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应该以治病救人为要义
——对“两性问题”的再思考
<剑门若郎?华采仪>
追昔抚今,我是主张重返“以爱相召唤的时代”,主张人与人、男人与女人相亲相爱的“大同时代”的发展道路,唯此,人类才能免于“大悲剧”之轮回,即革命的残酷与血腥,也即是那种“世界末日”式的审判,或者所谓“宇宙正义”对人类生存之罪的救赎!
在这里,我要透过社会中男女“两性问题”的再思考来探讨“社会应该以治病救人为要义”的道理,推进社会走向“和平与正义”的道路!在这里,我要特别地探讨男女两性之极端问题即所谓“强j*问题”来深入思考人性雕塑的可能性,推进“社会和谐”之大义!
无论面对什么问题,我们以真诚的态度面对问题本身而不是“逃避”这些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就可能不再成其为问题,又或许迎刃而解,我想这是“智慧”的态度!
我之所以面对这个问题,是因为我感到中国在二十一世纪之初还依然是一个非常道德权力化的国度,“人权”还经常有被邪僻权力意志侵犯的可能,我感到我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和文化人天然赋有这种使命即维护现代人权三大核心价值:独立、自由和尊严!
我希望我的国度是在一个“优秀而宽和”的法律制度下“和平而正义”的存在,尤其是要把“权力意志”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并得到人民大众的有效监督,则人世间才可谓“美好而意义”!“人民安居乐业”而社会利欲相对平衡则是我们长久怀念的大时代!
就男女关系之极端“强j*问题”来看,千百年来,层出不穷,甚至不少满口仁义道德的人,内心里也不乏男盗女娼的本能性窥视癖,一种嗜血的本能性冲动!动物两性之间是彼此的“打情骂俏”,两性交合就算带点暴力也没有人世间男女两性之间的那种“残酷”,甚至不少人铤而走险也要寻求那嗜血的一时之欢,又有多少如花似玉的生命丧失于那种道德和本能的冲撞之中呢?就男女两性出现的极端关系,我是感到沉重的。
那么社会和国家凭借其道德和权力又是怎样处理这一棘手的问题呢?其合理合法性又当如何?总的来说,关于男女极端关系问题的处理是存在不少问题的,甚至价值颠倒!在儒家文化熏染下的道德权力化的中国,似乎社会之中男人对女人的关系天然就少不了一个“奸”字,而女人也是被过分要求以所谓“贞操”观念。甚至这“贞操”观念还大于了自己如花似玉的“生命自由意志”!这是愚昧还是道德权力结构之需要?
生而为人,免不了莫名的悲哀。雄性动物与雌性动物之欢在人类的世界中却充满了争斗与悲情。男女极端关系之极端者有两种情况最令人颤栗:一是“先奸后杀”;一是“先杀后奸”的情形。这在动物界是不可思意的事情而在人类社会里并不鲜闻!由此,我对“人类文明”以及所谓人高于动物的论调表示深深地怀疑,再加上人类其它的“生存之罪”,比如战争这兄弟仇杀之事,又比如宫廷争斗中的父子母女相仇之事等等。
由于我的“大爱”,就算我主张废除“死刑”,但我对“先奸后杀”及“先杀后奸”的男女极端关系中为求一时之欢而置对方生命于不顾的情形都无法“赦免”!
读者不要觉得稀奇好笑,我是以高度的文化关怀投入人类的正义事业之谋求!所以才敢言人们都“避之如虎”的事情,而且是推心置腹、畅所欲言!
男人在文化建构中被建构成“危险的带枪的家伙”,女人则被建构成“贞操”观念的持守者,男人夺取,女人持守,还是基本符合两性之自然,但其中的价值则是经常颠倒错乱的。男女两性的交合应该是出于双方的意愿。当然对未成年两性的保护是必要的,尤其是14岁以下的女性,根据现实来看,可以不包括十四岁。也就是说,只要和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发生关系不管是意愿和非意愿都算是强j*行为,并且妇女和不满十四岁的男性发生关系也要比照前述规定。当然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不懂事的好奇之事只适用“道德教育”。
下面我们来看法律就“强j*罪”的规定:
强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论,从重处罚。
强j*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j*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j*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j*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y*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j*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就以上的规定来看,总的来说,我是比较赞赏的: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人类社会的生态系统。但问题也是存在的:因为女性“强j*”男性的事情也偶有发生,所以我主张适用“补偿原则”,也即是发生女性强j*男性的事情比照男性强j*女性的原则定罪处罚。还有我觉得男女之强j*问题放在自然存在面前还是有它的“生存根据”,我主张“治病救人”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的原则!不要因为有人一时的本能冲动就借此毁灭一个人,否定其全部!这样并不能实现“正义”,或许会增加生存风险,发生更严重的仇怨后果!
