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界泰斗级人物赵长青作为重庆黑社会犯罪嫌疑人黎强的辩护人,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笔者不是学法律的,对此事本不应执笔评论,只是对于法律中出现勃论时心中有言,如刺在哽,不吐不快,也就班门弄斧,胡说一通了。
赵长青为黎强做无罪辩护最主要的观点是: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手段进行违法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称霸一方。这四个方面的条件具备,犯罪才能成立。
赵长青1997年参加国我国刑法的修订,对于刑法的形成以及刑法的制定有着详细的了解,既了解当时修改刑法时首次将“黑社会组织”罪列入刑法,也了解当时对“黑社会组织”罪的定性有着无法解释的误区,笼统的“黑社会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没有具体的区别。在人们的义愤当中,赵长青的言论无可置疑肯定会受到攻击,因为人们对黑社会犯罪已经饱受其害,早已经是深恨痛绝,只要听到是黑社会,人们的思维马上就会转到流氓形式的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其实,我个人认为:“黑社会”跟“黑社会组织”是有区别的,“黑社会”只是几个人临时集结在一起作案,并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集结场所,固定的工资待遇,它对社会的危害是很直接的,也是目前我们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毒瘤,对于这种黑社会的处罚跟“黑社会组织”的处罚是不相同的。所谓的“黑社会组织”,也就是赵长青所解释的“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手段进行违法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称霸一方”的这种形式的组织才能称之为“黑社会组织”,所以,赵长青在为黎强的辩护中多次引用了刑法中的这四个定义来解释“黑社会组织”,并强调“必须四个条件具备”才能称之为“黑社会组织”。
由于赵长青的这种法律的专业术语没有被广大的网民所理解,网上也就出现了很多出于义愤的跟贴,咒骂赵长青是“狗头军师”,还要置赵长青于死地。我们可以理解网民的这种心情,但是,我们不能被法律上的误区所迷惑,在没有分清“黑社会”和“黑社会组织”的前提下就把各种帽子批发给别人,我想,赵长青在网络上看到这种言论,他的表情肯定很难看,
法律是人制定的,人的意志决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局限性,在法律还没有完善的今天,我们不可能用西方国家的法律来对照国内的法律,更不能把国内的“黑社会组织”当作“黑手党”来对待。我国之所以在刑法中增加“黑社会组织”的条文,除了社会治安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考虑,尤其是执政党的执政地位问题,如果让“黑社会组织”存在,很容易就会发展成为跟执政党对立的党派。有组织,有经济收入,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有“犯罪”意图,那就跟西方民主国家一样,产生出跟执政党夺取执政地位的对立党或者说在野党了。在我国高度集权的执政体系下,这种现象和萌芽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刑法的修改把“黑社会组织”放进里面,要比放进“国家安全法”里面好的多,巧妙的多。
至于赵长青认为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这完全是从刑法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定性来分析的,这不能等同于领导的讲话,而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所在。即使法律上有不公正的条文,那也是制定法律的人来承当责任,而不是由社会舆论来进行修改。法官的判决也是从法律上来寻找合适的法律条文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不是依靠网民在网上的呐喊声来定格。
我们不可否认黎强有犯罪的嫌疑,如果按照我的逻辑,凡是政府官员,只要查,90%可以找到他违法违纪的证据,凡是暴发户,只要查,90%的暴发户的第一桶金是肮脏的。但是,法律总是面对广大群众的,刑不上大丈,而且真正掌握法律的正是这些“大夫”们,在大夫们相互制约的时候,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站在一旁看热闹,其实,你也只有看热闹的份儿,轮不到你说话。
