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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至上的人道主义!马贵毅

发表于-2009年11月29日 晚上9:21评论-3条

月光书屋文稿 随笔

“安乐死”,是至上的人道主义!

马贵毅

人,“吃五谷,生百病”。

只要是病,那就如影随身般断断然离不开一个“痛”字。

人,早晚都是要“寿终正寝”的。这是自然规律。谁都不可违背。

张飞大将军够“牛”了吧?——他居然宣称自己天不怕,地不怕,就连死也不怕。

但当诸葛亮问他怕不怕病时,他哑巴了!

死,是不容“商量”的——当心灵绝望,年老体衰,病痛缠身,或因种种情形导致一个人真正的走投无路时,人们就自然而然地想到了“死”。

但大多数人都是怕死的。因而,只好硬着头皮,一天又一天地捱过那生不如死的日子。

自然,有的人因种种的忍无可忍,而且达到了极限,于是选择了自杀。

对自杀者,我们活着人不能妄加非议。而是应该双手合十,向他的在天之灵致意:恭喜你,因为,你终于解脱了……

有一种“死法”,会让选择死亡的人毫无痛苦地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就是“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在联合国颁布的《动物保护法》的“动物理应享有的五项权利”之中,有一条是:“动物享有不受痛苦的权利”。

连动物都享有“不受痛苦的权利”,人,应不应该也享有这种权利呢?!

当病人的痛苦达到了无法忍受的极致,迫不得已提出:希望并请求医生恩准自己“安乐死”——公民有权选择自己死亡的方式——并且,病人的亲属也完全同意时,我们应不应该接受并加以实施呢?

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中,安乐死立法问题再度引起了委员们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在大会发言中表示,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据了解,邓颖超同志生前曾在某科学院计算中心周某某(一位身患癌症、生存无望、疼痛难忍的患者)坚决要求安乐死的材料上写道:“该同志进行一次常人所不能进行的对死的革命,她是一位真正的唯物主义者。”她也说过这样的话:“当我生命濒临结束,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式以人工和药物来延长。”不久前辞世两院院士王选在遗嘱上也这样写道:“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并且死后不再麻烦人。”

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

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利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而据中国现行刑法的解释:“安乐死”却属于“故意杀人罪”!!!

反对“安乐死”,实际上就是在人为地延长病人的痛苦;“死马当成活马医”地加重病人及亲属们的医疗费用;并且毫无价值地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医生和病人亲属的宝贵时间,以及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

这简直就是“慢性谋杀”!

“安乐死”一词的本意是“幸福的死亡”。

所以,让那些生存无望、疼痛难忍的患者,能安乐而又毫无痛苦地死去,是政府和民众都应当支持的。

——因为,“安乐死”,是至上的人道主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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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燎原百击点评:

自愿选择的安乐死,相信民众都能理解。

文章评论共[3]个
燎原百击-评论

安乐死,只要自愿,无可厚非。设身处地想想吧。。。at:2009年11月29日 晚上10:24

xiyusanren-评论

拜读。at:2009年12月01日 早上8:47

长风浩荡-评论

其实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支持安乐死,它是对人权的尊重。at:2010年01月06日 晚上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