我主张对于“强j*问题”,首要的是定刑上不能太重。由目前通常的三至十年改为三至五年为好,对于情节轻微的应该是一至三年为好,当然情节重的则在五年以上乃至适用死刑。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强j*罪”的认定问题。现实中的冤假错案在强j*问题上可以说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因为“强j*罪的认定”以往主要是根据女性的“意愿”,这个问题就严重了,实际的“法官”几乎就是女性的“意愿”了!而女性栽赃陷害的情况不少,实践证明,女人并不比男人好,甚至在生存问题上,女性比男性更残酷,这是生存结构决定了的某种人性,如果男性在此类问题上被女性玩弄于鼓掌之间的话,则黑白颠倒、社会更加危机!因为男人毕竟是血性的!所以我最关注的是对男女两性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尤其是对“强j*问题”适用“严格认证”!如果在“保护女性”的前提下有证据表明是女性栽赃陷害男性的情况我主张对女性适用相应的“强j*罪”!这也是历史上著名的“反坐制度”!现实中女性出于利欲诬告男性的案子不少!当然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性犯罪才可适用“反坐制度”!
在当今社会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人性扭曲,“权、钱、色、黑”已经成为生存的几大祸殃。拥有先天“色相”的女性在不少男性面前其实反倒成为强势,尤其是不合理的道德权力化的社会制度里,所以我表示严重关注社会正义和呼吁社会良知。
回过头来看,我对男女两性关系给予了深刻理解和同情,主要是主张对男女两性极端关系之“强j*罪”呼吁“严格认证”和缩减刑期与教育相结合的制度。
近年来,西方“女权主义”及其影响之下的东方女性对自身权利的呼吁,我表示理解和同情,但其中个别女性的主张里透露出过分的“女权意识”以致要吞噬男权思想那是更为变态和危机的,因为男女平等不可能是绝对的,如果阴阳错位则不仅违背自然,而且违背一切正义。母系氏族只能是原始社会特定的历史短暂现象。因为男性在体魄、情智与能力上要相对强于女性,你无法理解女性统治男性的长久可能!基于男性和女性的“平等与差异”问题,实际上社会以男性为主导而爱护女性的模式我觉得是相对合理的!
稍微了解女权主义代表作家的波伏娃的《第二性》的,似乎可以看到波伏娃的“雄心壮志”,但我觉得其中蕴含的有害思想也是不少的。又看苏珊?布朗米勒女士在《违背我们的意愿》一书中反映了“强j*是社会制度和文化准则构建的结果”的观点,就象《纽约书评报》所言的“可被视为政治史、强j*社会学以及男女在法律面前固有的和根深蒂固的不平等的惟一档案。”也有人指出“但是,强j*在此书中不是原始词义的强j*本身,强j*这种暴力行为被重叠上层层的意识形态与社会态度。而我们没有看到对某一次强j*的具体分析,也许只有这种‘文本细读’才能更好地让人看清强j*本身的真面目,但作者永远在某些大背景下提出强j*。”诚然,“作为对女性人身权利最直观的犯罪行为之一,强j*受到了女性主义者最猛烈的抨击。但是,一直以来,将男女两性定格成为变革男权制社会而彼此‘斗争’的群体的主张对最终消除强j*现象收效甚微。从人性出发,重新理解‘平等’与‘差异’的实质含义,有利于实现两性和谐发展,实现男女的真正平等。”
总之,我对“女性主义”或者“女权主义”表示理解和同情,但同时更警惕其“毒药性”的一面!我们看到“女权主义”还是站在某一方而“争权夺利”的想法无疑是幼稚而有害于人类“和平与正义”的,男女两性只有基于责任和友爱才能看到光明未来,何必要肤浅地寻求利欲和权力的争夺?只有内心始终怀着正义与良知,才能窥见真、善、美!
读者朋友们,我想有人会明白于我内心的光明,我的用意就在于主张“社会应该以治病救人为要义”,极力推进人类文明而重返“以爱相召唤的时代”!
其实很多问题我并没有展开但基本的情思态度却蕴含其中,我深知我作为一个秉承良知的文化人所应肩负的历史使命,我得继续赶路而放下其中的某些巨细问题。
【2010、2、23于嘉州草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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