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被视为旧社会的重要黑暗现象之一。不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严禁刑讯逼供,世界各国也大多把刑讯逼供视为有悖文明的现象加以禁止。然而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屡见不鲜,冤案层出不穷。被控杀人罪并执行死刑后,被杀的人居然活着出现在人间;被控强j*罪,判刑入狱一二十年,真相大白,真正的强j*犯落网。甚至“强j*犯”入狱服刑后,世人发现被强j*的女人还是[ch*]女。近年来居然还出现[ch*]女卖淫案……这一桩桩,一件件,决不是一个“急于破案的良好出发点”所可以解释的。陕西丹凤县中学生徐梗荣被刑讯至死后,七名当事警察被刑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受审判的曾负责指挥审判徐梗荣的公安局领导对法官说,请考虑几名当事人急于破案的心情,给个机会,予以从轻判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白岩松在主持新闻周刊此节目结束语中质疑说:这位前公安局领导是要求给个什么机会呢?给违法现象一个机会?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在审判过程中,执行审判的警员,向领导报告被审判对象神智不清,胡言乱语。两位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领导(其中一位还是纪检书记)居然认为被审讯对象快要崩溃了,指示突击审讯。八天八夜,不让睡觉。用警棍电击,铐手吊打,搧嘴巴……当年我们对在中国搞南京大屠杀,屠戮我成百上千万同胞的日本鬼子也没有这么“专业”呀。
同案中被刑讯逼供的还不只被致死徐梗荣一个,还有徐梗荣的好友、也是丹中高三学生的吴明,他在事后给记者展示手腕上的3道环状血痕。据其叙述,他在公安局待了55小时,办案人几次用一种叫“斜背铐”的办法。“那时我感到自己面临死亡了。”吴明说。3月1日早8点,吴明戴着手铐被抓到县公安局刑警队,进一间屋子,几个人开始审问,说是“你们杀了彭莉娜,徐梗荣把什么事情都招了,你补充”。吴明说自己没有杀人,什么也不知道,3个人将就他按在桌子上,发力扯住他的双臂,右手在右耳后部,左手在左腰后部,呈“背扣”状,再用手铐铐了起来。一个小时后,警察将他按在桌子上,又给他背部和紧铐的手臂间塞进一块砖,当时手铐陷入肉里,流出血。接下来,让他跪在水泥地上,让蹲马步。吴明很快撑不住了,发出哀求。吴说:“看得出他们想急于破案,我眼睛一打架,他们就用电警棍击打、抽耳巴子、脚踢等办法不让我闭眼。抽耳巴子流了两次鼻血,他们就撕来卫生纸让我把鼻子堵住。”吴明在说到这些经历时依然一提就流眼泪。
11月24日晚,备受社会关注的丹凤县办案民警刑讯逼供案在商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原丹凤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2年,以玩忽职守罪对原丹凤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庆保免于刑事处罚,以刑讯逼供罪判处民警赵朔2年零6个月,判处民警贾严刚1年零6个月,李红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个判决一出,国内舆论大哗。一条生命殒落了,理由却是原发性心脏病。与八天八夜的刑讯逼供没有直接联系!从事执法工作的警官们太明白了,刑讯逼供与徐梗荣死亡之间若有关系意味着什么。如果二者之间存在联系,就意味着“谋杀”罪。此案异地审理,这说明当地政府也明白自己审自己的弊端。可是如果大家细心地到地图上一看就清楚,这异地就异在毗邻的商南县。以我们今天体制,一个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在邻县受审意味着什么。我们国家不是没有异地审理的先例,只是多为涉及相关官员的重大案件。象丹凤刑讯逼供案,根本不属于重大案件。如此漠视民众生命社会怎么会和谐。和谐决不是任人宰割!
