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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法理与人情交融的正面启示紫竹风

发表于-2009年09月12日 晚上9:02评论-2条

2009年9月8日上午, “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显然,这样的判决,是经过多方权衡后最容易让人结受的结果。

看到些有关孙伟铭的报道,对其人算是有了点较深层与立体的了解,要不然我只知道他是因醉酒驾车酿成四死一伤惨祸的罪犯。

“他两度高考失利,之后从重庆来到成都,从网管、普通销售员做起,一直做到销售经理,买了房有了车。去年5月14日,孙伟铭还跟朋友买了2000多元的食品与水到都江堰发放给受灾群众。而一位曾获其资助的女孩上电视为他求情。他是一个很努力的年轻人,一步一步走过来,走过很多艰辛。”

这番话是孙伟铭的代理律师陈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讲到的 (2009年08月20日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当我读到这些内容时,不由得心生感动,既感觉难过,又有些同情,觉得一审死刑的判决似乎真的过于残忍了些,就像央视主持人在判决当天的报道中谈论这个案件时一再表述的观点,“能不杀就不杀吧”。

是呀,他并非是罪大恶极的暴戾之徒,只是一时喝醉了酒铸成了人生的大错;他甚至是过于自信了些,所以长期无证驾驶可轻意就能致人死命的机动车辆;也或者他的法律意识过于淡漠了些,但是他真的不是有意要加害他人,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然而事实酿成的惨剧无疑却在向全社会表明,醉酒驾车是多么严重的犯罪事实,不严惩不足以警示后人。

最终的判决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我知道,那里面包含着太多的成份,既有悔恨,更有感恩。他内心应该是能够获得一丝欣慰的,包括他的家人和朋友。听到这样的结果,受害者家属表示比较满意,无意上诉。检方也曾表示,孙伟铭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间接故意”,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民众的反应虽有分歧,但是我们都很清楚,全社会是卖了一个人情给他。这也许是他本身应该获得的,一个努力的、具有仁爱之心的年轻人,孝敬长辈,却让酒精误了一生。落下的枪口,既让他为自己犯下的滔天大祸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也兼顾到人性良善的一面。

前段时间,南京又发生了一起更为惨烈的醉驾案,醉酒驾驶的危害至此才引起全社会最广泛的重视。在这个关键时刻,此案的判决或许直接关涉到以后此类案件的审判,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南京醉驾案发生时我曾写过一文,“醉驾等同于谋杀”,深为之愤慨与痛恨。倘若法律对醉驾本身便有着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视其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些手握方向盘、从某种意义上与民众生死攸关的司机们在喝酒时起码会有所节制,懂得保护,而不至于放纵自己的行为。

孙伟铭案已经过去几天了,可是他留给我们的思索与启示意义远没有结束。醉驾所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全社会有目共睹,若还只是待无可挽回的事故发生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遭受巨大损失才来区分与定性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疑已为时过晚。我们绝对不忍心看到每年有太多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无辜地葬送在车轮底下,同样的我们也不忍心让那些本有着仁爱之心与光明前途的年轻人轻易地被酒精所毁灭。在全国严惩酒驾醉驾之时,各地虽出台了把酒驾与更多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相挂勾的做法,但似乎都是在隔靴搔痒,在我看来并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此类事件虽有大幅度的减少,但依然听闻时有撞飞人的惨祸发生。也许要完全杜绝罪恶的发生是不可能的事,但是只有高悬达摩利斯之剑,才能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才能让那些胆大妄为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让人们的出行和生活变得安全和放心。

2009-9-12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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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云生云灭自在风点评:

法律是刚性的,一旦触及法律,必要承担法律的责任,人情虽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不能由此动摇法律的严肃性,从一般意义上讲,法不容情。

文章评论共[2]个
云生云灭自在风-评论

知道了珍惜生命和尊重生命,或许可以让人不再草率行事。at:2009年09月12日 晚上10:45

红尾巴的狼-评论

有句话叫:多行不义必自毙,虽然有些太过---,但道理一样说明你的不严肃、不自律,修养的养成是需要过程与时间的沉淀的。at:2009年09月13日 下午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