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烟雨人 ▷

莫为暴力执法授之以柄郭双年

发表于-2010年01月31日 上午11:00评论-1条

据《郑州晚报》报道,前不久,河南省洛阳市出台了一个《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预防和保护暂行办法》。其目的是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称执法人员遇危急情况可防卫。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全国也不多见。该《办法》将于2010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

洛阳市出台此《办法》,是针对近年来行政执法人员在治理违章建筑、占道经营,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各类黑作坊、黑诊所,严查酒后驾驶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受到伤害事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制定的应急办法。其初衷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把行政执法人员遇到危急情况可防卫单独作为一项地方性法规出台,有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在遇到暴力对抗时主动出击的嫌疑,使目前这种执法和被执法者本来就显得紧张的关系升级,容易导致执法人员以强凌弱的执法血案,从根本上讲,不利于缓和冲突双方的情绪。

我们知道,行政执法人员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公民,公民在遇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力。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危急情况下不能做出正当防卫的行为,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再出台一个《暂行办法》加以保护。照此逻辑,是不是也要出台一个军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防卫《办法》。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行政执法人员也不例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双重身份,要求他们在遇到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产生矛盾对抗时,姿态应该更高一点,作出一些小的牺牲也是应该的,但人身安全是一道底线。在执法的过程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是在进行正当防卫,危急情况下采取的防卫措施是恰当的,在法律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也能够得到周围群众的理解。

现实的问题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依靠手中的权力,恃强凌弱,暴力执法,才导致被执法者的过激行为。不管是发生在上海的杨佳袭警案还是北京的崔英杰杀死城管干部李志强案,都能觅到暴力执法的影子。

建设和谐社会,行政执法人员应该走前头,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睚眦必较,必然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在现有法律已经对公民权利明确的情况下,洛阳市再出台《办法》加以特别保护,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也为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提供了口实,授之以柄。柔情执法,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永远是执法者的执法主题。

-全文完-

...更多精彩的内容,您可以
▷ 进入郭双年的文集继续阅读喔!
审核:半斤
☆ 编辑点评 ☆
半斤点评:

执法不严难以形成有效监管,执法过严将产生抵触行为,这是执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因人而异,区别对待,人性执法,文明执法,应当做为执法的基础加以落实。

文章评论共[1]个
半斤-评论

以什么样的方式执法才能让民众诚心接受?挺难。问好朋友。at:2010年01月31日 中午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