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在学生时代接触杂文时,并没有感觉到杂文有多么大的作用。甚至有些讨厌杂文那些犀利的语言。那个时候,青春年少,喜欢花前月下的缠绵,愿意听恭维的话。可是伴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人对社会有了不吐不快的感觉时,才发现杂文是一种感情多么丰富的文体!但是从事这种文体的写作,须要较丰富的阅历与学识,以及一定程度的逻辑思维能力。
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的来源于对生活的感知,有的来源于对逻辑学的学习。但是二者缺少哪一种,都会使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大打折扣。丰富生活阅历,可以让人对于事物形成合乎逻辑的认识,可是较难揭示事物本质。如果再具有一定的逻辑学修养,则会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事物产生接近本质或者揭示本质的见解。
网络进入国人生活以来,其即时性与广泛性对于国人的认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这么说,网络正在改变国人的生活,甚至可以说网络在促进中国的社会进步。然而,伴随着信息交流的提速,人们对于事物的了解从事实层面,逐渐上升到本质层面。一些网络信息评论者,以及其他关注社会生活的广大知识分子,都在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把个人的见解传送给民众。以他们的智慧引导民众认识事物的本质,影响着舆论走向,进而影响现实生活。因此,杂文这种以论说为主旨的文体就从政论、介绍科学成就等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也是笔者一直以来坚持在网上区别狭义杂文与广义杂文的原因所在。
有许多网友习惯于在网上写感情文字。也就是想到哪写到哪,不愿意受体裁限制。这本是一种活跃思想的良好方式。这一点应该受到各网站的特别关注并认真对待。可是如果把狭义的杂文——论说文混迹于广义的杂体文中,势必会削弱以论说为主的狭义杂文在传播现实事物阐述知识阶层相对理性观点的作用。从而让国人深受历史局限的认知能力得不到及时的引导,影响国人对于现实事物本质的认识。滞缓国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时效。基于此,笔者一段时间以来,在探索不违背传统行文原则的基础上,加快论说杂文对于网民的影响。促进国民以最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生活,提高国民的公民意识。
一个合格的高中毕业生,甚至一个合格的初中毕业生都会懂得论说文写作的。初中三年级开始,学生就开始接触议论文的写作。但是比较浅显。只是让学生懂得什么是议论文,议论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论证方法。升入高中后,才开始比较完整的议论文写作学习。狭义的杂文——论说文,是那种具有明确的主旨(文章的核心,也就是要表达的观点,相当于中学时学习的文章中心思想),翔实的论据,严谨的论证的文章体裁。其论证方法,主要是经过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事实(事实论据)与被广泛认同的观点及科学的结论(理论论据)的裁剪,进而经过符合逻辑的组合,来阐明作者观点的。
刚刚入网写杂文时,笔者还是本着传统的杂文写作方式,收集相关的事实与理论,经过一定逻辑的组合,来阐明个人的观点。可是经历了一段时间从事网络杂文编辑后,笔者发现如果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可使以论说为主的杂文以更快的速度参与社会生活。杂文中的理论论据,相对文字较少,引入文章,这符合国人对于文章的基本认识。可是对于科学的结论与事实存在的引用,国人的认识则多局限于作者依据科学结论与生活现实的“叙述”层面上,许多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甚至接受过高等教育但却是从事理科专业的国人,对于议论文的写作原理基本都是相对较模糊的。学过的论文写作方式在完成毕业论文后基本都还给老师了。
因此这部分人所认识的文章抄袭,就是字数多少问题。引用的字数少,就不属于抄袭,引用的字数多就是抄袭。对于“引用”也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对于把别人的对于事实与科学结论的记录原样引用不能接受,对于那些实际上把别人研究的结果进行了文字重新排列加以剽窃,却常常忽略。文化基础使然,一部分人对于抄袭的认识,还停留在文字排列相同,符号相同的层面上。不错,这是抄袭特征之一。可这是有限定条件的。一般专指说明文、散文与小说中的景物描写与人物刻画超过必要文字数量的限度,如果再不进行必要的说明,则完全可以定性为抄袭。可是以论说为主要特征的杂文则完全有别于说明文、小说、散文。抄袭的概念是把别人的创作据为己有。对于那些声明文章内容存在引用,或者明确为论说文体裁的文章,则不符合这个“据为己有”的条件。网络文章芜杂,很难查找到谁是哪些内容的原创者,除非科研论文,基于科学的严谨性,须作必要说明外,其他如传播交流观点的杂文,则可以不强行做“引用”具体标注。这是此种论说文的创作原则。还有些读者侈谈什么有小学水平的人都知道什么是抄袭。小学水平就是小学水平的理解,小学水平的人认识“哥德巴赫猜想”的“1+2”成就自然会认为陈景润是个骗子,“1+2”怎么会成就一个世界著名数学家呢。小学水平怎可能懂得什么是“论据”呢!
