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爱妻叶莉的预产期是5月初,离分娩期不到两个月了。此时此刻,姚明却携爱妻赴美,留给国人的猜想是:赴美生子,让新生儿自动取得美国国籍。如果姚明携妻赴美的动机确是如此,就难怪中国亿万球迷对姚明的愤懑了。
在中国球迷的心目中,姚明是代表中国荣誉的一面旗帜,社会价值是无可估量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姚明的价值取向不属于他个人,而是属于国家。把姚明的个人行为提高到“爱国精神”、“中国体育发展”这样的高度,是球迷对姚明崇拜美国国籍的“爱之深,责之切”的表现。
从遗传基因来看,姚明的父亲身高2.08米,母亲1.88米;姚明身高2.26米,叶莉1.9米,超过乃父乃母。从家学来看,父母都是优秀的篮球运动员,姚明夫妇也是优秀的篮球运动员,而且青出于蓝胜于蓝。可以预见,姚明的子女也将是叱咤世界篮坛的健将,是接力姚明最为理想的人选,是发展中国篮球体育事业的佼佼者。可是因为姚明的“一念之错”,把本是“龙种”的未来中国的篮球名将,变成为usa籍代表美国队与中国队对抗,难道不是中国篮球的极大损失!从国家评价来看,球迷一致反对姚明的子女入美国籍是可以理解的。
但从社会的个人评价来看,球迷干涉姚明选择子女出生地甚至直言反对姚明子女入美籍的言论,对当事人来说的确很委屈,难道我连安排子女前途的权利都没有吗?
姚明的所为当然有他个人的打算,这就是利益问题。选择在美国出生就直接取得美国国籍,比以后申请加入要有利得多。正如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说的:“人们习惯上将自己的利益看得较重,将他人的利益看得较轻”(《道德能值多少钱?》下同)。
姚明选择在美国出生子女对自己对后代有利,却无损于他人的利益。所以姚明行为的后果虽是对他人无利却是利己不损人,无法对应茅先生的四种组合:“利人利己,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和损人不利己”来评价姚明行为的对错。在此,建议茅先生再添上一种“利己不损人”的组合。
从道德评价来看,茅先生说:“利人利己的活动是最有益于社会的,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按照茅先生的理论,姚明的“利己不损人”虽无益于社会但也不属于“不应该”做的范畴。
茅先生又说:“损己利人的行为是典型的道德行为,但是从社会总体来看,每个人对自己来说是‘己’,对他人来说又是‘人’。同一件事对他本人而言是损己利人,对别人而言又变成了损人利己。由此可见损己利人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此种原则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原则。”
如果说姚明携妻赴美生下的子女入美国籍将会损害中国未来的篮球体育事业,这种损失不是可以金钱计量的,是道德评价的“损人利己”行为,姚明应立即停止赴美。这样,姚明又成为“损己利人”的典型道德行为,而我们都成为“损人利己”者,而且“损己利人”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原则”。
愚钝的我方始明白社会上“损己利人”者少之又少、“损人利己”者多之又多的缘故,这不仅是它不能成为一个社会性原则,而是有一个“损己利人”者,相对就会有千万个“损人利己”者存在。(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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