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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和社会之质疑“被心脏病”褦襶子

发表于-2009年11月29日 晚上10:08评论-24条

刑讯逼供被视为旧社会的重要黑暗现象之一。不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严禁刑讯逼供,世界各国也大多把刑讯逼供视为有悖文明的现象加以禁止。然而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屡见不鲜,冤案层出不穷。被控杀人罪并执行死刑后,被杀的人居然活着出现在人间;被控强j*罪,判刑入狱一二十年,真相大白,真正的强j*犯落网。甚至“强j*犯”入狱服刑后,世人发现被强j*的女人还是[ch*]女。近年来居然还出现[ch*]女卖淫案……这一桩桩,一件件,决不是一个“急于破案的良好出发点”所可以解释的。陕西丹凤县中学生徐梗荣被刑讯至死后,七名当事警察被刑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受审判的曾负责指挥审判徐梗荣的公安局领导对法官说,请考虑几名当事人急于破案的心情,给个机会,予以从轻判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白岩松在主持新闻周刊此节目结束语中质疑说:这位前公安局领导是要求给个什么机会呢?给违法现象一个机会?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在审判过程中,执行审判的警员,向领导报告被审判对象神智不清,胡言乱语。两位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领导(其中一位还是纪检书记)居然认为被审讯对象快要崩溃了,指示突击审讯。八天八夜,不让睡觉。用警棍电击,铐手吊打,搧嘴巴……当年我们对在中国搞南京大屠杀,屠戮我成百上千万同胞的日本鬼子也没有这么“专业”呀。

同案中被刑讯逼供的还不只被致死徐梗荣一个,还有徐梗荣的好友、也是丹中高三学生的吴明,他在事后给记者展示手腕上的3道环状血痕。据其叙述,他在公安局待了55小时,办案人几次用一种叫“斜背铐”的办法。“那时我感到自己面临死亡了。”吴明说。3月1日早8点,吴明戴着手铐被抓到县公安局刑警队,进一间屋子,几个人开始审问,说是“你们杀了彭莉娜,徐梗荣把什么事情都招了,你补充”。吴明说自己没有杀人,什么也不知道,3个人将就他按在桌子上,发力扯住他的双臂,右手在右耳后部,左手在左腰后部,呈“背扣”状,再用手铐铐了起来。一个小时后,警察将他按在桌子上,又给他背部和紧铐的手臂间塞进一块砖,当时手铐陷入肉里,流出血。接下来,让他跪在水泥地上,让蹲马步。吴明很快撑不住了,发出哀求。吴说:“看得出他们想急于破案,我眼睛一打架,他们就用电警棍击打、抽耳巴子、脚踢等办法不让我闭眼。抽耳巴子流了两次鼻血,他们就撕来卫生纸让我把鼻子堵住。”吴明在说到这些经历时依然一提就流眼泪。

11月24日晚,备受社会关注的丹凤县办案民警刑讯逼供案在商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原丹凤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2年,以玩忽职守罪对原丹凤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庆保免于刑事处罚,以刑讯逼供罪判处民警赵朔2年零6个月,判处民警贾严刚1年零6个月,李红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个判决一出,国内舆论大哗。一条生命殒落了,理由却是原发性心脏病。与八天八夜的刑讯逼供没有直接联系!从事执法工作的警官们太明白了,刑讯逼供与徐梗荣死亡之间若有关系意味着什么。如果二者之间存在联系,就意味着“谋杀”罪。此案异地审理,这说明当地政府也明白自己审自己的弊端。可是如果大家细心地到地图上一看就清楚,这异地就异在毗邻的商南县。以我们今天体制,一个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在邻县受审意味着什么。我们国家不是没有异地审理的先例,只是多为涉及相关官员的重大案件。象丹凤刑讯逼供案,根本不属于重大案件。如此漠视民众生命社会怎么会和谐。和谐决不是任人宰割!

我们中国的法庭有一个世所共知的规定,就是法庭在开庭审理案件时,非经允许不许做记录,不许录音,不许录像。包括新闻记者如果不经允许也是无权违反上述规定的。难道我们的法庭审案有什么怕公开的吗?中国类似的所谓行规多如牛毛,庞大司法部门(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政法委、法院)从来没有给国人一个“清楚”,这诸多规定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应该不是司法部门的规定就必然是合法的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国家利益。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防止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后果。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案件是可以公开审理的。如果不涉及刑法第152条内容的,就应该允许公开记录、录音、录像。可是司法实践中,这些权利却一律被取缔了。这虽然省去了许多麻烦,可是却剥夺了许多相关人员的权利。我们现在的司法黑幕之所以这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失去了监督。

常上网的网友们应该不陌生,什么城管执法,公安强行拆迁,执法人员可以随意收缴公民对此的拍照与录像。记录这些公开的执法过程,即没有涉及国家秘密、也不危害国家安全与其他国家的利益,更谈不上侵犯个人隐私。其中重要的原因多是毁灭违法执法的证据。这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来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合法也?纵容也?