有的读者朋友基于个人相关知识局限,纠缠于字面含义,反复说什么某些“保护著作权的条例”并没明确杂文除外。目前关于界定抄袭的条例,多指文学作品,且多发布于网络在中国普及之前,是特指纸媒而言的。杂文在纸媒时代的作用为应用文。多系政论文章与科研论文。所以当年的规定是不包括杂文这种应用文体的,尤其不包括网络杂文。这也不是作者说不包括就不包括了,一是条例发布时,网络还没有走入世人的现实生活。所以逻辑上不包括网络杂文(指“出版”的概念)。二是那些条例基本都有较明确适用范畴,例如1985年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等。有意探讨究竟的读者可以查找著作权法,关于演绎、整理等方面的内容,再结合论说文的写作规律,自然就会明白个中的道理。
论说杂文中的独立成份是论点,也就是杂文的主旨。这部分不需要多少文字,如果一个论说杂文论点的表述要是占了文章字数的一半以上,那这篇文章还如何阐明观点呀!读者又如何能够明确地看出文章的论点。所以,论说杂文中,大量的论证部分,是作者以必要的个人理解性文字,有机地组合“已裁剪的论据(绝对的个人理解性分析也是一种表达方式,但使用这种单一方式的较少)”。作者的理解与剖析只是被裁剪论据的粘合剂,是组合一个阐明论点的整体的介质。基于这种行文规律,为了卓显网络杂文的即时性,网上现有的事情叙述经过(例如,关于长江三峡电站所造成环境变化——重庆朝天门码头180级台阶已经被湮没120级等),科学的结论,名家名言(黄万里给生前给的中央进谏信,以及遗书中对于中国水利建设的意见等),都可以直接拿来作为网络论说文的论据,除非特别需要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不用更改。没有必要再对同一内容重新进行文字编辑,以达到对于同一问题的表述进行新的文字排列。这是对于抄袭的曲解。
知晓论文规律的读者,完全可以明了哪些是作者引用的论据,哪些是作者的论点。象那些逼问作者“有多少字是作者自己写的”无聊问题,是欲以杂文中非引用的字数多少来鉴定杂文是否属于抄袭,这是中国教育的悲哀。杂文中除了论点外,组合论据的关联文字,诠释论据的观点,都需要作者来做文字上的逻辑处理。即使能够一一例出来,除非作者愿意,哪位作者有这个义务回答读者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不怀好意的读者。怀疑哪些作品有问题,要想弄个明白,就把个人有理有据的阐述公之于众,或者举报给网络媒体。任何人没有权力超越法律来强求他人回答任何问题。相反拒绝非法定义务的质询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目前对于网络版权、网络行文规范都还处在发展阶段。即使在网络发展较早的美国也还是个有待完善的问题。第一,侵权首先得主张权利。因为主张权利才会有侵权行为;这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律准则。主张权利,就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写文章并要求拥有著作权,自然就没有什么侵犯著作权之说。另一种情况,就是写了文章但是没有要求拥有著作权,也不构成必定的侵权因素(原作者声明不许擅自转载和引用除外)。所以侵权存在三个要件,一个是主张著作权,二是未经作者允许擅自转载或引用,三是因此获名利。
网络写手的文章多系思想自然交流,如同世间人与人的对话一般。没有主张网络文章的著作权,没有擅自引用转载作者声明严谨擅自引用转载的文字,没有因此获取名誉与经济利益,就不构成侵权。所以网络侵权特别强调“出版(见附注)”,没有版权也就构不成侵权。名誉,网络写手除非使用真实姓名,都系虚拟的网名,也就是一个注册码。假使因此产生名誉,也是虚拟网名的荣誉。公众不知道哪个网名代表现实中的哪个人。因此写手荣誉之说还颇有争议,有待商榷。利,大多数非签约写手,都是旨在交流,没有什么利可言。甚至有的签约写手也难以得到约定的报酬。另外需要特别声明的是,网络侵权的主体多为网站。这也是目前网络技术条件下的局限。所以就目前网络里非出版数字作品的写手与非签约写手而言,基本不存在个人侵权行为。