我在“广西的堕落”(在广西的那些日子),这部小说里就说到这么一个真实的故事(很多人看过这本小说,因为它单单在烟雨的点击率就已经差不多100万了,可惜我没有收钱,要不,我就不会穷成这样了):
谈入正题以后,大家都在开动脑筋,在打自己的算盘了,法律咨询变成了利益分配,连中介人陈绍深也在考虑自己的份额了。
对曾超福院长来说,案情并不算什么,关键是标的有多大?风险有多大?信用有多大?他认为:标的是回报的标准,标的太小,付出和回报就不平衡,它并不是考虑法院能收入多少受理费,而是考虑自己能收入多少回报,是不是和自己的付出平衡。风险也是很重要的,他考虑的并不是会不会造成冤假错案,而是考虑在法律上能不能变通,行政会不会干预,会不会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
当事人支付回报的信用也是很重要的,判决了,当事人不守信用,回报不能兑现是最尴尬的,告不能告,说不敢说,所以曾超福院长喜欢通过律师来操作。
对律师来说,国情不同,对律师的要求也不同,有的要求律师,知识要渊博,运用要自如,举证要求实,依据要充分。有的要求律师,知识要全面,运用要灵活,关系要求实,背景要充分。
不管怎么说,曾超福院长说行,哪就行,曾超福院长说不行,那就不行,他让你接,你就接,他不让你接,你千万别接,对律师事务所,那不外是曾超福院长的财务科,负责收支和分配而已,所以,律师喜欢由曾超福院长来拍板。
曾超福院长对法律是很熟悉的,尽管还没到他说的运用自如的程度,可他已经能够透过法律的边缘来寻找依据了,也能在浩瀚的法规和案例中很容易的寻找到适用的条文,而且能灵活的解释它,运用它,正因为这样,对这个案子,曾超福院长还没有看有关的材料就明确的答复陈绍深,标的3000万,受理费30万,代理费60万,签了委托合同就立案吧,具体的你们谈,我还有事,先走一步了。
这个故事只是说明,在我国疑犯的判决当中,院长的决策是最重要的,这就是一种中国的人治特色了。领导的表态是最关键的,领导不表态,你最好缓缓,等领导表态了再办,如果领导表态了,那就的赶紧办,什么“铁案”之类的语言只是一种要办的表示,并没有具体的意义,因为法院所办的案子,如果没有领导表态“要办成铁案”就像上面的故事那样胡乱判,在我国应该不是少数,要不,上访也就不会人满为患了。
“黑社会”危害一方,“黑社会组织”危害四方,我想,这应该是“黑社会”和“黑社会组织”的区别了,人们痛恨危害一方的“黑社会”,国家注重的是“黑社会组织”,当然,我们也不可否认“黑社会”长期发展也有可能会成为“黑社会组织”,只是他们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信仰和宗旨,只要社会的气候和土壤适合,那就不单单是肉霸,菜霸,路霸……那么简单了,不要把“黑社会”等同于“黑社会组织”,如果等同了,我们的国家就麻烦了,如此多的跟执政党对立的党派和组织,那还了得!
赵长青多次强调:认定黑社会,这四条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他在强调这句话的时候,也同样把“黑社会“跟黑社会组织”等同了,可能是他在激动之余把“组织”给漏掉了,要不,他也不会犯这种错误,连法律的权威也犯这种低级的错误,对于平民百姓来说也就不足为奇了。
赵长青认为:“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要严重。”
就为这句话,他又遭到了网民的咒骂,网民们的思想境界比蒋介石先生还要高的多,“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而赵长青所说的是“宁可放过一个,也不错杀一个”,这数字的单位上就有了很大的区别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冤假错案是对人类最大的残杀和侮辱,是对民生和民主的践踏。放过一个,可能会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可错杀一个,它的影响在人们的心目中的分量是不可低估的,文化大革命给我们的教训很深刻,谁也不会忘记那个年代的冤假错案所造成的毁灭性的恐慌。
作为一位律师,尤其是很有名望的老律师,谁也不想自己晚年不保,70多岁了,比我爷爷还大,值得冒这个风险吗?5000块钱的代理费,也就是官宦人家一顿饭的价钱,要是加上桑拿按摩,那还的自己掏点,我想,这位老人家不会连这点道理也不懂吧,如果说他老糊涂了,可说出来的话震耳欲聋啊!
有人在赵长青的辩护中看到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无罪辩护的辩护词,可我看到的却是赵长青辩护词中的言外之音:不要把“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扩大化,不要靠领导指示搞运动来消灭“黑社会”,长治才能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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