丹凤刑讯逼供案受到质疑,并非国人无端猜忌。实在是其判决理由太难以自圆其说了。被刑讯逼供致死的徐梗荣的父亲在听到判决结果时说,孩子惨死给了他一个沉重打击,可是这个判决结果对他的打击远远超过孩子的惨死。具备正常判断能力的人都会明白,这个痛失爱子的父亲之所以认为判决结果比孩子惨死的打击还大,是因为这个结果让他失去了对未来生活的希望。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案件升级。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给公安部门的破案增加了难度与压力。可是以犯罪来惩罚犯罪,社会和谐何在?倘若这种理由要是说得过去,那么中国应该回到侠客时代。破坏法制文明,就是历史的倒退。中外历史上伸张正义的侠客并不在少数。人类之所以选择法制没有选择侠客,就是为了突破个人局限倡导正义公平。举个例子说吧,一个侠客看到一个恶徒在痛打一个老人,侠客认为其丧尽天良,于是痛杀之;另一个侠客在看到同样现象时,也认为痛打老人丧尽天良,可是罪不致死,于是打断其一条腿惩戒;再一个侠客遇到同样的现象,则认为痛打老人虽然丧尽天良,可是打死他、打断他的腿都对于被痛打老人没有实际帮助,于是逼迫其给老人认错,出钱给老人看病养老。这就是人认识的差别。如果任由侠客以个人的理解来伸张正义,无异是有失公平的。世界上的犯罪形形色色。主观上客观上的都有。侠客伸张正义的标准也是千差万别的,这与其个人成长经历及受教育程度有着微妙的关系。同时,受害者对于公平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就拿上边个例子来说,被痛打的老人,有的可能需要对方出钱治病养老,有的可能非要致对方于死地,有的还可能会认为打折对方一条腿才能让对方牢记教训。如此一千个人岂不有一千个“正义”的概念,社会秩序从何谈起?和谐安在。因此世界各国人民最终还是选择了法律来伸张正义,侠客成为了历史。

刑讯逼供许多情况下,是执法人员缺乏法制观念。对于刑讯逼供现象的处罚不能停留在“侠客正义”的水平上,应该上升到法制文明的高度。那位要求法官看在急于破案的主观动机,给当事警官一个机会的要求,至多也就是“侠客正义”的理念水平,是对法制文明的恶劣破坏。法官此种判决假设排除其人为因素的话,大概最好的理由也只能是看在前警官们的主观动机中的“侠义性”。然而法律就是法律,法官必须严格执法。我们大家都知道,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是要依据情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确定责任的。常上网的朋友一定还记得,数年前一个无过失责任案件:“一对在草给丛中谈恋爱的年轻人,被一个出门倒脏水老太太惊着,突然从草丛中站起来,惊犯老人的心脏病,致其不治死亡。最终的法院判决,两个年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对老人进行了经济赔偿。

丹凤中学生刑讯逼供案件与这个原理差不多。除非警方有证据证明,在没有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当事的中学生就会自然死亡。否则至少警方的刑讯逼供是脱不了干系的。法医尸检也证明,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因素引发心跳骤停死亡。那对惊吓老太太致死的年轻人,没有主观上的动机,被惊站起是一种生理本能。因此只能承担民事责任。可是此次丹凤中学生被刑讯逼供案件就不同了,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官完全应该预料到八天八夜的连续审讯,外加电警棍电击、铐吊拷打、抽嘴巴等刑讯逼供手段存在着致人死亡的可能。即使当事的中学生存在心脏病,在无法证明其没有外界因素就会自然死亡的情况下,是必然与其“心脏病”发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的。而事实上,该中学生被拘逼供前,是正常就学的学生,没有严重的心脏病危机生命病史。“心脏病发死亡”从何谈起?退一万步讲,又怎么会与当事的刑讯逼供的警官们的违法刑讯逼供没有关系呢!

