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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上海公安颁布举报违法事可奖30万看法黑星人

发表于-2009年09月23日 凌晨2:14评论-6条

今日(9月22日),上海公安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给予特别奖励。群众举报范围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凡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被查证属实的,上海市公安局将根据举报内容在破案或处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中,提供重大线索,奖励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至30万元。”

当晚,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栏目也播发了节目主持人与公安局发言人励队长的对话。据励队长介绍,今天一天共接到99起群众举报信息,这是大好事。然,对于这笔有可能成为数目不菲的奖励经费从何而来,节目主持人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回避,只字未提;而励队长对此也不作补充说明。

作为一个普通上海市民,我衷心希望社会治安能久安长稳;但我更想知道,这笔宝贵的奖励经费从何而来?是公安内部通过上下挖潜力、控制部分开支而盈出?还是由其下属部门(比如交警部门)将本应上交地方财政的罚款收入截留转账一些过来?或者干脆由政府全埋单?从广义上来讲,公安、政府都是一家人,不姓两家姓。公安没钱,向政府伸手要;政府缺钱,可以给公安下达罚款指标提升数。两家单位之间没有一座墙,无所谓谁来埋单。但从理论上来讲,公安与政府虽然都是衙门,但这个门还是有所区别的。

如果我们敬爱的公安在世界金融危机之时能够想政府之难,内部自行消化这笔奖励经费。即:从自己原有捉襟见肘的经费中分拨一些出来,不要求政府追加对公安的拨款;也无需让上级单位增加预算。这固然是百姓拍手称快的好事,但这好事与法理条规不相符。

我们知道,一个法治国家,代表着政府形象和利益的各行政单位,如果一次给付30万元奖励措施,一定要有法可依,而非公安内部领导关起门来开会,自己拟定,这是其一。其二,所有行政单位,经费要有严格的财政预算与支出规定,不能混淆乱来。拿美国水门事件来说,尼克松之所以会陷入“水门丑闻”之中,那是因为总统府可以动用的预算经费很高(一年有七千万美元),但这些支出必须做到十分明细,不能混淆。总统府工作人员因一时无法搞到一百万元的封口费,迫使尼克松直接介入,采取类似我国下级为买官而贿赂上级,要求民营老板出资的办法。如此,这正是尼克松干扰司法大罪的记录,至于其它事,尼克松都可以懒掉。

公安发言人说,举报之事一经查证如属实,公安马上会兑现支付奖金。言意之下,这些奖金早已在钱库里准备好。那么我不禁要问:在之前没有奖励的日子,这笔钱钱库里存有否?如一直有,但一直没用于奖励,那么它流到哪里去了?如果说之前没有,只是考虑到目前上海形势逼人而特地追加的,那么,我又要反问:这笔追加的拨款走的是什么程序?经过地方财政预算并报请人大讨论通过吗?

从大处上讲,上海公安不断加大举报奖励数额,只能说明这个社会的犯罪问题呈上升趋势,越来越显现严峻性与严重性。从小处说,群众举报,奖30万与奖3万,其间是否有细分标准?是领导拍板说了算,还是工作人员根据打分计算出来?还有,当公安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发现案件线索,故意泄露给亲朋好友,让他们来举报拿奖,这种事如何避免?举例说,原重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告宣传部主管王厚兰,利用负责与印刷厂落实兑奖券之便,在一年多时间里,让亲戚从店内奖点处拿到一个又一个“大奖”,前后共贪污了70多万元。再比如,法律规定,犯罪人如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可作立功表现而从宽量刑。有些辩护律师收了犯罪人家属好处而为兑现减刑承诺,就向刑警、狱警购买线索,然后回传给在押犯罪人。如此一来,三者共赢。没有一套切实完善的举报奖励机制,再多的奖励经费也不够用,甚至会成为某些人资金发放来源。

章有德,序有功。千万不要以为我这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要知道,在西方国家,宪政体制的萌芽是从限制国王滥征税款及过度使用税源开始的。只有完善了赋税之路,才有宪政体制完备的今天。

2009-9-22夜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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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紫云山人点评:

对上海公安颁布举报违法事可奖30万之事,说明社会风气的恶劣;同时也可看出社会体制的漏洞。

文章评论共[6]个
释藤-评论

欣赏!at:2009年09月23日 早上9:30

望溪榭客-评论

duguo。at:2009年09月23日 上午11:53

黑星人-评论

谢谢“紫云山人”关照与推荐。也说:问好两位共鸣者!at:2009年09月23日 晚上9:35

龙萍儿-评论

仅仅用钱来奖励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要解决问题,还要依靠制度的完善,问好。at:2009年09月24日 早上8:20

黑星人-回复十分同意此观点!周末快乐! at:2009年09月26日 早上9:03

黑星人-回复同意此观点!问好! at:2009年09月26日 早上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