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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事件,呼唤网络立法致龄

发表于-2009年10月26日 中午2:14评论-2条

闫德利前男友为了报复她,在网络上制造了艾滋女事件,不仅以色情低俗的手段诬陷闫德利,而且公开了两百多位与事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受害者。近日获悉,公安机关已经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今年来,利用网络资源,诋毁他人,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还有的无中生有,甚至制造社会混乱,唯恐天下不乱,肆意编造假新闻或者任意夸大事实,煽动不明真相者。近几天,除了艾滋女事件,还有著名演员殷桃与黑社会保护伞文强的组合照片事件。总之,以网络用户世界第一的容量,占用这样大的社会资源,在违背道德与法律的前提下,达到个人的卑鄙目的,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造假诬陷更大。

网络违法的特殊性,就是其利用现代信息高密度高速度传播手段,像闫德利所谓艾滋女事件,只一天时间,其舆论狂澜就荡涤全国。我们试想,如果没有网络,犯罪嫌疑人即使使尽浑身解数,也达不到在全国搞臭前女朋友的目的。

在这起案件中,一个泄私愤者不仅忽悠了全国的舆论和媒体,他更是无偿地占用了如此天量的网络资源,其社会影响力大得无法估量。

就是说,网络违法犯罪,其社会不良后果,在同样的罪名下,远比非网络违法犯罪大而深远。对受害者造成的危害也远比非网络违法犯罪大得多。

还拿艾滋女事件说,如果我们以造谣诬陷来追究嫌疑人的责任,按照现行法律,造谣者除了赔礼道歉、罚款之类的民事责任而外,能适用刑罚的可能就比较小了。即便适用刑罚,也不会很重。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看看,最多就三年。——一个无名小卒的心血来潮,可以搅动大中国舆论的几乎全部机器,甚至制造社会混乱,而始作甬者,最多就三年。显然,这样的刑罚规定过轻,与犯罪后果不对等。

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刑罚,没有考虑到网络犯罪的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网民大国,然而,时至今日,还没有一部规范网络行为的专门法典,可见,我们立法工作滞后。

如果我国有一部严格的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而司法部门又有与之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专门机构,相信,想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定会三思而后行了。

网络发展突飞猛进,如果我们的法制建设跟不上步伐,势必会让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钻法律的空子,制造事端,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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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云生云灭自在风点评:

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获得前所未有的言论平台的同时,它也在成为谣言和暴力的渊薮,所以,完善网络监管和相关的立法执法,势在必行。

文章评论共[2]个
半斤-评论

此事影响恶劣,肇事者应当被绳之以法!at:2009年10月26日 下午5:09

致龄-回复朋友好。感谢支持! at:2009年10月27日 上午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