其实“心脏病发死亡”这个拙劣的理由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漏洞,没有医学知识的人也知道心脏的脆弱,有心脏病的人惊吓都可能死亡。那么被刑讯逼供致死的中学生徐梗荣的“心脏病”也太“强悍”了吧。是否可以称为历史上“最强的心脏病”。须要经过八天八夜的铐吊拷打,电击才能死亡!“被心脏病”的舆论质疑是否至少应该核实,给社会一个交待。

警官们现在也非常辛苦,面对刑事犯罪形势的恶化,他们的工作强度也是超出常人想象的。蹲守、奔波调查还常常面临着危险。甚至因工作导致家庭失去安宁,丧失正常人的生活权利。更可悲的是许多恪尽职守的警察也要为那些腐败的警察背着骂名。这一点工作在基层的公务员应该是感同身受的。读者朋友不要怀疑这段文字的诚意,其实大多数的警察也同我们普通人一样,也会受到诸多不公正的待遇,也会被欺骗。交警被权贵们当街羞辱,刑警们一生血汗购买的房子被侵吞,想为自己找个地方说理还要受到查处。所以真正导致社会不公正现象的不是哪个行业,而是不健全的体制或权贵们的特权。此文也并非要置几位当事的警官于死地,其实他们也是时下不完善的体制的受害者。只是两年零六个的最高刑期实在是对于一条年轻生命的羞辱,是对法律的亵渎,对生命的嘲弄。我不知道徐梗荣的女同学被杀案件的最终的调查结果是否会与其有关。但是生命被法律终结,与被野蛮的违法现象终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另外,那位纪委书记,其职责就是监督执法纪律。可是他不但不制止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还敦促继续审讯。这同纵容刑讯逼供有什么区别。他有什么理由免于刑事处分。

早在2005年,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就错误拘捕4名青少年学生,4人因被刑讯逼供受尽折磨,被关押3个多月,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 他们被抓时,一人刚领到大学录取通知书。4人中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才16岁。还基本都是法定的未成年人。事后此案已被安徽省公安厅认定为错案。警方亦称,4名无辜者在一起案件中同时被当作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在全国尚属首例。可是这“首例”真的不可避免吗?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9月2日凌晨5时许,巢湖市居巢区半汤镇57岁的农民刘之华到市政府门前的一个大池塘起虾笼时被人打得不省人事,最终因颅脑损伤死亡。先后3名证人称看到4个小青年在案发现场,警方由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4个年轻人。9月8日,农民李某反映,该案可能是其邻居张佑龙家的两个儿子张峰、张虎干的,理由是刘之华遇害当日,李某的母亲悄悄对他讲,张佑龙家“世代都不是好东西”。警方就是根据这些所谓的“证据”于9月10日将张虎等4人刑事拘留。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曾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这一冤案本来有可能到此打住,因为该院检察官认为该案证据之间矛盾点较多,但最终仍没能抵抗住上级的高压。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下,居巢区检察院撤销了原不批捕决定,于当日批捕……如果当年吸取教训,公安系统严肃执法纪律,陕西悲剧以及许许多多的同类案件是否可以避免,至少能够在很大限度上制约这种悲剧的发生。

由此可见,司法不能独立,是中国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司法不公正,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其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司法理念的进步还是不小的。问题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先进的司法理念始终贯彻不下去。就说司法责任,自“司法责任”概念提出以来,始终没有细节出台。由于司法不能独立,“司法责任”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期望。和谐社会没有法律的保障,和谐也同样还是一种期望。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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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斤点评:

文章深刻揭露了司法机构的玩忽职守及腐化,导出了许多无可辩驳的质疑声。只有在行之有效的监管之下,司法审判程序独立展开不受外界干扰,才能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文章评论共[24]个
半斤-评论

司法审判程序的不公是时代腐败的缩影。问好,老朋友。at:2009年11月30日 凌晨0:31

褦襶子-回复司法独立也未必能够解决司法腐败,还须要配套的制度。可司法不独立,弊端则更多。感谢光临,晚安。 at:2009年11月30日 下午6:06

正斜-评论

资本主义要迅猛发展:要有一大批失去劳动自由,但是又能够自由出卖劳动力的人出现。要有一大批残酷无情的资本家出现。资本主义的政府是有力保障资本主义发展的……at:2009年11月30日 下午5:14

褦襶子-回复生产力发展与就业是一对矛盾,这就须要社会保障体系予以调谐。感谢赐教,晚安。 at:2009年11月30日 下午6:08

正斜-回复残酷无情才能使资本主义疯狂发展……和谐人权只能阻挡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我想中国的一切自然的必然来到的…………问好 at:2009年12月01日 上午11:12

正斜-回复中国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中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这是不符合社会规律的。……我们的一切都正常,我们的一切自然,…………问好 at:2009年12月01日 上午11:14

褦襶子-回复朋友的观点值得深思,可是愚之不成熟观点认为,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前车之鉴下,中国“资本主义”应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挫折。感谢朋友发表真诚的观点,希望能够经常得到朋友赐教。问好。 at:2009年12月01日 下午6:04

