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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战争:物权法为何抗不过拆迁条例风的宿命

发表于-2009年11月25日 晚上8:08评论-2条

近日,关于强拆的新闻不绝于耳,不是暴力强拆,就是暴力抗强拆。有暴力拆迁手握棍棒不管三七二十一进屋就一阵乱打,把老人毒打致住院的;有为了自己的房子手握燃烧瓶跟强拆方对抗的;还有像流氓一般擅闯民宅群殴户主和家人,被户主刀捅致死的。这一系统触目惊心的事件都说明拆迁方与户主的关系已经势如水火,一触即发,如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会引发群体事件。仔细分析一下此类事件就会发现,强拆和被强拆双方都是各有各的说法,各有各的依据,一方是根据《物权法》来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另一个则是依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征用土地(是否为了集体利益无法考证),这个争论无形中折射出《物权法》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之间博弈悄悄开始上演。

还记得凤凰卫视《冷暖人生》的一档叫《张剑杀人事件:一场关于房子的“战争”》节目里面,那个曾经参加过越战的老婆婆手握砍刀信誓旦旦地说:“只要他们敢来我就跟他们拼了”。在老婆婆的眼里这是一场很残酷的战争,为了这场拆迁的战争,人民甚至不顾自己的性命。张剑也因为无法忍受强拆的人棍棒最终反抗中错杀了人,令人安慰的是最终判张剑正当防卫,但又谁敢保证此类事件不再上演呢?话音刚落,上海闵行区就进行强行拆迁,业主以汽油瓶相抵,一场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正式上演。业主高呼“你们是哪个法院的,也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就是强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财产。”如果根据《物权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业主手里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就应当受法律保护,难道条例比物权法的权利还大?

强拆的房地产方也许会说,我们是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来的,而在物权法第42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请注意这里面一个最关键的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审查拆迁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的标准应该如何界定,而征收房子后在原地盖起大楼或者别墅是否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等,这些是否给过民众一个合理的解释;二是当房子被征用后,应当会有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房子被征收所有权就属于政府的,但前提是先给业主合理的补偿。可惜的是很多强拆的发生要不就是不给拆迁补偿;要不就是给的补偿少得可怜。不想也知道,房子被强拆后接下来就会无家可归,试问谁会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流离失所呢?

被强拆业主潘蓉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你不能把我那只羊牵走了,然后拿一只鸡来跟我说,我这只鸡很漂亮,然后你看他会下蛋,会怎么样,硬塞给我,我不要,你还是把那只羊牵走了,那不行的。”追根到底,那就是因为拆迁方要不是给的补偿不能使业主能有个居住的保障,要不就是干脆强行强拆不给补偿,所以才造成这么多惨剧的发生。房子是人们的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和拆迁条例发生冲突了,所谓“民以住为先”,试问黎民苍生均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何来的和谐。

我很反对把发展经济跟搞好民生对立起来,更加不赞同为了gdp的增长而不顾民生的做法。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也是让人们过上好日子,也是为了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温家宝总理也不止一次强调过“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但一些地方政府却不止一次的官商勾结出动警力帮助房地产老板把人民搞定,然后再心安理得地在原地盖起高楼大厦和别墅,接着再高价卖出去,成功拉动了当地的gdp增长。这种零成本、纯收入的发展经济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当然好,但却害苦了广大民众,所谓“三十年间一恶法,杀人如草不闻声”,这一拆迁条例不知道会导致多少民众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所以废除或者修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势在必行,否则难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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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燎原百击点评:

民生大如天,任何为发展经济而漠视民生的职能行为,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作者言之成理,值得有关部门重视。

文章评论共[2]个
云生云灭自在风-评论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假民贪腐,上天难欺。at:2009年11月25日 晚上10:16

风的宿命-评论

废除或者修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势在必行at:2009年11月28日 下午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