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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人滥用职权耍特权良约之意

发表于-2010年01月04日 晚上7:24评论-2条

合川区法援中心个别人滥用职权耍特权,拖卡、克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政府津贴和刁难法律援助人员,把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当成特权使用,伤害了法援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应当遏制纠正。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代理仲裁、诉讼,由政府对办案人员实行按件给予津贴,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老百姓也拍手称快。

然而,在合川地区,政府给予办案人员的津贴却被其主管部门拖卡、克扣,同时还刁难法律援助人员和把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当成特权使用,伤害了法援办案人员的积极性。这种现象,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制止纠正,作出相关规定,将法律援助制度巩固、向前推进,为建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作出贡献。 

合川地区法律援助预算拨款,早先,每办一件法律援助案件,据主管部门的人说,政府拨给的是100元的津贴,后来增加到每办一件400元。2008年开始,在本地办一件援助案件津贴600元,在外地是800元。虽然津贴增加了,但是办案人员却高兴不起来,原因是其政府津贴被主管部门的人员采取一些自我不成文的规定拖卡、克扣,实际能得到手的没有600元、800元。有的办一件只有100元,或150元,或300元,也有得到600元、800元的。就这点钱,还要卡下百分之三十作“质量保证金”,要等到第二年初被“确认”无质量问题;如有“质量问题”,就扣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反应:重庆市公布的情况是:重庆市政府给付的津贴平均每件是788元。合川区政府每件平均津贴是拨的600元。区政府下拨的法律援助津贴是按件拨付的。其开支,负责管理的部门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向社会报账,增加透明度,该津贴不能挪作他用。不少同志对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法援工作和使用政府的津贴不满。

1、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拖卡法律援助津贴,擅出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案件,按要求把卷装好后,三十日内交援助中心验收,超过时间不予认可。验收合格后,实际只发给百分之七十的办案津贴,另百分之三十的费用作为“质量保证金”卡下。如发现案卷有他们认为的“问题”,就扣下这百分之三十的津贴不给。同时还规定,这百分之三十不给本人,给办案人员单位。这一规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中反应十分强烈,因此,有的(律师、法律服务)所执行了,有的没有执行,有的部分执行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得政府的津贴,从这种意义上讲,是政府给予办案人员的劳务费,应当如数给予办案人员。此属拖卡、降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津贴行为,是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司法部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2、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克扣法律援助津贴,随意性太大。重庆地区,据报上批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政府津贴,2008年平均每件是788元;合川地区政府每件拨的是600元(本地),外地是800元。而办案人员没有得到这麽多。管理经费的部门却把每件办案津贴作为动态给付,自己设定一些不成文的标准,随时象市场买东西一样进行调整变化。具体落实到给付津贴,这个标准就大大缩水了,可以随时对案件“打折”。比如,三个及以上的受援人同时委托一个法援人员办案,在本地的,其中只有一个案子按600元给付津贴,其余的援助案子只有300元一件。同时还可以任意附加一些条件“打折,或不给津贴”。如撤诉的民事案子减半发给;败诉的民事案子不发;等等。办案人员接案前是通过中心批准的,确定为援助案件的,并发了指派函,至于结果怎样,不是办案人员能决定的,不能说办案人员没做工作,或少做了工作。很多劳动争议仲裁案子在仲裁阶段都是败诉,往往这些案子办案人员花的工作多得多。办过这类案子的都有同感。怎麼可以不得呢?撤诉的案子具体情况比较多,这是一种结案形式,有的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有的是当事人证据不足,还有其他一些情况。怎麼能一概而论减半给予呢?难到这类案子工作就一定做得少吗?那末,刑事案件的援助,件件都是败诉案子,为啥不打折呢?更为突出的是:收案卷的人员可以任意下结论:“打折或不给补贴。”(2008)1138号案卷,粟某某办的,受援人张某某,属劳动争议案件,经三次开庭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达成协议和解,仲裁委(2008)第873号裁决准予撤诉,因卷中无和解协议,交案卷后,被退回批示:“否则打折或不给补贴。”2009年,本人办了43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40件,均属胜诉,有两件是给的600元一件;有两件一分未给;有5件是给的150元一件;有两件是给的100元一件;有29件是给的300元一件。这种规定出处何在?可见,其随意性太大!

3、合川法律援助中心刁难法律援助办案人员,使办案人员十分寒心。办案前,每一件案子都是经法援中心批准而发了案号和指派函,办案人员才上案的,办结后,将卷装好交中心检查验收。中心可以随便找一些理由拒收或者打折或不给津贴,整得办案人员无所适从。如,林某某办理受援人高某某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庭准予原告撤诉。中心拒绝接收,理由十分简单:“要求复印法庭的庭审记录,或双方协议书,加盖法庭公章,不然打折。”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庭记录有啥因果关系?法庭记录是审判的工作。这种份外的要求,依据是什麽?不是刁难吗? 

4、更严重的是:合川法律援助中心把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当成一种特权使用,不是为民生着想。2008年笔者办了一起(13名)农民工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案。用人单位是合川一家砚石厂,在诉讼中,老板不给工人的经济补偿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要求法院驳回工人的请求。开了庭后,法援中心的分管领导就到本人办公室要求说:“这案子不能判决结案,只能调解结案,否则,我给你把案撤销了。”整得办案人员哭笑不得,说:“不是工人们不调解,也不是代理人不调解,是用人单位不同意。你领导要把案子撤了,那是你的权力。你撤也应针对农民工撤,代理人何错之有?”最后,分管领导气凶凶走了。这案子,无论判决还是调解结案,工人们都应当获得补偿。关键是判决结案用人单位钱要拿得多些。领导利用这一特权保护谁的利益,不是很明白了吗?这样做,法律援助还有啥意义?!幸好本案后来用人单位主动向工人说好话,求得工人理解,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否则笔者一分钱津贴都得不到。

5、2009年7月28日,重庆日报披露:法律援助须做到五个严禁:1、严禁法律援助机构拒绝为合符条件的公民提供援助;2、严禁法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有偿服务;3、严禁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4、严禁懈怠,当事人受损失;5、严禁侵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对以上问题,必将严肃查处。特别是第五点,合川法律援助中心表现得尤其突出。每年区政府是按件拨的款,每年合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1000件左右,有时还不了。每年政府拨款在70至80万元左右。而发津贴没有发那麽多出去。这些年来,没发出去的部分在哪去了?应该向上级报个账,向社会报个账,以增强该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如果上述问题不加以遏制,具体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行为不加以规范,势必伤害办理法援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应援尽援”将成为一句空话,有损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国计民生工作的发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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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燎原百击点评:

文中所提现象关乎政府形象,更关乎国计民生,值得有关部门重视并妥善处理。

文章评论共[2]个
燎原百击-评论

向上级报账可以,向社会报帐嘛,似乎就不那么可行了。。at:2010年01月04日 晚上10:23

二休-评论

这还好~~~想想贫困人民的补贴 还是算人性的at:2010年01月05日 下午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