剩下的就是道德问题,著作权属于自诉案件,民不举官不究。在不被追诉的情况下,抄袭就是道德问题了。此文仅就杂文抄袭发表了点滴浅见。须要明确的是,杂文抄袭的是文章的主旨,也就是论点。而不是论据。论据引用多少都不能构成抄袭。唯一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就是网络里想要弄清哪些内容是何人原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网络查找资料,都是通过搜索引擎,常常一搜索相同内容的文章会搜索出来很多,欲辨别哪篇属于原创,需做大量甄别。因此对于追求即时效果的网络杂文,在即可注明亦可不注明引用的情况下,做个笼统的声明也是无奈之举。所以但凡笔者的此类杂文,笔者都要在文末注明此文是“有些观点来自网络媒体”,还是有“大量材料来自网络媒体”。这本是追求网络杂文实效的最大限度的坦诚。可是却常常被一些杂文修养较浅的读者抨击。所以有些网站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纷争,编辑在审核此类文章时就把文末标注删除了。可是笔者的首发文章,只要引用超过传统纸媒的限度,都要在文末予以标注声明。虽然因此招来一些无端的谴责,笔者依然秉承此种坦诚。
杂文作为一种传统的具有应用文属性的文体(所谓应用文,是人们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为处理实际事物交流感情而写作,有着实用性特点,并形成惯用格式的文章),其网络属性亦当与时俱进。复制网络资料作为论据,可以最大限度地应用网络资源,提高论证论点的速度与力度。使网络杂文成为网民即时交流观点沟通认识的一种手段。但是作为科研论文的论说文,则必须建立在严谨的调查研究与科学实验验证的基础之上,此种论说文必须对其引用作明确的标注。以便读者验证其科研成果的逻辑性。另外,科研论文的作者都是同时主张著作权的。根据著作权法,主张著作权不能同时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这就要求必须将其“引用”详注,作排他性的证明。此种标注是科学的严谨性注定的。对于杂文的一管之见,个中观点旨在提出来与众网友探讨。如果认为不妥,可以据理驳斥。作者定当据实与之切磋,但不重复相同观点。简单的否定不属于探讨范畴,作者只能礼遇,不再发表见解。
希望此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弭网络读者对于杂文的曲解。对于非职业网民来说,网络对于网友们都是生活的可选程序。人们更多地是从网络汲取知识,满足思想需要。正常理性的网络切磋,能够起到互相砥砺的作用,相互受益。观点的阐述不是说得多就会被网友们接受。网友们的智慧正随着网络文明的进步迅速提高,绝大多数的网民都在学会用自己的头脑来认识事物。那种靠反复在同一网站甚至同一文章跟帖中混淆视听来推销个人观点的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网民们所不齿。网络杂文应该成为网友们交流思想,影响民众认知的手段。而不应该再成为点燃仇恨硝烟的火种。
网络中许多事物都难辩真伪,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条件下仅凭个人的理解,就给哪位网友作负面定性,是缺乏修养也是得不偿失的。更不要动辄就指责他人压制正义的声音。正义声音的影响不会因为说得遍数多就增强影响力,也不会因为说得遍数少就减轻了影响力。笔者在其《看网络“虎患”汹汹》一文中,借一些网友们对于杂文的认识范例阐述了扰乱网络秩序的无知或者不道德的行为。就拿抄袭为例,如果发现哪篇文章有抄袭嫌疑,就在文末跟帖中声明哪些网址有相同的文章,或者撷取一段发入跟帖中,网友们自会判别什么样的文章是属于抄袭的。网站大多数都有互动功能,有谁想验证并得到作者的认同,到那些出现相同文章的网站互动一下,再看看发文的时间还是较容易判别真伪的。为了减少这种疑虑,也建议网友们最好在网上以同一网名发表文章。这也是验证自己清白的一种有力手段。
让我们共同努力,使论说杂文成为网友们传递友情切磋观点的手段吧!
注释:网络出版的五种类型:
目前,网络出版大约有5种类型。
第一种模式是目前国外较为流行的自行出版,个人就是在线出版商。
第二种形式就是以网络公司为主体,谋求各种出版商服务或者代理权,然后出版电子图书并进行销售,然后给出版商提成版税。
第三种模式是出版商自行出版发行电子图书。
第四种模式是pod这种比较成熟的模式,在美国进行绝版书和小批量书的出版发行。
第五种模式,比较典型的是微软开发的ebook软件。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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