正斜-回复奴隶社会,就是奴隶社会,他是不可以改变的:不可能是美国奴隶社会,也不可能是中国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可能是美国资本主义社会,中国资本主义社会……人类都是一样的,人性都是一样的,人情都是一样的……。社会也是不可以改变的……只不过是发展的前后,快慢,高低…… at:2009年12月02日 上午11:58

褦襶子-回复正是因为有快慢之别,才会有中国资本主义社会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之分。东欧有些国家没有经历封建社会,所以与西欧国家的差距很难消弥。中国明末资本主义萌芽始终没有得到良好发展,因此中国缺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过程。可是前车之鉴不可不在意,在补这一课时,有些过程是可以减轻甚至是避免的。因为人的认识比当年发展资本主义时提高了。比如环境保护,欧洲当年弄出“欧洲下水道”,难中国也一定要弄出个“中国下水道”才能达到生产力提高的目的!感谢朋友真诚见解,晚安。 at:2009年12月02日 下午6:04

龙萍儿-评论

现在这样的冤假错案很多,有很多都是人为造成的,刑讯逼供对敌人还差不多,对人民群众万不可用,这种现象的形成,究竟是警察的素质太差,还是政府的制度有问题。司法腐败何时能消除?对了,你这文章的题目怎么这么绞口,我看不明白,解释一下好吗?。问好了。at:2009年11月30日 晚上8:16

褦襶子-回复“被心脏病”是时下网络里一种常用的手法。“被就业”就是这种观点,在学生自己都不知道,学校因为须要向上级汇报就业率,就在某单位的配合下,开具了本人完全不知情的就业证明。欺骗上级欺骗统计部门。中学生被刑讯逼供致死案发后,网民对于公安部门的解释“因原发性心脏病”发死亡,产生质疑。也就是怀疑这个学生是否真的有心脏病。“被心脏病”就是这个意思。质疑“被心脏病”即可以理解为指质疑网友们的怀疑,也可以理解为质疑心脏病说法本身。也就是从正反两个方面都来论述一下。可能表达不够清楚,让朋友见笑了。晚安。 at:2009年11月30日 晚上9:09

dontbearer-评论

对敌友好,对民专政。这是现在社会的大势。at:2009年12月01日 上午11:00

褦襶子-回复阁下网名让国人视之心潮难平。感谢朋友光临,晚安。 at:2009年12月01日 下午6:01

dontbearer-回复你所提:十浩劫??网名就是名字的数字名。 at:2009年12月02日 上午11:10

褦襶子-回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姑且就让其尽在不言中吧。你说得对,名字就是个符号。感谢光临,晚安。 at:2009年12月02日 下午5:57

龙萍儿-评论

那“创建和社会”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这题目改为《创建和谐社会与司法腐败》,是不是更明了些?可能是我的理解能力太差的缘故,别人可能能看得懂。at:2009年12月01日 下午3:20

褦襶子-回复愚以为阁下建议的《创建和谐社会与司法腐败》这个题目似乎有些过大,难以阐述清楚。此文旨在就事论事,顺带阐明一下观点。只是某个角度认识司法腐败现象。“创建和社会 ”是此文的系列。旨在让读者朋友看到影响和谐的原因。个人能力局限,肯定存在表达欠缺之处。此观点也意在与阁下探讨。感谢朋友发表真诚观点。晚安。 at:2009年12月01日 下午5:59

褦襶子-评论

“被心脏病”乃一种新的网络语言表达方式。不明白的网友,请上网查阅“被自杀”与“被就业”at:2009年12月01日 晚上7:27

爱上传言-评论

中国的司法腐败令人不忍卒读!at:2009年12月01日 晚上9:22

褦襶子-回复光感慨有什么用。——在美国波士顿犹太大屠杀纪念碑上,一个叫马丁的德国牧师留下了沉痛的忏悔之语:“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工会会员,我不是工会会员,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如果国人连表态的勇气都没有,那就只好享受木偶的待遇了。晚安。 at:2009年12月02日 下午5:55

胡写-评论

腐败不是啥啥制度不健全,是无人管,此时的法律比那时多多了,那时怎不如此?上不下决心,民众白操心,最后失民心,贪官被剜心.大案不好破,小案他不破,马马虎虎过生活,奈何at:2009年12月01日 晚上11:23

褦襶子-回复您说这些就是体制不健全。一个不健全的体制,有多少法律都是没有用的。健全的体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体制。你所说这些问题都解决不了,如何能够说体制健全!不还权于民,特权就会永远存在。晚安。 at:2009年12月02日 下午5:49

aizai2009-评论

当人包括政府总不能改变社会的时候,自然选择就将会来改变人和政府。——只是时间的问题。at:2009年12月02日 晚上11:32

褦襶子-回复感谢光临,问好。 at:2009年12月03日 早上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