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幼年起父辈就在搞“运动”中,在家里不断听到父亲回来说单位“运动”的情形,青少年时期更是亲身经历了四人帮横行、是非颠倒的疯狂时代,那时提倡的是“大义灭亲”,当时发生了太多儿女揭发父母“反革命”行为的“革命”行动,也曾有父母被迫害致死的。多年后当明白了自己的疯狂与愚昧,并证明自己错了,那时已悔之晚矣!九泉之下怎么去见自己的父母!?
其实,我们的古人早就告诉我们该怎么办了,只是没有去正确引导。《论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叶公告诉孔子,“我们这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窃人羊,他出来证明了。”孔子说:“我们的直道和此相异。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便在其中了。” 叶公说的“直”是坦白。他从法理的关系来看,父亲偷了羊,儿子便去告发他。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行为,因为偷羊毫无疑问是犯法的事。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应该要维护社会公义,有人犯法,便应不理亲疏地加以指证。 孔子则从人伦关系去解释。他认为“直”是率直的性情。儿子不肯作证,是不忍心见到父亲受到惩罚,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因此隐瞒此事,这是亲情的流露,是合乎“直”的品德。孔子并不同意叶公的说法,因为从孔子及儒家的立场,那位坦白的儿子太不近人情了。
《说岳全传》也有这样一段描写,原为金兀术麾下猛将的曹宁弃暗投明,归顺了岳飞。金兀术便派曹宁的父亲———大汉奸曹荣领兵去将曹宁擒来。面对曹荣的叫阵,岳飞吩咐曹宁:须要见机行事,劝你父亲早早归宋。结果父子间言语不和,那曹宁一时恼发,按捺不住,手摆长枪只一下,将父亲挑死,吩咐军士抬了尸首回营,进帐缴令。元帅大惊道:你父既不肯归宋,你只应自回来就罢。哪有子杀父之理?岂非人伦大变!本帅不敢相留,任从他往。曹宁想道:元帅之言甚是有理。我如今做了大逆不孝之事,岂可立于人世?大叫一声:曹宁不能早遇元帅教训,以至不忠不孝,还有何颜见人!遂拔出腰间的佩刀,自刎而死。岳元帅将曹宁首级号令。兀术拍手道:这才是个元帅,名不虚传!对着众平章道:宋朝有这等人,叫某家实费周折也!
当时宋、金交战,正是用人之际,但岳元帅对这种“不忠不孝”的人,虽是猛将也不肯留用,得到对手金兀术的称赞:“宋朝有这等人,叫某家实费周折也。”
《三国演义》里曹操对这种“大义灭亲”的人也是决不姑息养奸,当时,曹操手下的黄奎与马腾串谋杀害曹操,黄奎妻子的弟弟苗泽,也就是小舅子,与黄奎的妾李春香有勾搭,为了达到苟合的目的,苗泽告发了姐夫黄奎。曹操将马腾、黄奎擒获,苗泽自以为有功,向曹操要求与春香为妻。操笑曰:“你为了一妇人,害了你姐夫一家,留此不义之人何用!”便教将苗泽、李春香与黄奎一家老小并斩于市。观者无不叹息。
从以上几个故事来看,我们的古人提倡的是仁、义和孝,对大义灭亲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孔子“子为父隐”的“隐”并不是知道父亲有错纵容姑息,而是子女忠於自己的感情。举报、对证的行为不应出自父子之间。子女可以以劝告的方式令父亲明白自己的过错。人与人之间互相监视、告发只会破坏人伦关系。换一个角度说,家庭就是一个简单的小社会,为何家庭之间不能以人情礼教来调节呢?相信失去亲情的人生毫无意义可言。
据说外国的法律也有与此一脉相通的,根据美国的法律,若是一个人的父亲偷羊或杀人,做儿子女儿的并无控告的义务,甚至不必要做被害人或检察官的证人。虽然儿子与女儿亲眼看到父亲的犯罪行为,证据凿凿,仍旧可以坚持不相干。有时被害方面或检察官用各种方法强迫法官要儿子与女儿作证,法官亦只可在法庭上问询,而不是作证。在问询的情形下,儿子与女儿亦仍可用各种方法避而不答。其根据是宪法的补充条文:倘或因回答法官的问题对自己不利,就可拒绝回答。英国、欧洲的法律也规定几等亲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人间温暖消失,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
儒家所推广的人伦秩序、价值自觉,是发自内心而非从外强加的。以礼来调节法,强调个人内省,既可使犯事者被耻心引发而不再犯,又可使有意犯罪的人益生羞耻之心而不敢触犯法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所有问题。所以孔子以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也就在其中了。父与子之间互相替对方隐满,方才合乎道义,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是几千年来中华传统文化的优良体现。 政治家、军事家曹操、民族英雄岳飞秉承了这种优良传统,对不仁、不义、不孝之人的处理,更应该启迪后人的三思和借鉴。
如此看来,“大义灭亲”要不得。
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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