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按照人类社会学的意义而言,乃是指发生在两个成年异性之间的天然的人际关系。而且是相对稳定的、受法律保护的、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建立并保持的、以性爱为基础的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
如此看来,结婚,就应当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发生关系的事体了罢?
简单地说,也就是:一个人只能、也只是跟另一个人结婚了吧?
却不然!
至少,在当今中国却不尽然。
儿女要结婚,自然是儿女们和他或(她)心爱的人结婚。
但父母却要横加干涉;但爷爷奶奶却要东挑西选;
但三姑六婆七表叔八伯父却要费尽心思反反复复地考察、研究……
仿佛要出嫁,要娶亲不是儿女们自己,倒是他(她)们的八方长辈似的——依你说,这结婚,还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吗?
同样的,丧偶的老年人要结婚(或因故再婚),则也自然是与他们自己在适当的时候所选择和决定的适当的伴侣结婚。
但儿女们却每每如临大敌、严阵以待;
但孙子孙女们却总是热血沸腾,群起而攻之;
但儿媳、女婿、亲家大人们,却总是“曲线救国”,以确保老人孤独悲哀的“晚节”不至“毁于一旦”……仿佛要出嫁、要娶亲的不是老人家自己,而是该倒霉老人的八面晚辈和四方亲戚似的——依你说,这结婚,还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吗?
呜呼!中国人之结婚,简直就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自己一个人的意志;自己一个人的权力;而是社会化的群体性行为了!
有时想一想,倒真为这些无奈的结婚当事人们大抱不平,恨不得替他(她)们呐喊一声:
“究竟跟多少人结婚?!”
但回头一想,这一怒吼,又未必美妙无比,也未必奇效如神——准会有慈父严母、孝子贤孙、古道热肠的卫道士们,于你的话音未落之际,一跳八丈高,一蹦天地动:“我家女儿的婚事,与你有何干系?!”;“我家老子的婚事要你穷操心?!”;“我家……?”;“我的……?”。
——咦,一口一个“我家”的什么什么,一口一个“我的”谁谁谁谁,就理直气壮地足可以堵上万千不平之士的嘴:也倒是——“他是你什么人?”;“你又是她什么人?”
对诸如此类的质问,就是国家堂堂的法官们,也会哑口无言的,更何况一般的社会人呢?
想来想去,别无他法可就,也许就只好如此这般了:
我说哥们儿,姐儿们,大爷,太婆们,你们真要结婚的话,有二法可循:
其一:秘密进行,若搞地下工作般,只能“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待“生米煮成熟饭”,已经抱上小宝宝了,再向社会公布——这样一来,谁也不能把你们如之何!
其二:凡参与“结婚社会性群体化行为”的家人、亲戚们所举荐的候选对象,均通通与之友好,也通通与之结婚——管它合法也否,非法也否?只要能使“各路神仙”个个都心满意足,那就豁出去了吧(惜乎者,这样一来,启不成了群婚?)!
由此,不禁愤然想到:诸多“剩男”“剩女”迄今形单影只;诸多独身老人长期风烛残年;诸多痴男怨女离乡私奔或含愤殉情……其间,固然有当事人自身的种种偏激或任性,但,凭心而论,他们的不幸,难道与这种笑面虎似的社会“关照”和“恩典”毫无关联么?
与谁结婚,纯粹是华夏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人生权利之一种。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从中作梗——无论你是好心也罢,关心也罢,热心也罢,痛心也罢;还是担心也罢;不放心也罢,怀恨在心也罢……归根结底,要结婚的人心中自己有定准,有渴望,有理想,有追求,也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感和幸福——完全用不着局外人(无论什么人)过于地“关照”或“护佑”。
在此,“当事者迷,旁观者清”的格言,就不起作用了。而“旁观者迷,当事者清”方为婚恋真理!
因为,就结婚而言,便是说到马克思那里去,也是如此;
跟一个人结婚!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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