留人。at:2010年04月10日 晚上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