我们中国的法庭有一个世所共知的规定,就是法庭在开庭审理案件时,非经允许不许做记录,不许录音,不许录像。包括新闻记者如果不经允许也是无权违反上述规定的。难道我们的法庭审案有什么怕公开的吗?中国类似的所谓行规多如牛毛,庞大司法部门(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政法委、法院)从来没有给国人一个“清楚”,这诸多规定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应该不是司法部门的规定就必然是合法的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国家利益。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防止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后果。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案件是可以公开审理的。如果不涉及刑法第152条内容的,就应该允许公开记录、录音、录像。可是司法实践中,这些权利却一律被取缔了。这虽然省去了许多麻烦,可是却剥夺了许多相关人员的权利。我们现在的司法黑幕之所以这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失去了监督。
常上网的网友们应该不陌生,什么城管执法,公安强行拆迁,执法人员可以随意收缴公民对此的拍照与录像。记录这些公开的执法过程,即没有涉及国家秘密、也不危害国家安全与其他国家的利益,更谈不上侵犯个人隐私。其中重要的原因多是毁灭违法执法的证据。这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来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合法也?纵容也?
丹凤刑讯逼供案受到质疑,并非国人无端猜忌。实在是其判决理由太难以自圆其说了。被刑讯逼供致死的徐梗荣的父亲在听到判决结果时说,孩子惨死给了他一个沉重打击,可是这个判决结果对他的打击远远超过孩子的惨死。具备正常判断能力的人都会明白,这个痛失爱子的父亲之所以认为判决结果比孩子惨死的打击还大,是因为这个结果让他失去了对未来生活的希望。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案件升级。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给公安部门的破案增加了难度与压力。可是以犯罪来惩罚犯罪,社会和谐何在?倘若这种理由要是说得过去,那么中国应该回到侠客时代。破坏法制文明,就是历史的倒退。中外历史上伸张正义的侠客并不在少数。人类之所以选择法制没有选择侠客,就是为了突破个人局限倡导正义公平。举个例子说吧,一个侠客看到一个恶徒在痛打一个老人,侠客认为其丧尽天良,于是痛杀之;另一个侠客在看到同样现象时,也认为痛打老人丧尽天良,可是罪不致死,于是打断其一条腿惩戒;再一个侠客遇到同样的现象,则认为痛打老人虽然丧尽天良,可是打死他、打断他的腿都对于被痛打老人没有实际帮助,于是逼迫其给老人认错,出钱给老人看病养老。这就是人认识的差别。如果任由侠客以个人的理解来伸张正义,无异是有失公平的。世界上的犯罪形形色色。主观上客观上的都有。侠客伸张正义的标准也是千差万别的,这与其个人成长经历及受教育程度有着微妙的关系。同时,受害者对于公平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就拿上边个例子来说,被痛打的老人,有的可能需要对方出钱治病养老,有的可能非要致对方于死地,有的还可能会认为打折对方一条腿才能让对方牢记教训。如此一千个人岂不有一千个“正义”的概念,社会秩序从何谈起?和谐安在。因此世界各国人民最终还是选择了法律来伸张正义,侠客成为了历史。
刑讯逼供许多情况下,是执法人员缺乏法制观念。对于刑讯逼供现象的处罚不能停留在“侠客正义”的水平上,应该上升到法制文明的高度。那位要求法官看在急于破案的主观动机,给当事警官一个机会的要求,至多也就是“侠客正义”的理念水平,是对法制文明的恶劣破坏。法官此种判决假设排除其人为因素的话,大概最好的理由也只能是看在前警官们的主观动机中的“侠义性”。然而法律就是法律,法官必须严格执法。我们大家都知道,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是要依据情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确定责任的。常上网的朋友一定还记得,数年前一个无过失责任案件:“一对在草给丛中谈恋爱的年轻人,被一个出门倒脏水老太太惊着,突然从草丛中站起来,惊犯老人的心脏病,致其不治死亡。最终的法院判决,两个年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对老人进行了经济赔偿。
丹凤中学生刑讯逼供案件与这个原理差不多。除非警方有证据证明,在没有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当事的中学生就会自然死亡。否则至少警方的刑讯逼供是脱不了干系的。法医尸检也证明,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因素引发心跳骤停死亡。那对惊吓老太太致死的年轻人,没有主观上的动机,被惊站起是一种生理本能。因此只能承担民事责任。可是此次丹凤中学生被刑讯逼供案件就不同了,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官完全应该预料到八天八夜的连续审讯,外加电警棍电击、铐吊拷打、抽嘴巴等刑讯逼供手段存在着致人死亡的可能。即使当事的中学生存在心脏病,在无法证明其没有外界因素就会自然死亡的情况下,是必然与其“心脏病”发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的。而事实上,该中学生被拘逼供前,是正常就学的学生,没有严重的心脏病危机生命病史。“心脏病发死亡”从何谈起?退一万步讲,又怎么会与当事的刑讯逼供的警官们的违法刑讯逼供没有关系呢!
