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烟雨人 ▷

立法禁止早恋真是黑色幽默鲁速

发表于-2009年09月12日 早上8:58评论-3条

昨天晚上,一位名叫鬼飒的16岁小朋友问我:“鲁速先生,你知道黑龙江的法律制止早恋吗?”我笑了一下说:“我不了解,还有这等可笑的事。”他说:“先生还是了解一下的好”。我说:“明天写一篇这方面的文章。”他说:“好,我期待。”

今天,我特意搜索了一下百度,才知确有这么回事。最近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制止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这真是一个黑色幽默,读这样的条文就象读梁实秋的散文,不免令人忍俊不禁。

所谓《条例》也属法律法规范畴,是需要公民执行的,不执行是要处罚的。我不知道如何界定早恋,多大算是早恋,多大不是。怎么样的交往是早恋,男女之间产生一种爱慕、爱恋是早恋吗?异性之间说话走路是早恋吗?打情骂梢算早恋吗?男女同学在大街上散步是早恋吗?大人们有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对于早恋一般大人是不易察觉的,即使发现了,又怎么批评、制止呢?难道还要把老祖宗的话抬出来,说:“男女授受不亲,你不准和某某男孩交往?”倘若孩子不听呢?难道非要一顿爆打吗?如果孩子因此而负气出走或者自寻短见,谁将负这个责任呢?或者大人任其孩子早恋,父母或者监护人就成了罪人吗?就需要判刑吗?这本是道德范畴的事,却偏用法律解决,制定这样法律的人究竟有没有头脑。

该《条例》把“非法同居”与早恋划等号,这是大错而特错的,早恋并不一定非法同居,早恋只是一种对异性的朦胧好感,是一个人必经的阶段,是不可能制止的。正如一位老师所说:“那只是小猫小狗的爱,你拍我一下,我咬你一口”。而非法同居是一种性行为,是早恋的特殊情况,不能把特殊情况作为制定法规的依据。

有人说,制定这样的法规是为了防止诸如“摸胸门”、“脱裤门”、“秋千门”等五花八‘门’的事儿。这些所谓的“门”难道都是早恋造成的?要我说,这些“门”造成的直接原因就是我们对青少年性教育的缺失。由于性教育缺失,导致一些青少年对性有一种盲目冲动,个别青少年行为过激,从而做出愚蠢的事情。

如今我们的社会到处充斥着性诱惑,电影电视、报刊网络一些激情的图片或影象夺人眼球,就连走在大街上也随处可看到袒背露脐的美女,让人想入非非。在这样的环境下,要使我们的青少年没有一点对异性的爱恋之情,那简直是不可能的,除非他(她)是不正常的人。

人类已进入二十一世纪,发展和激扬人的个性是一种潮流,我们应该顺应潮流,而不能逆潮流而上。对于青少年早恋,我们应该采取教育、疏导的办法,切不能采取强硬的手段。即使早恋发展到同居的地步,我觉得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要动不动就拿法律说事,法律有些也是违反人性的,黑龙江的这个《条例》就是一例。应该让这个《条例》胎死腹中,要不然,处于花季的少男少女可就遭殃了。

2009年8月29日

-全文完-

...更多精彩的内容,您可以
▷ 进入鲁速的文集继续阅读喔!
☆ 编辑点评 ☆
燎原百击点评:

“条例”只是治标不治本的硬性规定,效果如何不得而知。青少年性教育的缺失与忽视,才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这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改善!

文章评论共[3]个
燎原百击-评论

问好鲁速兄。at:2009年09月12日 上午10:37

鲁速-回复十分感谢燎原兄,辛苦了! at:2009年09月12日 上午11:35

半斤-评论

那样的事件,的确荒唐透顶!at:2009年09月13日 上午11:25