其实“心脏病发死亡”这个拙劣的理由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漏洞,没有医学知识的人也知道心脏的脆弱,有心脏病的人惊吓都可能死亡。那么被刑讯逼供致死的中学生徐梗荣的“心脏病”也太“强悍”了吧。是否可以称为历史上“最强的心脏病”。须要经过八天八夜的铐吊拷打,电击才能死亡!“被心脏病”的舆论质疑是否至少应该核实,给社会一个交待。
警官们现在也非常辛苦,面对刑事犯罪形势的恶化,他们的工作强度也是超出常人想象的。蹲守、奔波调查还常常面临着危险。甚至因工作导致家庭失去安宁,丧失正常人的生活权利。更可悲的是许多恪尽职守的警察也要为那些腐败的警察背着骂名。这一点工作在基层的公务员应该是感同身受的。读者朋友不要怀疑这段文字的诚意,其实大多数的警察也同我们普通人一样,也会受到诸多不公正的待遇,也会被欺骗。交警被权贵们当街羞辱,刑警们一生血汗购买的房子被侵吞,想为自己找个地方说理还要受到查处。所以真正导致社会不公正现象的不是哪个行业,而是不健全的体制或权贵们的特权。此文也并非要置几位当事的警官于死地,其实他们也是时下不完善的体制的受害者。只是两年零六个的最高刑期实在是对于一条年轻生命的羞辱,是对法律的亵渎,对生命的嘲弄。我不知道徐梗荣的女同学被杀案件的最终的调查结果是否会与其有关。但是生命被法律终结,与被野蛮的违法现象终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另外,那位纪委书记,其职责就是监督执法纪律。可是他不但不制止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还敦促继续审讯。这同纵容刑讯逼供有什么区别。他有什么理由免于刑事处分。
早在2005年,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就错误拘捕4名青少年学生,4人因被刑讯逼供受尽折磨,被关押3个多月,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 他们被抓时,一人刚领到大学录取通知书。4人中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才16岁。还基本都是法定的未成年人。事后此案已被安徽省公安厅认定为错案。警方亦称,4名无辜者在一起案件中同时被当作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在全国尚属首例。可是这“首例”真的不可避免吗?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9月2日凌晨5时许,巢湖市居巢区半汤镇57岁的农民刘之华到市政府门前的一个大池塘起虾笼时被人打得不省人事,最终因颅脑损伤死亡。先后3名证人称看到4个小青年在案发现场,警方由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4个年轻人。9月8日,农民李某反映,该案可能是其邻居张佑龙家的两个儿子张峰、张虎干的,理由是刘之华遇害当日,李某的母亲悄悄对他讲,张佑龙家“世代都不是好东西”。警方就是根据这些所谓的“证据”于9月10日将张虎等4人刑事拘留。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曾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这一冤案本来有可能到此打住,因为该院检察官认为该案证据之间矛盾点较多,但最终仍没能抵抗住上级的高压。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下,居巢区检察院撤销了原不批捕决定,于当日批捕……如果当年吸取教训,公安系统严肃执法纪律,陕西悲剧以及许许多多的同类案件是否可以避免,至少能够在很大限度上制约这种悲剧的发生。
由此可见,司法不能独立,是中国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司法不公正,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其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司法理念的进步还是不小的。问题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先进的司法理念始终贯彻不下去。就说司法责任,自“司法责任”概念提出以来,始终没有细节出台。由于司法不能独立,“司法责任”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期望。和谐社会没有法律的保障,和谐也同样还是一种期望。
-全文完-
▷ 进入褦襶子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